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2 阅读数:991
摘 要:司法制度的改革是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环节。尽管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有其积极地一面,也有其局限性的一面,但对于清末司法制度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模板,同时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教训也可使我国在司法制度的完善方面做出防范。
关键词:清末;司法制度;法律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74-01
作者简介:李春艳(1993-),女,汉族,天津人,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制史方面研究。
中国的法律近代化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它包涵了众多方面,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制史开始步入近代化的进程。司法改革是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一)旧的司法制度的弊端显露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中,行政与司法往往混为一体,司法附于行政之中。在这种政治环境下,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不能独立。在地方,大部分地区的州县长官不懂法律条例,胡乱审理,更有甚者借机收受贿赂[1];在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行政官员在决断时或根据自己的喜恶断案,或因贿赂断案,因此常有冤假错案。在这种背景下,旧的司法制度的弊端不断暴露,甚至不断加深。
(二)预备立宪的大背景下提出修律
清朝末期,西方资产阶级的思想传入中国,资产阶级在中国开始萌芽并发展。资产阶级思想的传入使得民治思潮不断高涨;反清民主革命运动时有发生。在此种大的政治背景下,清政府意识到必须做出改变来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因此,清政府设立了宪政编查馆并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的相关活动和政治推动。为了配合立宪的进行,清政府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对大清律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其中司法制度的改革是清末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修订法律馆的开办
清代的律例馆始设于顺治二年,律例馆最初的性质是编订经国大典,律例编成即告撤销。乾隆五年律例馆作为常设机构存在下来,而后,律例馆慢慢衰弱,最终退出历史的舞台[2]。光绪二十九年,沈、伍二人接到朝廷的任命,着手进行律例的修改,虽然此时修订法律馆还没有正式挂牌开馆,但修律事业已经在进行之中。最终,修订法律馆于光绪三十年正式成立。修订法律馆虽附设于刑部,但与原律例馆存在区别,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
(二)诉讼制度的改革
1.区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清末的诉讼制度混杂于刑律之中,既没有其独立的诉讼体系,又没有刑诉和民诉的明确区分,而且内容简略。沈家本在学习和研究西方的法律制度之后,提出民诉与刑诉分开立法的主张。1906年,修订法律馆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草拟出《刑事民事诉讼草案》;次年又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根据这两部诉讼法典的草案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清政府引进了众多资产阶级的诉讼制度和诉讼原则,并且分别设立了刑庭与民庭。
2.引进律师制度
清末,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律草案》的规定拥有为自己所受到的指控进行辩护的权利,并可以自主选任辩护人。在当庭审判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条款的规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在庭审之外,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检验证据、查阅案卷等,以便更好的了解事实。因为辩护人拥有众多的权利,因此清政府对辩护人资格制订了严格的要求并制定严密的法律规范。
(三)审判制度的改革
清朝政府在1906年实行官制改革时,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理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最高审判工作。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清政府先后编订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临时性的应急规章。之后清政府草拟出《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在该章程颁布后不久,京师设立了各级审判厅。宣统二年,《法院编制法》被奏准颁行。
(一)资产阶级的部分法律思想开始在中国出现
清末,随着各种不利因素的爆发,清政府开始了法律改革,在这时期开始从各个方面大量效仿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原则。尽管大多改革措施没有被实施,但西方的先进的资本主义法制思想在中国得到了初步的传播及发扬。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资产阶级思想在我国开始萌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观念也在我国得到了初步的传播并发扬[3]。清政府还设立同文馆等部门,主要用于翻译外国法学者的著作并进行编纂。这些措施对思想启蒙运动和政治改革的进行发挥了重大意义。
(二)为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体制的建立提供参考
虽然,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没能得到完全的实践,但不可否定的是,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仍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合理性,为日后司法体制的设立垫下基础。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初期,政府没有大量的精力用于考察、修订司法制度。因而,在这种限制之下,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司法体制较多地沿用清末改革后的法律规定。同样的,清末修律中的众多改革成果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都得到引用。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结束了中國几千年的司法行政合一的体系,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并对日后中华民国政府初期的司法制度的建立有巨大的影响。
[1]李琳.清末审判独立制度的历史考察[J].社会科学辑刊,2008,05:164.
[2]柴松霞.出洋考察与清末立宪[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7-68.
[3]卢军.浅谈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2011,12:13-14.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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