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9 阅读数:430
摘 要: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独特的联系,二者都难以从关系中脱离出来。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引导下,原有的经济法理念发生了变更,并且在制度方面得到了有效的创新。另一方面,其对于经济法内部架构的创新也产生了较强的推动作用。本文将对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及经济法的联系进行分析,并对经济法的理念发展更新以及制度创新加以阐述。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理念更新;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43-02
作者简介:马陇平(1980-),男,甘肃陇西人,法学博士,兰州文理学院,副教授。
经济法中理念和制度的创新,使得市场中部分缺陷和不足被有效的弥补,使市场中的自发效应被消除,进而对经济的发展产生较大的指引作用。在以社会为主的背景下,加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融入,使得总体战略被制定。另外,经济法的创新也使总体市场得到有效的协调,在日后的发展中,还应继续采用适宜的机制,找出新的突破口。
(一)内涵
上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战略被提出,其属于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伟大研究成果,基于工业文明与发展模式反思的新型发展观。在可持续发展观中提出,不但应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且还不能对子孙后代的发展需求构成威胁,其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类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应在满足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础上进行。第二,当代人们在追求发展的过程中,应注重给予后代同样的机会和权利。第三,为了当代和后代的利益,在发展进程中应给予环境以重点关注。
(二)发展观与经济法的联系
经济法存在的目的使其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独特的联系,在20世纪,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诞生,属于中外法制史中的突出成就之一。当今时代背景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导致自由竞争的秩序受到严重威胁;在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之下,需要加强对社会的有效调节;在市场自发调节的过程中,存在的弊端被逐渐的显露出来,这些都需要国家对此进行干预,经济法也应运而生。在经济法的目的上看,能够为国家或者政府实施经济调节提供法律依据,使市场机制中存在的漏洞被有效的填充,减少或者消除市场自发性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些都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存在目的基本相同。经济法以社会为中心,其目标是追求社会正义,维护和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效益,这同样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内容相符合。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总体发展战略的基础,而经济法则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二者的结合属于发展的必然[1]。
(一)在发展观方面
经济法的主要使命是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它能够立足于当前国民经济的运行整体,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在特定时期背景下,受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较大,而发展观又受到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以及消费方式等方面影响。在经济法中,发展观主要体现在环境、资源、人口在经济发展中相互结合的方面,这些在立法中均以得到明确体现,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在立法中只是单纯的在环境与资源立法中对发展观加以体现,但是在人口立法中却尚未提及。另外,在结合度方面也存在缺陷,并且通常为事后处理,重点在企业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后的补救等,没有加强对环境问题产生过程加以重视。这将要求,日后的经济立法应加强环境资源、人口的全面结合,实现协调发展。
(二)在效益观方面
经济法虽然加强对整体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但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却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环境效益缺失方面。可持续发展社会、资源、人与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并且对其产生的效益统筹兼顾。经济活动以环境资源为基础,人类所有从事的经济活动几乎都与环境资源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然而在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却没有给予环境成本以高度的重视,或者将其扭曲,对环境容量进行占有,对环境资源进行消耗等现象始终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这属于环境恶化,并且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如若不对此制定相应的制度,企业将难以自觉的加强对环境成本的重视,并且将其纳入到内部核算当中,缺少了环境成本的存在,则反映出的整体效益将不够客观和全面,其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日后经济法理念更新中,应给予环境效益高度重视,使其不但在环境中得以体现,在经济法中也应获得明确的规定,进而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背景下,使环境效益在经济法中得以充分体现[2]。
(三)在公平观方面
经济法诞生与民法范围之外,其与民法相比较来看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其能够在更高的角度对垄断、非正當竞争等行为进行制约,并且还能够在结果公平方面发挥作用,对体制不合理或者缺陷等原因导致的贫富差距过大、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采用财政转移、税收制度、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解决。例如,我国在西部大开发政策中将能够对此充分体现。
但是,上述所列举经济法中的公平观都是人与人之间,并且是同代人之间的,与可持续发展中强调的公平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发展观中所提及的公平方面,包括代内公平以及代际公平,指出要将环境与资源作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将二者进行合理分配实现公平。当资源种类缺乏、环境恶化时,不但会对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影响,而且还剥夺了后代人发展的权利。因此,为了能够实现资源与环境的良好保护,在经济法理念更新的过程中,应将资源纳入到财产和资本当中,并且实施合理的保护和公平的分配,经济法的性质决定其承担其这一责任,使社会和人类收益。
(四)在安全观方面
经济活动应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对国民经济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制度缺陷、市场漏洞、人的不规范行为等,但是人口、环境、资源问题将作为根本性因素而存在,目前我国对此方面给予的关注度明显不足。发展观中的基本条件之一便是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建立和健全各项政策、立法,才能够实现人、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现阶段,资源问题也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水污染、淡水资源危机等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在环境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生态系统的恶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由此可见,在日后经济法的更新中,应将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才能够更好的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3]。
(一)政府应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
政府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主要职能,是采用多种措施,保障发展目标的贯彻落实,并且使可持续发展的建设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等。从资源与环境管理方面来看,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与以往相比都有所增强,不但具有更多的职责,而且其角色也變得更加多样化。为了适应新角色,政府的责任问题在法律方面也获得了发展,使其逐渐向法律主体方面靠拢。虽然政府在责任方面变得更加完善,但是在权利方面却尚未与之相匹配,在特定的环境资源方面,其只是名义上属于产权主体,但是却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尤其是当资源受到破坏时,政府是否享有民事求偿权等问题没有明确。因此,在经济法制度创新时,应对政府角色进行明确定位,使其职责得到进一步完善,更加良好的行使民事权利,为公众环境效益提供切实保障[4]。
(二)计划、区域经济发展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资源配置主要由市场调节,并且在调节中存在较大的缺陷,其作为国家计划与产业区域政策,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引领国民经济的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经济发展的目标、战略以及实现方式等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背景下,对经济法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一,明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且确定目标、原则。第二,建立健全目标体系,根据发展观中的要求,构建科学发展的目标体系,并且将其归入到国家计划体系当中。第三,建立发展观的评价体系,为战略实施的成果给予科学的评价。第四,在政府以及相关经济部门中,将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
(三)经济刺激制度
本文前面已经对经济法建立的部分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其主要是由于环境成本未能够被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当中,使得环境消耗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来实现。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和完善,市场法的使用效果将变得更加显著,其能够通过市场机制,针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提出最优方案,实现以最少的环境代价,便能够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对此,经济法的制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突破性进展。第一,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新型核算体系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得到显著增强。第二,完善环境消耗与补偿制度,我国目前已经逐渐开始征收相关费用,例如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但是其实施效果却并不理想,主要由于制定在执行的过程中,通常流于形式,监管的力度不足,只有部分费用收取,大部分费用难以征收。另外,收费标准的制定上不够科学合理,没有与环境成本相结合,使得费用的收取与实际环境成本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对此,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可以从个别项目着手,实施对环境费改税制度,扩大资源税的适用范围等,以此来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另外,还应完善其他经济刺激制度,例如财政转移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信贷优惠政策等,尤其是优生优育、环境产业、清洁生产以及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经济刺激制度不够到位。对此,立法和行政部门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转变对财政、税收、信贷等看法,使优惠政策能够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5]。
综上所述,可持续发展的实施以经济法为保障,经济法的发展存在如何持续的问题,以往的经济法中具有诸多弊端和不足,只有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以发展观为指导,才能够实现理论与制度的更新和优化,进而使新经济法与当前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现状相符合,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1]刘天龙.新农村社区发展中农地流转法律保障体系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4.
[2]陈晓玲.论经济法的公共利益理念[D].中南大学,2015.
[3]周文泽.德、日等国循环经济法制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D].山西财经大学,2013.
[4]王梅凌.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5]任虹.论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理论创新[D].中国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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