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22 阅读数:407
摘 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成了当前一个时期的热点问题,本文试通过分析湖北省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现状和不足,找出下一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基层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18-02
作者简介:徐细州(1967-),男,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湖北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改革起步早,积累了成型的丰富经验,得到高检院、省委认可。2017年2月,省编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湖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鄂编办文[2017]11号文,以下简称“批复”),对基层检察院试点单位的内设机构设置、职能进行了批复,为全省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提供了指引,对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必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笔者根据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特点,结合检察工作规律,以基层检察院为对象,对内设机构个数和职能划分还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批复进对全省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改革成果进行固化、确认。内设机构改革设置依据是“两个分离”,即: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适当分离,执法办案与执法监督相分离。同时兼顾“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的要求,优化内设机构职能。
其特点:一是按人员编制数的多少来确定内设机构的数量。总体分为四五七九个部局。编制数在50名以下的设置5个部、局,51-99名的设置7个部、局,100名以上的设置9个总局中。二是按内设机构数来确定部门职能。如“五部门制”,内设机构为:刑事检察部、职务犯罪侦查部、综合检察部、案件管理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七部门制”内设机构为:侦查监督部、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综合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将“五部制”基础上,将刑事检察部拆分为侦查监督部和公诉部,将综合检察部拆分为综合检察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九部门制”内设机构为:侦查监督部、公诉部、依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综合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部、政治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在“七部制”基础上,将职务犯罪侦查部拆分为贪污贿赂侦查部和渎职侵权侦查部,将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拆分为政治部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三是仍然设置了部门负责人。除“五部门”制由副检察长兼任部负责人外,仍保留了部门负责人职位,领导层级并没有减少。
现行内设机构相较以前,数量有大幅下降,对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效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司法责任制下办案组织设置,办案管理模式变化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一)内设机构设置没有依检察职能进行划分
仅仅是为了减少内设机构而减少,没有遵循检察规律,导致只停留在“物理整合”,而没有产生“化学整合”效应。“五部门制”是基础,对部门职能划分把握了一定的原则,而“七部门制”、“九部门制”,都是对“五部门”制的简单分割。作为刑事诉讼监督的执行监督划到综合检察部,作为对外联系窗口的控告申诉职能划分到综合检察部。
(二)内部管理层级没有减少
“横向大部制,纵向扁平化”是内设机构改革的原则,目的是减少管理层级,提高效率。目前实行的内设机构,除“五部门”制外,仍然设置了部门负责人,由副检察长分管,与改革之前相比,层级没有减少,没有达到改革目的。
(三)不利于资源共享
职能划分不合理,如刑事执行监督与批捕、公诉是相互联系的,而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不利于及时发现线索,人为增加了障碍。再如,案件管理是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如果控告申诉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同属一个部门,更加有利于对检察院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部门划分过细,对同一属性的工作,不利于沟通。如将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分开,不利于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内设机构设立的原则,一是按检察职能来设立,不能单纯按人数的多少来设立。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负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负责对自身办案情况的监督和接待、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等工作。内部机构设置时,应将同一职能由一个部门来行使,设置部门。二是宜粗不宜细,特别是在办案方式是以办案单元进行的新形势下,部门职能划分过细,不利于信息资源共享,不利于办案组织的建立。如将侦查监督与公诉、刑事执行监督分设不同部门,人为割断了信息联系,设置了障碍,不利于对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不宜单纯按人数的多少来设置机构,而应按职能来分,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来划分。三是有利于办案效率。基于上述原则,内部机构可设置为: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职务犯罪侦查部、案件管理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编制50人以上的,再设政治部,将职能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分离出来。
各部门主要职责为:(1)刑事检察部。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事法进行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对侦查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依法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审查决定是否追捕、追诉;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出或提请抗诉;負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帮教等工作;负责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2)民事行政检察部。职能主要是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依法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探索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履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监督;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探索对行政机关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强制措施的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3)职务犯罪侦查部。对本地管辖或上级院交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掌握了解和综合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情况,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4)案件管理部。统一受理、分流上级院交办的案件、侦查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对本院办理的案件统一对外移送;统一接待、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案件查询、问询、涉案材料收转以及其他事务;对司法办案工作进行流程节点监控;负责司法警察工作、检察技术工作等。受理和接待举报、控告、申诉和投诉;负责本院群众工作;办理本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5)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政工党务、监察、行政管理、后勤管理、调研宣传等各类综合管理、保障及服务工作。
[1]李珊姗.浅析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EB/OL].人民论坛网,2016-12-16.
[2]卢巨波.海南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成效明显[N].检察日报,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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