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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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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恐情报搜集中技术侦查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1-08-27 阅读数:850

摘要:反恐以预防为主,预防以情报为重。本文对我国反恐情报搜集中技术侦查措施从概念到具体规定加以考察,同时研究了域外反恐技术侦查相关规定,提出我国反恐情报搜集中技术侦查措施应从法律规定、证据采用及人权保障等方面继续完善。

关键词:反恐;情报;技术侦查

中图分类号:D971.2;D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61-02

作者简介:陈彦羽(1980-),女,汉族,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在读,湖北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刑法。

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性、严密性和严重危害性决定了反恐必须以预防为主,成功预防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快速及时地对情报的掌握,可以说反恐战就是情报战。信息时代,掌握情报就把握先机。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情报搜集提供了有效手段,反恐中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提高了情报搜集的效率,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

一、我国反恐情报搜集中技术侦查的现状

(一)概念的明确

《反恐法》强调情报信息搜集工作,授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细心的学者会发现,《反恐法》中使用的是“技术侦察”而《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是“技术侦查”,不仅这两部法律使用的概念不同,其他法律文本或学术研究中“技术侦察”与“技术侦查”也常替代使用。如《人民警察法》使用的是“技术侦察”;2014年颁布的《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2015年颁布的《反恐法》使用的是“技术侦察”措施;2017年6月28日施行的《国家情报法》使用的也是“技术侦察”措施。与此同时,《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却将原《人民警察法》中的“技术侦察”改为“技术侦查”。那么,“侦察”与“侦查”到底有何不同?

“侦查”指公安机关为了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而进行调查,“侦察”指为了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活动。可见,“侦查”多用于法治领域,强调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调查,而“侦察”多用于军事领域,为了弄清敌情而进行的调查。新中国成立前,在解放区内社会治安侦查和敌情侦察工作使用的都是“侦察”一词。新中国成立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长期习惯,“侦查”与“侦察”基本不做区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律用语规范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侦查”与“侦察”也逐渐明确,不再混用。目前,刑事诉讼领域基本使用“侦查”一词。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反恐法》等法律对于情报搜集等不限于刑事诉讼领域,所以仍使用“技术侦察”的概念。本文认为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可将“技术侦察”与“技术侦查”同义理解,但长期来看,二者还是需要做明确区分。

(二)反恐情报搜集中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

1.反恐技术侦查的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但缺少对其内容的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规定了技术侦查的种类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和场所监控等措施。根据实践经验及上述规定一般认为反恐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视、密搜密取、密拍密录、邮件检查、电信侦控、网络监控等。

2.反恐技术侦查的主体

反恐怖活动犯罪一般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相应的技术侦查主体则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内部的技侦部门。这可能和一般的刑事案件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刑事案件能够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机关有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但实踐中由于受到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的限制,检察机关如果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交由有关机关执行。所以在反恐怖活动犯罪中,侦查机关与技术侦查主体往往是一致的,而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与技术侦查主体有可能分属不同机关。

3.反恐技术侦查的程序

无论《刑事诉讼法》还是《反间谍法》、《反恐法》、《人民警察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规定都是“经过严格的准备手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6条规定“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实践中一般建立了“四级审批”程序,即侦查部门内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后,先向自己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出申请,获批后向技侦部门提出申请,技侦部门经过内部的审核、批准后,最终由技侦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①

4.反恐技术侦查所获情报的使用

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情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作为证据在庭审中使用。一方面是因为技术侦查往往采取秘密方式进行,涉及到的侦查技术和侦查人员不便公开;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对技术侦查程序和内容规定不够完善,技侦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有时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一旦公开,对案件的认定极为不利。但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搜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改变了我国实践中技术侦查所获取的情报只为侦查机关内部所有的现状,授权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情报具有证据效力,使得技术侦查能为案件提供直接证据大大提高了定罪的概率。

二、域外反恐情报搜集中的技术侦查发展

(一)反恐情报搜集技术日新月异

反恐是一场艰巨的战争,而打赢这场战争的关键是情报先行,掌握情报即能决胜千里。信息爆炸的年代也是一个情报爆炸的年代,如何在大量的情报中快速有效的发现有用信息,除了对情报的敏锐度还需要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在18世纪,知识更新周期为80—90年,19世纪到20世纪初,缩短为30年,到了上个世纪80、90年代,许多学科的更新周期变成了五年,进入21世纪,已缩短至两到三年,而且越来越短。②技术的日新月异促使技术侦查措施由传统模式向信息化、尖端化发展模式。恐怖活动犯罪更是具有组织性、隐蔽性和严密性,各国政府为了能有效预防恐怖活动不断促进技术手段的信息科技化。从电话监听到电信侦控;从线下监听监控到网络安全监控;从身份信息搜集到生物信息采集无不反应在反恐情报搜集中技术的飞速发展。

(二)反恐情报搜集权力日益扩大

二十一世纪反恐形势迫使世界主要国家加强反恐权力,反恐情报搜集过程中,技术侦查权力也得到不断加强。如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在邮件检查和秘密搜查中,如果同步告知被搜查人将产生不利后果,可以延迟告知搜查事实;英国《反恐怖主义法》放宽通信侦听授权期限限制;俄罗斯《反恐怖主义法》则规定,反恐力量有权对电话和其他电信系统传递的信息进行监控,对电子通信和邮件进行检查。③技术侦查权力扩大使得侦查手段更具灵活性,有利于侦破恐怖活动犯罪,但同时也使各国面临着侵犯人权的责难。

(三)反恐情报搜集的证据效用

正如我国过去做法一样,西方国家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情报是很难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一般通过特殊证据转化程序将情报信息转化为可以在法庭上出现的证据。如加拿大的侦查听证制度,即要求特定人员在听证程序中作证,该听证程序由不参加庭审的侦查法官主持,考虑到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案人员不得参加。经过侦查法官质证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使用。法国的“侦查法官”制度,英国的“秘密听证制度”都是通过特定程序解决情报秘密性与证据公开性之间的矛盾。

三、我国反恐情报搜集中技术侦查措施的借鉴

(一)反恐情报搜集中技术侦查措施的完善

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改变了有技术侦查之实而无技术侦查之名的尴尬现象。但是,现有法律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过于抽象。如技术侦查措施的内容缺乏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规定粗糙;各类技术侦查措施权限没有区别等。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我国在反恐情报搜集技术侦查措施上必须做到明确各种侦查手段,详细规定适用程序。电话监听、网络监控等各种具体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各不相同,应根据对权利的不同侵害程度确立不同的授权标准、审批手续、侦查对象、侦查期限等。同时,考虑到反恐的特殊需要,也应进一步规定紧急状态下技术侦查措施的特别程序,以免贻误时机。(二)平衡情报秘密与证据公开的矛盾

域外解决情报秘密与证据公开之间的矛盾做法是通过特别程序,将情报转化为可以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材料可以当作证据使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问题。首先,有些证据是通过秘密技术获得,这类技术不易于向大众公开,在庭审质证环节对证据如何获取?有无违法行为?不便考察,这必然损害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其实,有些证据是通过特情人员获得,从安全角度考虑,这类特情人员也不便出庭作证,因而同样无法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如果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得来的材料在庭审上缺乏严格的质证便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这类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三)强调人权保障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456号决议强调各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按照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采取这种措施。在美国打响反恐战争及欧洲各国相继立法反恐的同时,联合国呼吁各国保持理性、克制,避免因反恐突破基本人权底线。我国一向注重人权保障,不仅加入了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诉讼理念也不断转向强调程序正义。在反恐情报搜集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尤其需要注意。首先,严格控制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是侦查人员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做出判决而后由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多数情况下,领导对案件情况不太了解,依赖于一线侦查人员的判断。因而,侦查人员在提出技术侦查措施时要严格把控,遵循最后原则的要求。其实,严格按照技术侦查批准的内容执行。侦查人员获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手段、对象、时间、范围等执行,不能超过上述规定,损害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员的权利。最后,严格使用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情报。与案情有关的情报涉及到国家秘密,公共秘密和个人秘密的要严格保守,与案情无关的情报要及时销毁,不能将情报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更不能传播到网上,对外界公开。

[注释]

①王晓伟.技术侦查法治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209.

②http://dz.china.com.cn/ft/2017-05-08/33680.html.

③姬艳涛.论我国反恐特别侦查程序的制度构建[J].辽宁警专学报,2015(2):25.

[参考文献]

[1]丁风玲,马忠红.刑事侦查情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楊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3]刘广三,李艳霞.反恐刑事侦查权运行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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