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5 阅读数:493
摘 要: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不可避免的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仅仅依靠债务人本身“自觉性”去偿还债务似乎不现实,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需要立法强制执行,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老赖”,即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日益严重的“老赖”问题损害的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利益,更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执行难;诚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52-02
作者简介:张蕊(1999-),女,江苏沭阳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近几年,“老赖”问题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新闻,网民对此展开热议。这些人有一共同之处,皆是欠下债务,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利用各种方式逃避,更有甚者就如上文所述花钱整容以此来躲避。网友甚至戏言:“欠钱的比借钱的生活的还好”,“有钱去整容却没钱偿还债务”。
(一)社会层面
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但是同时又是生活在一个社会当中。出现这么多“老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构建完成,大面积“老赖”会阻碍诚信体系的构建,但是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也会影响社会的“老赖”数量。其次,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部门在对待法院生效判决上并没有给公众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微信公众号“金融深度”统计全国有20个市、区县一级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澎湃新闻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进行一一核实,此名单全部属实。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受地方财政及其他相关因素,审判权有时只能向行政权妥协。因而面对失信政府部门,法院显得“无可奈何”,只能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政府部门列为失信政府部门,以期能够主动履行,此举无疑是加重法院解决“执行难”的负担。
(二)法律层面
为更好的解决执行难问题,在2013年最高院再次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由原来的法院单独执行,变为合作,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平台,利用网络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曝光;2016年,一份盖了44个国家部委,中央机关的联署公章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出台,该备忘录中明确规定了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实施单位及网络信息公布平台。除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针对“老赖”问题,还对一些法律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老赖”的惩戒力度。本身债权债务关系属民法调整范畴,但是仅靠民法去调整似乎不具威慑力,刑九修正案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可采取刑事手段对其加以惩戒。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上述相关法律增加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但是出台的有关法律更多针对的是有财产同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案件约占法院执行案件的40%。能否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不在于能够把有财产案件执行好,而在于能否把无财产案件处置好。”
此外,我国法院长期实行的审执合一,即由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执行生效判决,由此引发两个问题:第一、法院审理本辖区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同时还需要执行所做生效判决,“效率与公平”便成为选择的难题,在法院人手不足、案件繁多的现实情形下,选择的天平更多的倾向于“效率”,本就执行困难的案件在没有相关人员督促的情况下就更难执行;第二、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出现法定中止执行情形之后,执行即告中止,相应的带来一个执行长效性的问题,如何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及时执行财产,不及时解决就会让本该能够执行完毕的生效判决再一次“搁浅”。
(三)个人层面
上述两个方面主要是从外部分析“老赖”大面积出现的原因,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老赖”问题上的过错。首先,对于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偿还债务,是自身道德素质的体现;另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则是债权人,在权利受损时应该及时维权,判决生效以后应该积极主动的关注法院执行动态,同时,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及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尤其是执行中止以后。生活中不乏很多债权人仅仅是等待法院去执行,自己则“躺在权利上睡觉”。
首先,可参考国外一些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做法,例如英国在执行不能时的救济政策,执行权内部职能分离。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主要通过法院与执行机构的二元主体实现,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审执分离。我国目前现状还是“审执合一”的模式,针对“老赖”问题,可以适当的将执行权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一方面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使得执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且,审执分离,有专门独立的执行机关,便可建立“执行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制”下的执行员对自己的执行案件负责,并且要求执行员记录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进展,在案件中止执行以后能够及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此来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长效性”问题。
再者,在执行过程中应该辅之以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预防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受贿、徇私的情形出现。在新媒体发展迅速的今天,媒体监督也不失为一个监督的好办法,利用新媒体建立一个公众监督平台,结合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平台,在不侵犯债务人隐私的范围内公布债务人的财产情况,给债权人提供一个监督的渠道。同时,利用新闻媒体监督给失信被执行人施压,达到心理上的促进作用。
最后,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老赖”问题,重要的是提升社会公众整体的法律意识,以及加快构建社会诚信机制。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在判决生效后能够主动的去关注案件执行情况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否则就会出现“案结事不结”的局面;以“老赖”事件为例,在债权法出台时,各地召开听证会组织群众,由法学专业人员向群众普及债权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相关的专业知识,以期达到两个目的:一是提醒群众在与别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记得事先上网查询对方是否在当地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是预先给民众敲响警钟,达到一个预防的目的。与其在“老赖”事件发生以后再采取措施解决,不如从源头上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对群众进行法律宣讲的过程中,不仅能够为法律的完善做准备,同时能够对民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达到真正法治教育的目的,避免普法宣传工作浮于表面。自古以来,人们之间的债务往来就相对频繁,即使商业风险无法避免,债务关系还是会经常发生,接下来面临的就是执行问题。如若社会整体呈现的是不诚信的状态,处在此种信用危机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政府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都将遭受挑战。因此,为从根本上解决“老赖”问题,需要提高公众维权意识,诚信体制的建立也不可缺失。在构建诚信体制过程中,政府应起到表率作用,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做到“诚信政府”,对拒不履行判决的政府应加大惩罚力度,实行双罚制,追究到失信政府的负责人和失信政府的责任。
法治时代亦为权利时代,“老赖”及“被老赖”的问题不仅仅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有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利于经济发展与贸易往来。通过法律辅之以必要手段解决,重拾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加强法律强制力,维护法律公信力,为建设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1]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有效破解执行难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03(下).
[2]張国妮.论在法的运行中法律概念的界定[J].社科纵横,2016,03,27(3).
[3]马凤春.传统中国法的创制与运行[J].政法论坛,20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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