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试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发布时间:2021-08-07 阅读数:443

摘 要: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一直热度不减,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也是一个重要的实务问题,尤其涉及到共同犯罪的一些特殊情形的案件。本文从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入手,着重研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几种特殊形态,并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共同犯罪的概述,第二部分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研究,第三部分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以及其存在问题,最后一部分为笔者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共同犯罪;特殊形态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73-02

作者简介:张琪悦,女,辽宁鞍山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8年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①

(二)共同犯罪的特征

1.共同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共同犯罪只能有故意构成,共同的过失是不能构成共犯的。但是这仅是传统刑法学家的观点,很大一部分新派法学家认为,共同的过失犯罪也能构成共犯,笔者将在下文详述之。

2.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共同犯罪不是简单的自然人犯罪之和,而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两人以上共同构成的犯罪主体,具有分工、合作,甚至具有严密的组织、计划,因此其所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远大于简单的单独犯罪相加之和,这也是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需要从重处罚的原因之一。

3.共同犯罪区别于单位犯罪

虽然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这两种犯罪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是并行的概念,而共同犯罪所对应的概念则是单独犯罪。因此,两个以上自然人主体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两个以上单位主体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共犯,一个以上自然人主体与一个以上单位主体也可以构成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研究

(一)主体要件

只有两个以上主体才能构成共同犯罪,而且在传统的刑法学共犯理论中,还要求这两个以上主体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只有这两个以上的主体都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时,他们才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客观方面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要求,两个或者多个主体需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是一起实施犯罪的共同正犯,也可以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教唆犯,还可以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帮助犯,甚至广义的共犯还包括了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

(三)主觀方面要件

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主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在犯罪着手之前或犯罪着手之中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进行意思联络,是为犯意的通谋。共同的犯罪故意还要求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是相同的,不同的犯意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在相同的范畴内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游手好闲的两人在路边喝啤酒,看见一时髦女郎经过,两人互递眼色,起身动手将女郎拖至偏僻处,一人开始翻包、找钱包、撸首饰、抢手机,而另一人却开始扒被害人的衣服,此时警察赶到。在此例中,两个行为人一个意图强奸、一个意图抢劫,无法构成共犯,但是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范畴内,二者的意志是统一的,可以构成共犯。

三、关于共同犯罪的几种特殊情形

(一)过失的共同正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那么对于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的过失犯罪的情形,应当如何认定呢?例如伐木工人张三、李四,在将圆木运送下山时,为了省力,决定将圆木滚下山坡,眼见山脚下有人,但是张、李二人都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商量就松手了,结果造成了砸死一人的危害结果。在本例中,两个主体都是过失犯罪,且二人的确为共同的过失,但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必须执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因此只能分别认定此二人的过失犯罪。对于此类问题,一部分法学家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过失的共同正犯是的确存在的,不能教条的遵守法律规范,既然存在共同的过失犯罪,也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处断原则进行惩处。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的共同犯罪,也称“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实施的情形。②

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片面的共同犯罪,但是在实践中的确存在这种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情形:片面的教唆犯、片面的帮助犯以及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者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言谈举止起到了教唆某人犯罪的作用,例如老张茶余饭后与同事分享自己家邻居在饭菜中下毒杀妻的新鲜事儿,却不知该同事也存在夫妻关系不睦的家庭问题,并从此萌生了犯意,最终案发。片面的帮助犯指的是被帮助的行为人并不知道有人在帮助自己一起实施犯罪行为,片面的实行犯是指行为人并不知道有别的行为人在和自己一起实施犯罪行为。

那么对于以上几种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片面的共同犯罪,我们应当根据我国刑法法律规范中的什么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具体认定呢?这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实务问题。

(三)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共同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不同的行为人共同犯罪时,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该犯罪行为能否构成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这都是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也是难点问题。例如,两个留守少年一起性侵了某乡村小学的年轻实习女教师,两个少年分别为13周岁和18周岁。如果按照前文提及的传统刑法学中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来判断,这个案例不符合构成要件中的第一个即主体要件的要求,行为人均需超过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根据传统刑法学的观点,由于主体中有一个是无刑事责任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个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对于本例中那个已满18周岁的少年,其法定刑应当以3年为起点还是以10年为起点呢?

(四)承继的共同犯罪

例如在笔者接触到的一则案例之中,15岁的中学生小汪因感情纠纷在校园内与同学结怨,被所谓的情敌约架。于是小汪找到自己校外的“大哥”张某(刚满18周岁)帮忙,在约架当天,张某在校外等待小汪及其同学时,先与经常“混这片儿”的成年人李某发生口角。张某拿出为了吓唬小汪同学而准备的管制刀具,并在与李某打斗的过程中刺了对方两刀。此时,小汪走出校门,看见自己大哥正在与人打架,立刻加入混战。后经验伤,导致李某被刺成重伤的两刀,都是在小汪加入之前张某所为,小汪加入后,两人主要是拳脚相加于李某。

四、几种特殊情形的共犯的认定

(一)关于过失共犯的认定

笔者认为虽然行为主体的确可能存在共同的过失,比如在共同作业时均认识到了危险的存在,但是都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这种共同的过失也仅仅是一种同样的疏忽大意或者同样的过于自信,不存在“通谋”、“犯意联络”。此外,既然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那么还是应該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的过失犯罪不认定为共犯,分别按照各自的过失种类及程度进行认定。

(二)关于片面共犯的认定

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片面共犯的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存在,才能更好的解决这类问题。如果没有片面的帮助犯的帮助、片面实行犯的助力,行为人有可能不能完成犯罪行为,或者很难既遂,因此不应否认这些情形构成广义的共犯,也应该正确的评估片面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

但是对于片面的教唆犯,笔者认为,由于其没有犯意,本着主客观相一致定罪量刑的原则,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三)关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共犯的认定

在认定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共同犯罪问题时,笔者认为应当以不法为核心,也即着重考查不法性而非有责性。无论主体中有几个适格主体,只要是两个以上主体共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因为被害人所受伤害也绝对大于一人所为,例如前例中的实习女教师遭受了两个人的性侵。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时,只要不法性的层面足以认定其为共犯足矣,在有责性筛查时可以将不承担刑事责任者剔除。

(四)关于承继的共犯的认定

关于承继的共犯,认定原则为后加入的行为人仅对自己加入犯罪行为以后,共同犯罪所造成的结果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其加入以前就已经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 注释 ]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6:379.

②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6:435.

[ 参 考 文 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1.

[2]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07.

[3]赵秉志.当代刑法学[M].北京:圣才教育出版,2015.7.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01.

[5]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

[6]黎宏.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

[7]李立众.刑法一本通(第十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09.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