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8 阅读数:377
摘 要:为了实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提高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有效的协调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化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矛盾,实现企业效益的提升以及劳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基于此目的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相应的报告了完善我国劳动处理机制的措施。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49-02
作者简介:邓海鸥(1995-),男,土家族,贵州铜仁人,贵州财经大学(花溪校区)本科生。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着很多的弊端,效率低下、缺乏人性化特征、不能充分的体现公平正义。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不能正确的处理仲裁与审判之间的关系,监督机制缺乏、缺乏正规有效的运行程序,审判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为此应该加强国内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不断的借鉴国外先进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與机制,强调工会的重要作用,加强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密切劳动争议处理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是我国进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国内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构成可以综合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所谓调解是由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以通过基层调解化解劳动争议矛盾为目的的,没有实质的法律效益的劳动处理形式;仲裁则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通过以上机制还未有效的解决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的就需要通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来最终解决。以上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与形式在国家《劳动法》中有具体的规定与解释。
国内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构建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与经济大国,我国有庞大的职工数量,由此也发生了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与发展,企业也不断进行经营机制的改革,不断地改变经营体制与组织形式、进行资本结构的重组,实现企业所有制的变革,推动企业市场化变革。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增加企业的劳动争议。相关劳动争议处理部门的缺失致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业务量加剧。
(一)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得不到正确发挥
调解委员会的中立地位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由此导致了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在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中会涉及到企业、职工以及工会三方面的代表,由此工会的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调解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与否,工会中立地位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调解委员会调节作用的弱化。同时由于企业对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视程度的缺失,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操作缺乏专业的操作人员专业素养不到位业务水平低下,随着企业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有关劳动争议事件的数量也在不断的上升,调解委员会自身内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诸如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不到位、不及时,调解委员会内部工作人员得不到及时的更新与补充,没有新鲜血液的及时灌输,以上种种因素都给调节委员会调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
(二)仲裁效率低下缺乏有效的监督
国内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大都存在时间过长效率低下的弊端,由此给劳动争诉人带来了较高的成本负担,脱离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仲裁职能的有效的发挥还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管理。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过程监督的法律制定也不到位,缺乏对仲裁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实际操作流程的细节化明确,由此国内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执行的法规原则缺乏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同时劳动监督委员会也缺乏上级监督,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过程与结果没有实际的监督效果。在实际的仲裁操作过程中,由于诉讼程序的存在给仲裁留有一定的退路,严重的影响了仲裁额的质量与效果,仲裁形式化、过程化明显,仲裁的实际效用十分有限,缺乏权威性。
(一)充分的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工会代表要积极的参加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作为群众对同级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进行相应的监督,敢于明确自身的权利地位,转变对企业的过多的依附导致的自身的被动地位。要想让工会充分的发挥自身的效用,积极的履行自身的职责,需要对现有的工会制度进行深入的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行工会主席聘任制度,在工会人员任用的过程中严格把控人员来源渠道,确保其有相应的法律、经济、管理背景,建立单一的工会工资发放制度以及独立的工资发放体系,打破其对企业的依附关系,创新工会工资会计管理体系,对于工会工资的发放进行相应的公示,解除工会人员丢饭碗的顾虑,由此真正的促使工会发挥相应的作用。
(二)充分的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
在实际的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对着一系列的矛盾与争议,争议的最佳解决方式必将是和谐的。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过程的实现必须要有第三方中立人员的参与,通过权威性的第三方工作人员的参与,实现公平争议的维护。设立相应的调解机构,制定科学合理地调解程序,确保调解机构的中立性质,确保调解机构与企业、工人以及政府三方之间没有利益联系与冲突由此保障调解机构调解工作的公平正义性,最好对于相关利益涉及者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隔离,调节机构要对自身的立场与原则进行坚定与明确,提升自身的亲和力以及公信力,通过相关争议事件的实质调查与了解,寻求争议的最佳的解决方案。通过框架性的解决方案的提出,实现劳工与雇主之间的利益的协调,矛盾的解决。在基层调解机构的构建过程中要注重人员配备的合理性,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面的人员都要有相应的涉及人员比例一定要协调。
(三)推动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仲裁二者的衔接
劳动争议仲裁人员的设置上要充分的做到高水平专业化,要求相关从业人员有相应的法律、教学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仲裁知识有专业的素质与业务水平,由此实现仲裁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确保仲裁人员有相应的工作热情与工作积极性严谨性,减少仲裁人员的流动。要在法律层面上对仲裁人员的地位进行相应的明确,明确立法,由此真正的实现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仲裁二者之间的充分的结合。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进行充分的明确,将其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通过中国仲裁协会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相应的监督,提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专业化以及社会化,减少行政制约。与此同时一裁两审的双轨制形式的建立也将充分的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理顺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对与劳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新时期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构建要重复的结合国内的基本国情,并充分的借鉴国外先进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对工会的作用进行相应的强调补充创新与完善,并不断地完善国内的基层调解制度。通过对相关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的分析,具体包括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得不到正确发挥、仲裁效率低下缺乏有效的监督等两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充分的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推动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仲裁二者的衔接等措施,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1]马原.劳动法条文精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33-35.
[2]李明祥.从挪威调解官制度看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1):44-47.
[3]青格勒图.劳动公益诉讼若干问题探讨[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2):55-58.
[4]李国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的法律政策问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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