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6 阅读数:591
孙亮 房亚玥
摘 要:公正的司法与开放的舆论同是社会的两种重要需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舆论与司法的碰撞愈发强烈,其间夹杂着公众对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复杂心情。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理性协调两者关系是急需应对的问题。舆论与司法在价值理念和运作机制方面存在或统一或相异的关系,导致舆论效应的两面性。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谐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需要从中国社会治理传统思维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中寻找答案,具体重点要处理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双重价值实现。
关键词:司法;舆论;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理念协调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44-03
一、引题
近年来,引起公众神经的司法案件可谓层出不穷,如药家鑫案、聂树斌案、养鹦鹉案、汤兰兰案等等。舆论被允许广泛介入司法反应了我们这个时代法治的巨大进步,舆论对司法的关注对推动司法进步确实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一些严重的冤假错案正是因为舆论的强烈关注才最终促成了昭雪。但是,非理性的舆论也会造成司法偏离法律公正或矫枉过正的不良后果。在民主法治日益健全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民意的表达渠道更畅通,表达方式更直接,其影响力更大,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更应受到重视。[1]
在司法与舆论能否互动、怎样互动问题上,因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司法活动对此存在不同的态度。英美法系因存在陪审团制度,普通公民可以参与审判活动的事实认定,这种审判模式本身就融入了社会大众的价值理念,很好的实现了法律与公众舆论的有机融合。大陆法系不存在陪审团的诉讼构造,审判活动主要从审判人员专业法律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思路隔离空间较大。比如在德国和荷兰,就严格排除了对待决案件进行公开的、非法律性质的评价讨论。[2]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运行机制与公众舆论的关系也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活动。在舆论司法关系问题上但目前还没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范式。如何充分发挥舆论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并抑制其不良影响,实现舆论司法的良性互动是一个需要系统性思考的问题。
二、舆论与司法内涵界定与特征辨析
(一)舆论的含义与特征
传播学的奠基人物拉斯韦尔提出公众舆论是民主目标实现的手段,并把属于负面的舆论排除在“公众”的范围之外。[3]本人认为舆论指不特定多数人集中对某一社会热点事件表达的相似性、倾向性意见的观念集合。具体到司法活动中,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本身或司法活动参与者表达的倾向性意见和诉求,特别是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愿望。
从舆论参与主体来看,司法活动中的舆论参与主体广泛,如在于欢案中,普通群众、法律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以及网络红人等,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一些专业人士,如律师、记者,他们对案情专业的分析及传播设计决定着舆论的风向及发展趋势。从舆论传播的媒介来看,舆论传播方式除了电视、纸面报刊、广播等传统的方式,新型的传播媒体如微信、微博、网站等迅速崛起如江歌案,尽管这是一个发生在日本的中国留学生之间的刑事案件,司法程序也完全是在日本进行,但是借助公众传媒及自媒体,涉案当事人的一举一动都可以被国内民众实时获知。从舆论信息价值层面看,舆论主体与传播渠道及利益诉求的多元,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评论综合了伦理、道德和法律意识,并且一般公众舆论偏重伦理道德。舆论利益诉求的多元,特别是对一些抱有不正当诉求的舆论主体,利益驱使下可能把公众舆论带入歧途,不良干扰司法活动。
(二)司法的含义与特征
司法是国家专门司法机关通过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适用,以恢复被业已破坏的法律秩序的活动。司法的本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会成为舆论敏感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案情离奇或司法不公的情形。
与舆论行为相比,司法活动在主体、程序和裁判上都具专业性特点。从宏观上看一个案件是需要按照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顺序经历司法程序的,不能颠倒。从微观上看,一个案件的审理大体要经过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阶段等阶段。司法活动是在无罪推定原则下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案件裁判活动,司法活动在发现案件真实方面有严格的约束机制,案件程序或实体的不公之处可以通过二审、再审救济程序进行纠正,司法活动一整套严谨的制度体系也可以尽最大可能保障案件裁判事实和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如药家鑫案中,“官二代”、“水很深”、“有政治力量参与”的传言最后被法庭审理证实是原告代理人张显杜撰的。
三、舆论与司法两者互动的基础分析
关于司法与舆论的关系首先要提到的一个概念是司法独立,而舆论的广泛介入往往恰恰被怀疑有干扰司法独立之嫌。另一方面,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一种必然存在的社会事物。处理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不能绝对化,而是要对两者从价值理念到互动效果全方位考察中寻找良性互动的思路。
(一)司法与舆论价值理念比较
从总体上看,司法与舆论的价值理念相互关系上主要存在三种情形:价值理念重合,价值理念错位,价值理念对立。
媒介和司法之间存在这明显的共性,比如这两者都主张公开化,都主张自由与独立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4]司法活动价值基础偏重法律,公众舆论偏重道德,有句话叫“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足以见得司法与舆论两者在本源上的逻辑重合性。所以,从社会治理源头上考量,两者在基础价值理念方面具有广阔的价值理念重合空间,主要反映出輿论对司法理念的包容关系。在大多数司法案件中,只要司法工作人员秉公司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诉讼活动,司法活动的裁判结果是很容易得到公众舆论的认可的,由于价值追求存在高度一致性,在此情境下两者良性互动、和谐容易实现。
司法活动中,常常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案件,这反映出舆论与司法价值理念错位的现象。法律的评价是不能完全涵盖司法案件中所包含的价值关系的。法律重在规范人的行为,舆论道德重在规范人的内心,也可以说内外兼修。如江歌案,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公众的矛头指向了严重违背道德良知的案件受益人刘鑫。但是,刘鑫的行为在法律上却找不到相应的法规约束,这个案件充分展示了舆论与司法价值理念的错位。
司法的功能较为单纯,但舆论因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其价值诉求呈现出多元性,普通群众主要从朴素价值观去品评案件,新闻工作者、律师、网络名人则还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诉求,容易片面利用舆论。舆论的这种价值取向的多元性导致舆论与司法在司法活动中的价值理念存在对立的一面。如2018年初重回舆论风口汤兰兰案,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按照法律规定属不公开审理案件。但是,某新闻记者在新闻稿中直接曝光了受害人的原名和户籍,并号召人们寻找汤兰兰,名义上是为被告人讨回公道,但实际上已经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
(二)司法与舆论相互效果考察
1.舆论之于司法的功能
舆论对司法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即具体有促进司法纠正错案、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补充法律评价机制的短板的正面功能,又有妨害司法公正的负面效果。
舆论纠正冤假错案的功能是被高度肯定的。回顾近十年来昭雪的冤假错案,寄希望于当事人的长期申诉和司法系统的自我反省是很困难得,这反应出当事人在强大司法系统面前的势单力薄。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舆论的介入可以发挥平衡私人与国家司法力量的作用。聂树斌案、念斌案都是舆论力量介入司法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的典型,在这两起案件中要不是媒体对冤情的持续关注报道,引入社会舆论力量的支援,靠当事人亲属的微弱声音唤醒沉睡的司法是渺茫的。
舆论具有补强司法的功能。一个案件包含的价值理念是多元的,对司法无法触及的领域舆论就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了,通过舆论所包含的調解评价规则(如道德规范、宗教戒律)可以实现对一些合法但不和德行为的调解和规制。有时舆论与司法的冲突并不是因为舆论与法律价值观的分野,而是因为法律规定存在合理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以开放的胸怀吸纳舆论的合理诉求为司法所用,并完善立法。气球摊案和养鹦鹉案都反映了法律的粗疏导致的介入的不合时宜,事发之初就引起公众舆论对司法活动和法律规定合理性的质疑,这完全可以成为法律改善发展的重要契机。
舆论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舆论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主要出于两种情况,一是舆论对公众的客观性误导。舆论一般在介入案件较早,再加上舆论主体缺乏专业性,公众舆论所获取的案件信息有时是错误的,这就会导致公众舆论建立在错误信息之上。二是舆论风向的人为扭曲。在司法活动中公众舆论常常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人为带偏,比如药家鑫案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张显,为了制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凭空捏造了药家鑫的家庭背景,激起了公众仇富的情绪,给司法审判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不客观、不健康的舆论对司法活动确实是有害的,并且是司法活动坚决拒绝的对象。
2.司法之于舆论的功能
司法对舆论的功用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案件之内的作用,二是案件之外的意义。
司法案件之内之于舆论的作用主要是促进舆论的健康性问题。舆论在信息基础和价值取向上都有存在错误的情况,这会对司法形成不良的舆论干扰,在此情形下司法就有了引导舆论的必要。如果司法活动对错误的舆论听之任之,公众舆论会对司法形成反向制约,最终对司法裁判造成不利影响,并造成舆论资源的巨大浪费。所以,司法及时的进行信息公开,对错误的舆论风向进行引导,可以有效的化解社会危机,优化司法活动的舆论环境,避免舆论对司法造成不当干扰。泸县中学生死亡案舆论演进的趋势就说明了这点,由于公安机关对流行于公众的各种关于社会黑暗面的猜测谣言没有及时作出合理回应,并且对言论采取封堵的策略,导致舆论越发汹涌,形成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难以驾驭的局面,最后,该市公安领导只能用起誓赌咒的方式以正视听。
司法对舆论的外在作用在于法治的广义的社会效果。司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纠正实现个案的公正,更深远的意义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是当今世界国家治理的最主要方式,我国也正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时期。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本身体现了公平、公正、秩序等普世价值,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法律,更有执法守法的强烈意愿。司法案件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允许普通公众的旁听、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可以让公众及时获取法律信息,这会起到对公众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教育的作用。通过具体生动案件的法制教育,公众可以增强法治的思维能力,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理性处理司法与舆论的辩证关系。这种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最终可以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融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策略选择
舆论与司法存在互益的一面,也存在互斥的一面,在对待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是需要设计机制肯定有益的一面否定不利的一面,在肯定与抑制之间寻求平衡。探讨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关系重点在于解决舆论介入司法的容许度问题,其次是如何发挥司法活动广义的社会效果。
(一)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舆论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但其积极影响是主流,不能因为其对司法存在不利影响就否定舆论、漠然处之甚至压制舆论。在一些广受舆论关注的司法案件中,司法机关打压舆论的做法不仅不能以理服人、平复民愤,反而会增加民众对司法活动的质疑,引发信任危机。司法对舆论的开放包容首先是允许媒体报道,允许公众评论,具体如允许媒体对司法机关采访,允许媒体参与旁听,允许公众在网上对案件自由发表评论;其次是司法案件信息的开放。司法在保障舆论客观性方面要积极作为,对虚假性、误导性信息司法机关应该及时出面澄清,对一些涉及办案秘密不便公开的信息也因该做出情况说明,让公众舆论建立在相对客观公正的信息基础上。
(二)司法对舆论维度的合理限制和制约
司法独立是衡量容许度的重要尺度,否则,司法独立一旦遭到破坏法律的权威和案件的裁判都会受到不良影响,甚至造成媒体审判。舆论涉嫌干扰司法审判的主要方式是一种非理性的群众压力,司法的价值诉求和公众的道德诉求发生激烈碰撞,有时司法机关对来自公众或政府维稳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迎合公众的需求。首先,在案件之初要限制媒体对案件的评论性报道,可以进行事实报道,避免公众不客观的先入为主,涉及法律不公开审理案件上设置必要红线。其次,媒体报道要有选择有分析的进行,并应当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维护司法公信力。[5]再三,对混淆视听、蛊惑人心的舆论行为要进行必要制裁,还舆论环境以健康。
(三)区域办案回避化解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一些案件在当地司法系统审理多次照旧无法获得公正处理,这与司法系统与地方利益共同体是相关的。在一些冤假错案的处理中,地方公检法官官相护是常有现象。因此,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特别是公正輿论重点关注的案件,应该调整审判思路,化解司法系统的社会信任危机。近几年虽有跨区域法院或巡回法庭新生事物的产生,但毕竟还是少数现象。对涉嫌冤假错案的处理应打破案件处理区域垄断,采取跨区域调入独立调查机构或异地办案的办法,让一个没利益瓜葛的中立主体代替当地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这样一方面可以打消公众疑虑,另一方面通过更客观的司法活动从实体上让公众更易接受司法裁判的结果。
(四)设置舆论与司法互动共商研究平台
公众舆论思维方式是多元的,对案件反应的问题也是多样的,要使司法对舆论的处断思路更加客观公正就需要设置司法与舆论协商研究平台,这是一种趋势。2015年1月25日,最高院召开媒体专家座谈会,专家座谈会的方式很好的拉近了司法与舆论的距离,法治精神得以诠释,人民声音得以倾听,司法与舆论的协调思路会更加科学合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会更好的统一。司法机关内部可以设立定期的和临时的会议制度,共同研讨突发型舆论事件,邀请理论实务工作认识及普通群众参与研讨,共同总结研究改进司法改进舆论的策略,特别是有针对性的对舆论与司法存在冲突的地方进行综合解读和公开。
(五)提高司法机关办案的公信力
一些引起公众舆论强烈不满的冤假错案追根溯源是因为司法人员实实在在的徇私枉法行为所致。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司法丧失公信力,长此以往会恶性循环,导致司法与舆论的恶性互动。提高公信力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关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案内、案外、程序、实体的言谈举止,如法官终身责任制、提高办案效率、司法工作人员会客禁忌、提高办案程序的透明度、修改完善实体法规等,这些措施是散见于现有立法的已有事物,但是并不均衡完善,有的可操作性差。公众舆论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可以从舆论反映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的化解舆论的公信力问题。
五、小结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法治已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但社会秩序徒靠法律是不足以完善,社会治理是多元治理机制的融合。随之法治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公众舆论对司法呈现出越来越高的参与度,反映了公众参与法治事业的热情,愈发对司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实现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是一个急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舆论与司法存在价值观念的重合、互补与冲突,两者的良性互动首先要肯定舆论存在的必然性、必要性,其次是设计思路使两者共同、互补性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对两者冲突与矛盾的方面进行化解,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 参 考 文 献 ]
[1]孔祥俊.从司法的属性看审判与民意的关系[J].法律适用,2010(12):2-9.
[2]卞建林.传媒与司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
[3]Harold D.Lasswell.Democracy Through PublicOpinion[M].George Banta Publishing Company,1941.20.
[4]李金慧.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8:130.
[5]杨悦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同样宝贵[N].法制日报,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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