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6 阅读数:456
摘 要:网络的普及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模式,如今,网络已经应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也随之而生。研究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网络诈骗活动的基础之上。网络诈骗实则就是信息化犯罪行为,它是通过处理个人信息来达到诈骗目的的行为,网络诈骗的危害令人咂舌,网络诈骗所呈现出的新态势促使相关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网络诈骗;形式;对策;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39-02
作者简介:刘江涛(1981-),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本科,河北经贸大学在职研究生,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政工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服务迅猛发展的时代,随之而来的各类网络诈骗形式也应运而生、层出不穷,网络诈骗已经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且损害了公民财产安全和自身权益。网络诈骗就是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当前,在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互联网等各种通讯手段的特点,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从而造成受害人被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结果。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作了重要指示: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要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努力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而网络诈骗的本质就是利用互联网对社会阅历浅、经验不足、防患意识薄弱的群体实施诈骗,为了更好的净化网络安全、维护民众财产及自身权利,建立、健全防治网络诈骗发生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从目前警方通报信息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网络诈骗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网络病毒扩散
“网络钓鱼”是当前最为常见也较为隐蔽的网络诈骗形式。所谓“网络钓鱼”,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以及伪造的假网站或网页等手法,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个人资料,然后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等方式获取利益。这种方式一般不需要经过受害人的程序,只需要通过受害人误点就可以在受害人服务器上留下后门,一切操作可以在后门进行。
主要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发送垃圾邮件,以诱人的虚假信息引诱受害人中圈套。不法分子通过发送大量垃圾邮件的形式,通过编造中奖、核对账单、咨询顾问等内容诱导受害人在邮件中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不乏包括金融账号及密码等私密资料。
二是建立钓鱼网站,不法分子通过建立假冒的网上银行网站、网上证券网站,通过发送链接的形式,使受害人误点进入钓鱼网站,从而骗取受害人账号密码实施盗窃。或者以某种紧迫事由要求受害人登录钓鱼网页提交自己的上述信息,继而达到盗窃受害人资金的目的。还有的利用合法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恶意代码,屏蔽住一些可以用来辨别网站真假的重要信息,以窃取受害人信息。
(二)网友欺骗
常见的手法有两种: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网上交友方式与受害人结识,待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再骗取其财物。
二是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法盗窃社交账号后,向受害人的亲朋好友发布信息,声称自己遇到紧急情况,请对方汇款到其指定账户。或者,不法分子在与受害者进行视频聊天时录下其影像,然后盗取其QQ密码,再用录下的影像冒充该网民向其QQ群里的好友“借钱”。
(三)网络“庞氏诈骗”
这种形式往往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用刷网络广告等手段为噱头,推销产品、收敛会费、传授所谓的快速发财致富的经验等形式进行诈骗。
为使公众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及财产安全,避免遭遇网络诈骗而蒙受财产损失,针对上述网络诈骗主要存在的几种形式,结合实际案例及官方数据统计情况,总结出以下几种应对网络诈骗的安全措施:
(一)由于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打着“刷单”旗号谎称有高额回报让受害人陷入骗局。不要轻信网络上任何以“轻松赚钱”、“快速致富”、“巨额奖励”等诱人口号为噱头的宣传广告,更不要随意把个人信息、各种账号密码及验证码随意透露给任何人,严防不法分子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二)遇到亲朋好友在网上借钱,一定要通过电话或者当面确认,不要随意相信网络留言信息,忽视所有通过网络告知你荣获大奖的好消息,不要因为存在侥幸心理而被不法分子利用了你的虚荣心,谨慎处理一切留言中的超链接信息。添加自称为好友的人之前,仔细辨别身份,不要误信虚假身份信息。
(三)接到自称购物网站客服电话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泄露任何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以免遭受财物损失。
除了上述三種途径以外,公众时刻保持自身的警惕性、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外泄在预防遭遇网络诈骗上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令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处分自己财产,从而使行为人取得到该笔财产,而受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因网络诈骗而专门设定的条款,由此看来,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纵观当今世界上关于网络诈骗的立法情况,很多国家都已经明确了对此类犯罪形式的立法。因此,我国应当尽快修订刑法,增添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制内容,明确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诈骗的情势日渐复杂多样,单靠单一的法条已经难以规范所有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待条件成熟后,应当尽快制定专项法律打击网络诈骗行为,细化网络诈骗各种情况,补充相应罪名。
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谓罪责刑相统一(适应)的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也就是说量刑的轻重是由刑事责任大小来决定的。网络诈骗的危害性有目共睹,但是,由于没有专项法律对其进行惩治,造成刑罚偏轻化、犯罪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纵容网络诈骗的频发。由于网络世界的特殊性,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要比传统犯罪带来的危害更为巨大,只是单一的依据传统犯罪的罪名对网络诈骗进行量刑定罪,根本无法准确的体现出网络诈骗的危险性,因此,在现阶段,至少应该将网络诈骗定为“加重处罚”的情况之一,尤其是造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更应该明确规定“从重处罚”。
网络世界缤纷复杂,这就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客观条件,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已成为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阻断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有助于建设文明、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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