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4 阅读数:444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已不再局限于有形财产,其中无形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如公司股权。在诉讼离婚时,一方的公司股权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以及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后如何进行分割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与难点。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不仅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关键词:夫妻共同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离婚;股权分割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66-02
作者简介:焦安山(1990-),男,汉族,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财产归属是决定夫妻离婚时分割其财产的重要因素。[1]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而获得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是财产的法定财产制,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在离婚时由其单方所有;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在离婚时对公司股权也应按照上述法定财产制度执行,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或者以婚后个人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股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取得公司股权,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一)股权利益最大化原则
股权具有人身性,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熟悉,從根本上来说,把股权给有经验的一方能把股权的利益发挥最大化。公司股东内部具有较强的人身依赖性,也就是说股东之间需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间相互信任是基础。公司以外的人很难取得其他股东的信任,股东之间的不信任对于公司发展是一个严重的阻碍,从而也不利于股权利益最大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离婚中的股权分割问题就提出了运用效益最大化原则。[2]
(二)折价原则
折价原则是指,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时,一方取得股权,取得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该股权价值一半的折价。折价原则最重要的是股权价格的确定,股权折价价格确定有多种方法,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约定的价格优先适用,但是双方在股权价格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我们需要采用其它方法来确定股权价格。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紧密持股公司)的股权定价主要有声明价格、账面价值、所得资本化、外部人最佳要约、专家等评估等多种方法,当事人可以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法确定股权价格,当然也可以不采用。在我国,目前没有像美国那样明确具体的规定股票价格确认的方法,通常情况下,如果缺乏交易参照系,交易当事人会采用的方法包括:之前类似交易的价格、股东会协商确定的价格、独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3]
(三)竞价原则
竞价原则,就是对于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并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下,夫妻具有相同资格并且都想取得该股权,法官组织双方通过竞价的方式来获取该股权,以此确定谁是该股权的所有者。同时,获取股权的一方应根据股权的价值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一)夫妻为公司股东时的股权分割
夫妻双方同为公司股东时,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就是公司股东内部转让,此时根据《公司法》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夫妻同为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分割比较简单,如果只有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为非股东方,此时的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就会受到其他股东限制,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分割方式。
(二)直接分割股权
直接分割股权优势明显,其程序简单,高效快捷,并且还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享受公司后续发展带来的红利。但同时,直接分割股权也存在着很多劣势:(1)非股东配偶方要想取得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必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
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想要成为股东,这是基本条件,否则不可能成为公司股东。(2)股权价格波动,收益不确定。股权的价值是伴随着公司发展来确定的,公司效益好,股权价值高,相反,公司效益差,有可能面临破产,此时的股权价值一文不值。(3)不利于公司“人合性”的维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多数都是亲属朋友,非股东配偶方通过分割股权进入公司,很容易受到其他股东的排挤,也可能会受到其他股东左右,不
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4)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夫妻通过诉讼离婚,最终分割股权共同成为公司股东,双方矛盾已经非常激烈。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很难做到以公司利益为重,很可能会以股东名义来发泄私愤,最终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造成公司决策机制失灵。
(三)分割股权价值
分割股权价值,就是一方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同时要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股权价值一半的补偿。现金补偿的优势在于“落袋为安”,对于非股权配偶一方比较保险。此外,该种分割方法不用受制于其他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也不用与另一方共事一处,这种方法算是比较“省心”。分割股权价值的劣势就在于,一方面非股东一方不能享受公司日后带来的利润;另一方面,股权价值也难以确定,非股东方为了确定股权价值,调取公司相关年检资料时,对于该资料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很难查到公司股权真正的价值,如果申请股权价值审计,该审计的费用也是不菲。
(四)分割股权价金
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股权时,有可能出现双方都不愿持有的股权的状况,此时可以对该股权进行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现,然后对所得价金进行分割。股权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和夫妻财产构成的日趋复杂化,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在离婚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要结合婚姻法跟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股权进行分割。现行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股权分割规定得比较完善,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对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程序应规定的更加细致,以及股权价值审计程序也许完善,还有这样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股权问题做到有法可循。
[1]吴菲.离婚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经济师,2009(2):116-118.
[2]盂兰凯.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问题初探[J].律师与法制,2002(6).
[3]贾明军,公维亮.婚姻家事法律师事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0.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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