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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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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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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范木根案探讨正当防卫理论

发布时间:2021-08-20 阅读数:544

摘 要:本文结合了正当防卫相关理论与范木根一案的案件实际,对范木根拆迁案是否适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理论论述。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30-02

作者简介:彭诗颖(1993-),女,汉族,湖南长沙人,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金融法。

本文结合正当防卫相关理论与案件实际,欲对范木根拆迁案是否适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问题进行论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对此案做出二审宣判。该案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案例介绍

2013年12月3日中午时分,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发生一起拆迁血案,共导致两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结果。

在当日上午十点左右,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卞某、陆某等五人行至范木根家,准备探讨拆迁事宜的解决方案。范某一家拒绝讨论,态度坚决,双方爆发争吵。隔门窗争吵期间,范木根手握刀具。

随后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负责人柳某,范木根也联系儿子范某带亲戚赶往现场。范木根一方欲走被拆迁公司一方阻拦,双方再次于路边争吵、动手拉扯。

经过警方人员劝说后,双方均同意去当地派出所处理此事。拆迁公司负责人柳某带吴某等人此时赶往现场,身上带着金属质地的伸缩棍,对范某推搡,两方人员开始动手。

柳某伸手给了范木根一记耳光后,范木根将刀具拿到手里,陆某等人拿着金属制伸缩棍追打范木根一家人,在争执期间,范木根刺了胡某胸口一刀,另刺了柳某两刀,分别在腰部和腹部等部位。此次冲突共造成多人受伤,两人死亡的结果,范木根本人头部受击打伤,范木根妻子手臂被打骨折,公司负责人柳某及拆迁方人员胡某死亡。

审判情况: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一审宣判,判决范木根以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8年。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范木根的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属防卫过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减轻处罚。此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8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的争论焦点与各方观点

本案焦点集中于农民范木根在此事件中刺死两名拆迁人员的行为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存在的几种观点:

(一)范木根辩护律师及部分网友认为:范木根及其亲属被拆迁人员一方多数人阻拦去路,并用金属制棍棒进行追赶和围殴,范木根妻子被打至手臂骨折,这样的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同样能够达到致人伤亡的地步。所以范木根的反击行为是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

(二)法院则认为:范木根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两人死亡的结果,属于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由于其到案后的坦白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从轻处罚。

三、笔者观点

个人尊重并支持法院生效的判决,范木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特别防卫权仅仅针对涉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适用,而对轻微暴力行为、程度一般的暴力行为的侵害时的反击与防卫,不适用特别防卫权的概念。个人认为,从范某先持刀而对方随后才拿起棍的行为和尖刀与金属伸缩棍的杀伤力对比以及结合当时拆迁人员的目的等综合情况来看,拆迁人员至多意图威胁压制和伤害,欲造成范某一家人死亡的概率可以说很低,还未达到正当防卫法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所以范木根的防卫行为不能适用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法院首先肯定了范某正当防卫的权利。拆迁公司一方在拆迁过程中运用不合理的手段:如打电话骚扰、甚至威胁、动手殴打等,侵犯了范木根及其亲属的正当合法权益。在范木根及其亲属面对拆迁人员多人手拿金属棒追打的这种紧迫性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时,当然具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这个肯定具有值得肯定的影响深远的标志性意义。而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必要限度应当以刚刚好到足够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为止,防卫行为不能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方式、暴力程度上差距过大。对于轻微暴力伤害、一般程度的暴力行为,只要没有明显、严重、立即威胁到人身安全或国家集体重大利益,就不应该使用重伤及杀害等手段进行防卫。所以范木根在冲突中,面对拆迁人员一方尚不足以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时,率先拔出刀拿在手里,对方在范木根拿刀后才拿出棍棒,这种情况就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范木根用刀具刺向柳某及胡某,导致两人死亡,属于严重后果,符合“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因此,范木根的防卫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在本案的基础上,尚还有几点疑问:

(一)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如《刑法》第20条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明显”“重大”等形容词都比较模糊,没有具体明确适用界限,比如达到什么程度才属于“明显”和“重大”,尚余很大的解释空间。不利于民众利用法律进行指引和预测作用。可以通过今后相关法规予以明确具体。

(二)公民权益保护问题。面对近十年的拉锯战,数次报警寻求公权力保护仍不得解的情况,面对屡见不鲜的暴力拆迁事件,我们应当如何及时有效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血案发生。

四、减少和避免此类案件的思考

(一)加强和完善立法,通过立法程序使得正当防卫的适用更加的具体明晰,减少争议。法律问题需要法律来解决,从立法环节下功夫,完善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益的保护。

(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力度,在坚持正当程序原则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从实处真正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滋扰,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强化问责机制,使其避免流于形式。

(三)增强全国人民的法治观念,通过普法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常识,养成学法、执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减少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正确认识土地财政存在的一些弊端,少数地方政府维持地方財政支出的手段就是靠出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这种依赖土地财政的模式不改变,拆迁就无法停下来,保护耕地、保护公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只能流于空谈。

[ 参 考 文 献 ]

[1]卫鹏.论正当防卫的认定[J].山西党校报,2013(03).

[2]陈兴良.正当防卫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黎宏.行为无价值论批判[J].中国法学,2008(5).

[4]郭天喜.论正当防卫[D].中国政法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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