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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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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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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刷单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15 阅读数:513

高家坤 黄楚丞 田竞 王蓝天

摘 要: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急速发展,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网购刷单行为这一新型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网购刷单行为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刷单行为有所差异但是都需要竞争法进行规制。当今我国对网购刷单行为的规制存在着立法滞后、执法不明确、征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应当从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强化平台治理等方面解决网购刷单行为。

关键词:网购刷单行为;性质分析;法律规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47-03

一、网购刷单行为的现状

随着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发展,大量商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选择用“刷单”的方式来提升店铺的知名度及信誉。因为消费者在网购时无法直接看到实体商品,网店等级销量以及其他消费者的评价便成为消费者判断商品优劣的重要标准。一些商家为了给消费者营造店铺信用很高、产品质量很好的效果,自己雇人刷单或者是委托其他组织进行刷单。“刷单”行为通过对用户评价和用户数量作假欺骗消费者,扰乱了网购市场的竞争秩序,也成为竞争法中必须规制的行为。

网络购物因其便利性等诸多优势,已经吸引了不同年龄层次的消费群体。2018年上半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14.91万亿元,比上一年度增长12.3%,其中商品、服务类电商交易额14.18万亿元,更是增长了19.9%。特别是“双十一全球狂欢节”的推动,抖音等互动娱乐性产业也加入了今年的双十一营销战中。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环,保障电子商务领域的公平竞争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消费者网上购物,卖家信誉和买家评论是重要参考,刷单会造成重要的影响,因此规制网购刷单行为刻不容缓。

二、网购刷单现象产生的原因

追根溯源,网购刷单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但大多都离不开对利益的追求。

网购过程中,顾客除了文字、图片、视频无从知道商品其他具体信息,其他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成为消费者购物时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凭证。排名较高、店铺信誉较好后又可以在搜索排名时占据较为靠前的位置,在销售中占据优势地位。在利益驱使下,商家便开始抓住网购漏洞进行刷单,以便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相对于付费推广来说,刷单行为的成本较低,见效速度较快,能相对迅速的给商家带来收益。根据目前的电商运行机制来看,平台中商家的成交额越高,电商平台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大。即便一些销量是通过刷单形成的,电商平台依然会扣取相关的佣金,因此,某些电商平台可能因为眼前暂时的利益置诚信于不顾,在利益的驱使下任由刷单之风蔓延。

三、网购刷单行为分类及性质分析

(一)网购刷单行为的分类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急速发展,原本的实体经济行业纷纷将销售线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在实体经济中通过利用消费者的从众心理欺骗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托”,经过互联网的包装,摇身一变成为了电子商务中的刷单参与者。

根据是否需要刷单参与者的付款方式,可以分为客户支付单和商家操控单。客户支付单是指刷单参与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制定商家的商品时,需要对所刷订单进行先行支付,刷单参与者在支付完成,并在确认收货同时提供一定字数的好评后才能拿到商家返还的本金及佣金。商家操控单是指刷单参与者不实际付款,只是在形式上购买商家商品,商家操作完成所有交易流程,在交易流程结束后由商家向刷单参与者支付佣金。

根据刷单参与者获的盈利方式不同,可分为实物交易单和虚拟货币单。实物交易单是刷单参与者在完成一定量交易后,由商家向刷单参与者所提供的地址寄送礼品,不再给予相应的佣金。虚拟货币单是在刷单参与者依据约定拍下商品提交订单,在交易完成后由商家按照刷单参与者提供的手机号或其他相关账号进行虚拟货币充值(例如充值游戏点卡、手机话费等),以虚拟货币代替货币支付佣金。

(二)网购刷单行为的性质分析

刷单行为涉及到消费者、经营者、电商平台、监管机构之间四方的法律关系。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订立买卖合同,消费者完成付款义务,经营者完成交付义务,合同履行完毕。但是刷单行为则是刷单参与者通过与商家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达到非法目的。此行为阻碍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因此仅由合同法调整无法解决问题,需要相关监管机构的介入,形成平等竞争及监管与被监管的法律关系,由相关监管机构利用竞争法对电商平台中所有的商家交易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与制裁,从宏观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从微观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

從经营者与刷单参与者的角度来分析,其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性的利益链,经营者利用刷单参与者制造假销量、假流量、假数据,以此来攫取不正当利益,与同行进行恶性竞争,同时刷单参与者通过为经营者提供各类刷单服务以获得经济利益。虽然二者之间达成了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二者之间所达成的合意属于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网购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法律规制现状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网购刷单行为作为一种虚假宣传,必须受到竞争法的规制。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为谋取商业信誉和商品评价所带来的收益效应,以刷单行为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评价、商铺信誉,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该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最高可高达200万元的罚款,相较于旧法惩处力度明显增加,对刷单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相较于传统的实体交易方式,网络交易数字化、虚拟化的特征决定了其更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应当对电商进行更加严格的管制。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七条对电商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区分了应当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以及不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电商,加强了对经营者的资质、交易的监督管理。该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禁止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并且明确了刷单行为的非法性。此外,其中经营者的监管、消费者信息的保护、网购七天后悔权等规定,规范了电商的经营行为、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刷单行为虚构了商品的评价,掩饰了商品的真实性能,基于此,消费者不能形成对商品的正确认知,引发错误、盲目的购买行为。由此可见,网购刷单行为实际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与此相对应,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义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从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来看,网购刷单行为虚构商品的真实情况、购买数量,违背了经营者提供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

(二)网购刷单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位阶较低,行业立法滞后

当前,我国对网购刷单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位阶较低,很难取得明显的效果。《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然禁止了虚构交易、删除差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网购刷单的违法性,但是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权威性有限,不利于具体监管措施的实施。

我国目前的行业立法缺位,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高技术性等特征,使其相较于传统的实体交易而言,信息不对称性更强,对其管制也更加困难。网购刷单作为电子商务违法方式之一,在实践中,要结合电子商务立法特点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但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法律,但都散见于各个行政规章之中,没有较为统一的规定。行业立法的缺失导致无法进行严格的电子商务行业管理,更是不利于对刷单行为进行系统地管控。

2.执法工作开展困难,执法管辖混乱

在现实的执法工作中,由于网购刷单行为违法成本低,大量存在且隐蔽性较强,使执法工作难度大大增加。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高技术性挑战了传统的执法方式,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经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的监管、证据的采集与保存等工作实施困难。

此外,电子商务跨地域性、开放性的特征,挑战了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划分地域管辖权的方式。网购刷单行为的实施者遍布全国各地,网络没有边界,各地执法部门对于非本地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管制成为难题。各地的执法部门,如何高效便捷地确定管辖的地域分配、节省执法资源、突破传统的地域管辖方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形成,社会征信体制亟待完善

虽然目前的电商平台都存在信用评价服务,但其信用评价服务过于简单,相互之间没有信息交流,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无法形成整体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应当包含失信的惩治规则、守信的奖励规则、监督规则等,还应加强消费者的实名认证工作,建立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体系。

治理网购刷单行为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信用环境恶劣,刷单现象普遍存在。因此,遏制刷单行为必须优化信用环境,健全社会征信体制。

五、解决网购刷单行为的法律途径及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网购刷单行为可以说是电商发展的毒瘤。由于其产生的原因多样化,解决网购刷单行为亦应当多管齐下,多角度入手。

(一)加强立法,健全相关行业规则

提高立法层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目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网购刷单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网购刷单行为作为新型商务交易中的不法行为,仅仅靠一部或者是几部法律是无法进行完全的规制的,应针对网购刷单行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例如,根据网购刷单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通过消费者知情权来进行保护;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披露义务;推进各地方政府出台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照应的规章制度。

加快行業立法,健全电子商务行业规则。正值我国《电子商务法》拟定之际,可以将网购刷单行为纳入其中进行监管,使得对于网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步入正轨。除此之外,电商平台现今的行业规则仍然有很多漏洞,正是如此才使得网购刷单行为滋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合理性”,规则亦是如此,健康的行业环境是遏制网购刷单行为的重要方面。

(二)严格执法,创新执法手段

明确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刷单行为的“刷客”来自于全国各地,这也就意味着明确执法管辖权尤为重要。刷单行为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创新监管方法,及时进行处罚,加大违法的成本,提高执法的效率。

创新执法手段,加强政府与平台之间的联系。执法的推进与证据是分不开的,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网购刷单行为的规制中最重要的证据形式为电子证据,证据的保护和运用成为执法监督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政府与平台应当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优势,对网购刷单行为进行监控,有效的对网购刷单行为进行监控和惩处。

(三)强化平台治理,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业经济来说,电子商务交易更像是一种信用经济。消费者无法看到商品的实体,经营者在消费者受到商品后才收到货款,这种双方之间的信用消费无疑对整个社会的征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立科学的电商平台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平台治理。在网购刷单行为的治理中,电商平台应当成为重要力量。网购刷单行为不仅给相应的经营者带来商誉的损失,更是对电商平台造成了相当不好的影响,因此无论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还是从公共利益出发,电商平台都应当成为主力军。此时,信用评价机制就是电商平台所能够采取的举措之一。如果电商平台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来进行信用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就保证了信用评价的公平性,也更有利于解决网购刷单行为。

[ 参 考 文 献 ]

[1]卢代富,林慰曾.网络刷单及其法律责任[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

[2]郭渐强,袁光.我国网络执法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6(12).

[3]叶良芳.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J].法学,2018(3).

[4]刘晓梅,刘行星.网络刷单行为规制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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