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22 阅读数:750
王星辰 顾红顺
摘 要:本文主要以民事执行中返还原物之车辆这一小问题谈起,通过高某某诉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中的细节,结合案例、法条分析执行返还车辆中的难点。
关键词:民事执行;返还原物;车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21-01
作者简介:王星辰(1990-),男,汉族,硕士研究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顾红顺(1968-),男,汉族,本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在返还原物执行中,原物已不知去向的情况下,具体执行程序应如何设计呢?本案首先约谈双方当事人,确认原物是否下落不明;其次,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提供其辩解的书面依据,无法限期提供的,向其送达限期履行通知,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最后,如无法返还原物,双方当事人又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上述执行过程应以执行笔录的形式固定。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16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执行人要求返还沪DSXXX中型客车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服本院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民终524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高某某返还李某某沪DSXXX中型客车,判决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受理本案后,执行查明涉案车辆去向不明,双方各执一词,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承办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5内将涉案车辆交至我院,后被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书面报警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以证实车辆已失窃,去向不明,因涉案车辆现被执行人亦不能控制,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原物已不能,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有协商意向,经向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咨询,失窃车辆报警后,经公安上网后,如6个月后无法找回,牌照自动退还所有人名下,就车辆折价赔偿问题,双方同意8000元了结。
在执行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发现原物已灭失或实际上下落不明的,应如何处理,具体程序怎样操作?在审判程序中,如申请人未提出原物无法返还情况下的赔偿请求时,审理法官可否引导其提出此诉讼请求?
(一)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当原物无法返还时,确定原物价值的具体程序
1.责令限期返还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为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明确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判决书来执行,所以第一步应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原物,如无法返还,应让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其说法,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应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弄清楚车辆、车牌的下落,即能否返还给申请人成为本案进一步执行的关键。
2.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
如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应召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确定原物价值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对原物的价值进行举证,申请执行人也有权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调查取证。对具备评估条件的,可进行评估。
3.当事人明确拒绝协商或未能协商一致
如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协商或未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返还原物不能时,如何确定原物的价值问题,涉及实体处理,应通过庭审程序等严格步骤来确定,以此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在审判程序中,如申请人未提出原物无法返还情况下的赔偿请求时,审理法官没有义务引导其提出此诉讼请求,一是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二是法律也规定了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的救济途径。
(三)涉车辆执行中的几点阻碍
1.车辆流动性大,造成难寻、难控。车辆的流动性大,这造成了车辆的难找、难控,目前法院一般会与公安局建立协助执行机制,在道口对法院查封车辆先进行扣押,然后通知法院,这里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时间能否达到与公安匹配,在实践中一些协助扣押发生在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
2.车牌、车辆存在政策性规定。车牌存在地域性,由于本案的车牌为沪DSXXX,俗称“大牌”,申请人在十几年前购买此车牌时的价格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此种车牌的拍卖是和车辆分开的,如果此车牌的车辆流拍还面临报废的问题,此车辆报废之后,车牌才能进入上海市车牌的统一拍卖,某些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不配合,需要执行法官来进行车辆报废。另车辆报废的价格也需要向相关部门了解,案件执行中此价格是双方当事协商底线的重要参考基准,这都考验了执行法官是否了解相关政策。
[1]王洪亮.原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J].法學家,2014(1).
[2]魏振瀛.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兼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比较研究[J].中外法学,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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