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26 阅读数:3204
摘要:高校纪委按照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不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学校各类违纪违法现象及案件的发生,为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与此同时,在纪委的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本文针对高校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高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71-02
作者简介:曹永志(1982-),男,汉族,河南淮阳人,研究生,河南城建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近年来,高校纪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结合目前各高校具体情况,认真反思,发现还存在着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措施不力,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监督成效不理想、“探头”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一、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对上级要求学习不够、理解不透、认识不深,职责定位不够清晰。往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上级提出“三转”要求以后,对于如何聚监督执纪的主业,如何履行“再监督”职责,如何处理监督与再监督之间的关系,把握不准,很难发挥“再监督”作用。二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把握不准,监督检查的深度、广度还不够。存在表面监督多、深层监督少,过程监督多、结果监督少,一般监督多、专项监督少等现象。三是对同级党委监督存在思想压力,不敢监督,难为情、有顾虑;对下级监督有空白,不主动。四是思想上存在好人主义思想,有时不想监督,不愿监督,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对学校出现的问题,认为“家丑不外扬”,有护短、遮丑心理。
(二)监督执纪工作力度不够
一是制度建设还不完善、不健全,有的制度虽然建立了,但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缺少监督和约束,违反制度的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二是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宣传教育形式呆板,手段单一,缺乏针对性,没有充分利用好典型案例资源,震慑、遏制、治本效果有限。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不健全,宣传教育合力有待于提高。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方面下功夫少、思考少、成果更少。三是对严肃执纪的认识还不够深刻、理解还不够全面,监督执纪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找的还不够准确,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止不力,抓早抓小能力还不够强。四是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界限把握不准,认识不清。办案条件设施也不完善。
(三)责任追究不够严格
一是在执纪问责时,存在尺度宽松。对日常违规违纪现象,抹不开情面,正面教育一般提醒多、红脸出汗少,处理时尺度宽松。二是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对一些部门和人员责任追究高举轻放,对当事人处理本身偏轻,责任追究更是轻描淡写,甚至不再追究问责。
(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同步跟踪、实时监察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虽然制定了廉政风险防控办法,每个部门都查找了廉政风险点,但对重要部门、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没有做到全面实时、动态监督。二是对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不到位。有的廉政风险防控还停留在表层上,制度的针对性和约束力不强,部分廉政风险游离于制度之外,缺乏监管和制约;有的防控措施缺乏系统性,源头预防效果不好;有的可操作性不强,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防控实效不够理想。(五)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发挥不够
一是人员队伍不足。调研发现,多数高校纪委普遍存在专职工作人员少现象。鉴于工作需要,虽然在干部换届调整时往往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求,会增加工作人员,但是一般增加1人,目前也多是配备4到6名专职纪检监察人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纪委全会不健全,纪委委员作用基本上没有发挥出来。高校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虽然也设立了纪检委员,但多数是兼任,平时忙于其他业务工作,“探头”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不高,对办案政策理解不到位,对立案标准把握不准,缺乏经验,拿不准尺度。三是“三转”不到位。纪委直接参与办理其他部门的具体事务多,转职能不到位,没有起到“对监督的再监督”的作用,无形中成了一些职能部门工作的“挡箭牌”。
二、改进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监督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纪委要主动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增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敏锐性和履职责任感,自觉加强纪检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学思践悟,增强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感,加深对“拉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的理解和把握,创新监督理念思路,提高监督执纪能力,着力消除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思想,增强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持续深化“三转”,提升监督实效
一是聚焦执纪监督问责主业,健全完善符合“三转”要求的制度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做到转得出,接得住,无空当,不缺位。二是积极改革创新监督方式,完善切实可行的监督监察办法,稳步推进从事事参与向“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转变,把监督的重点转到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再监督上,转到对相关工作重点环节、关键步骤和相关人员是否违规违纪的再监督上,提升监督实效。三是突出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充分利用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探头”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三)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和及时查處机制,通过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治理、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积极主动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二是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对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经常拉拉袖子、拍拍肩膀。三是在“严”字上下功夫,从严执纪、动辄则咎,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维护党纪的严肃性。
(四)突出监督重点,铲除滋生腐败土壤
一是围绕人、财、物等关键领域、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范工程建设、招标采购等领域利益输送问题。二是试行纪委委员派驻制。在人事、基建、后勤等派驻纪委委员,安装“探头”,提高监督针对性、时效性。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带动监督执纪问责向纵深发展,查找薄弱环节,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小错提醒、动辄则咎。四是对存在的问题边查边改、即查即改,深入排查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同时将专项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健全完善治理突出问题的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制度机制,扫除腐败死角,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执纪能力
一是选举配齐纪委班子,更好发挥纪委班子的集体作用和纪委委员个人的作用;二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整体素质与能力。积极选派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纪检、监察等业务培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办案水平及综合素质,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为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夯实基础。同时,也建议上级纪委举办专门针对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提升业务水平,尤其是办案能力,如何运用“四种形态”的业务培训班,以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三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打铁先要自身硬”,坚守责任担当,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严格审查纪律,严格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切实防止“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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