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7 阅读数:419
摘 要: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建立主要是以公平公正价值取向为目标,由于我国当前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另外养老服务立法制度在运行效率上相对较低,所以建立公平公正的养老服务立法的价值取向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对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价值取向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坚持公平公正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机构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保险制度;价值取向;立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33-02
作者简介:刘馨蔓(1992-),女,满族,辽宁锦州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學。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数量的加剧,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老年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正确价值取向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制度的建立,是实现我国机构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主要依据。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正确价值取向的建立,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制度已经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国策。
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前,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受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等方面的影响,价值取向是理想化的并且是超出现实的。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机构养老服务保险制度开始实现社会统筹试点,这个阶段的机构养老服务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的经济制度的价值取向混淆在一起,机构养老服务立法价值取向不明确。在这一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体制,财政差额拨款制度的存在,企业很难做到养老服务的公平公正,企业职工的养老服务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1995年我国在机构养老保险制度上推出了统筹结合的新模式,也就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在城镇和乡村建立了统一的养老服务立法制度,实现了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统一管理。在2000年我国政府相继推出了城乡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等条例,我国确立了公平公正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价值取向。
机构养老服务体系是把所有类别的机构养老服务通过内在的联系建立在一起,形成科学合理的统一整体,并建立机构养老服务的标准体系。机构养老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管理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基础依据来建立,并纳入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中。在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中机构养老服务是重要的内容,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正确的价值取向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养老服务管理没有统一的规范,缺少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能满足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我们要积极的去探索养老服务立法的正确的价值取向,找出适合本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对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我们要建立正确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价值取向,保证机构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机构养老服务的质量,通过正确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来保证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中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价值取向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在机构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上不够完善,在机构养老服务的立法过程中有很多地方的内容都存在空白,并且对机构养老服务缺少正确的监督,很多旧的立法制度都不能适应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的发展,这样导致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价值取向很难得到正确认识。我国政府部门也颁布了养老服务相关的立法制度,在养老机构管理立法条例中对养老的主体对象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一些新的标准内容没有建立确切立法制度,仅仅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一些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制度在方案的制定上虽然表面上比较具体,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上却不能灵活运用,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部门不能对机构养老服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公平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价值取向很难得到认识。一些养老机构在取得经营权之后,政府缺少对其经营过程的监管,这样机构养老服务的质量很难满足人们的需要。有些养老机构的设置很简陋,并且规模也很小,根本不符合机构养老服务的标准,而且在日常服务中缺少专业的医护人员和专业的医疗设备。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机构养老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机构要坚决整改或者取缔,加强政府对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监督,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一)完成机构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根据目前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的现状,完善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价值取向。我国各个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同情况,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制度的实施的针对性也不同,我们要确定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制度的原则,来指导机构养老服务的发展。政府和社会都要参与到机构养老服务立法中来,对立法的价值取向要明确,机构养老服务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全力支持,政府具有一定的履行社会保障的义务。在完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建立科学合理的价值取向的问题上,政府具有很重要的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强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制度的制定,对政府本身的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我们要从立法制度上促进机构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政府对机构养老服务监管,提高对价值取向正确认识
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我国老龄化人口发展的基本国情的需要。政府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职能,根据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对机构养老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的普惠性。我国机构养老服务立法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要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的建设,建立合法全面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监管制度。政府在机构养老服务立法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要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体制,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作用,提高对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价值取向正确的认识,把相关的正常和法规都落实到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中。
提高对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价值取向的正确认识,促进养老服务立法价值取向的正确发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立法的价值取向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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