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2 阅读数:822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近亲属免于强制出庭”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刑诉法对人伦亲情的重视,也对以后修法的价值取向起到指导作用。但我国现有的“亲属免于出庭制度”与国外的“亲属拒证权制度”相去甚远,所以,为了保障程序正义与人伦亲情的统一,我们有必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分析,探索“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构建之路。
关键词:亲属拒证权;作证豁免;出庭豁免;人伦亲情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70-01
作者简介:盛英夫(1993-),男,汉族,湖南株洲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人伦亲情通常是维持家庭的重要因素,特别在中国这么一个人情社会中,人伦亲情更是维系着人际关系,同时也关乎着整个社会的稳定。而所谓“亲属拒证权”是指,“具有证人资格的人由于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含潜在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法定親属关系而享有的选择拒绝作证的权利。”我国在此方面也有所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相对“亲属拒证权”来说,我国所规定的实则是一种“亲属出庭豁免”的权利。
由于刑诉法188条的规定仅限于庭审阶段的“免予强制出庭作证”,且没有实质上免去亲属的作证义务。所以,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我们有必要从伦理亲情出发来构建我国自己的“亲属作证豁免制度”,并由此出发最终建立起完善的“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时,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2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由此可见,证人原则上必须履行作证义务,除非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结合上述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的“亲属出庭豁免权”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分析:(一)权利行使的主体限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三类近亲属,而这仅仅是近亲属中的一小部分主体;(二)权利行使的阶段仅限于审判阶段。第188条规定亲属出庭豁免权的行使仅限于审判阶段,在其他场合或诉讼阶段亲属仍有作证的义务;(三)对于刑诉法188条所赋予的近亲属的权利而言,被告人亲属所获得的是对“出庭”的豁免权,而非“作证”的豁免。与普通证人不同的是,如果亲属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法院不得强制其出庭。但是,亲属证人如果自愿出庭作证仍是法律所鼓励的。
在参照国外规定的亲属拒证权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构建亲属作证豁免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就拒证权的主体而言,笔者认为188条中所涉及“近亲属”适当扩大,将“同胞兄弟姐妹”也归入其中,特别是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改变,这样更能突显法律的人道关怀。同时,也能使《刑事诉讼法》中对“近亲属”的定义保持一致。
(二)关于如何行使拒证权,参考域外立法例可发现,拒证权原则上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全部刑事诉讼过程。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可考虑在有关证人作证条款中直接列明享有亲属拒证权的证人类型。至于证人被强迫要求作证或因此遭受惩处的,可赋予其向上级主管机关提起复议的权利;如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就其拒证权被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可申请国家赔偿。这样,可更加充分的保障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实施。
(三)有原则就会有例外,构建亲属拒证权也应规定相应的例外。我们都在强调对证人人权的保护,但人道不仅是保障人权,同时也要尊重证人的自主选择。权利可以用来行使,权利也可以被放弃。在近亲属主动放弃该项权利的时候我们也应尊重他的选择,毕竟每个家庭的构造以及每个人的价值取向都是不同的,不能一味的强调对人伦亲情的保护,而忘记了对权利人选择的尊重,这也是人道主义的重要内涵之一。
虽然说不应在法律条文中倡导“大义灭亲”,应尊重人性,但问题出现了极端化时,我们仍应有最基本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当犯罪份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我们需要坚持“大义”。也就说,犯罪份子触及《刑法》所规定的几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时,可以对作为例外,对其近亲属也可以强制要求作证。
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制度能够兼顾所有人的价值追求,同样,构建亲属拒证权的过程,也将是一个“人道”与“大义”激烈碰撞的过程,我们需要从中找到一个最合适的平衡点。
[1]陈光中.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罗思荣.拒证权论[J].当代法学,2002(8):41-44.
[3]何邦武.亲属作证制度在近代中国的演变及启示[J].中国法学,2014(3):196-210.
[4]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
[5]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J].中国社会科学,1997(3):88.
[6]王剑虹.亲属拒证特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32-35.
[7]杨宇冠.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J].中国法学,2003(1):130.
[8]阎磊.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的理性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3(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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