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4 阅读数:547
林鹏飞 钟雪娇 邱穗儿 张国伟 竹怀军
摘 要:由于门槛低、资金运转快、投资理财手续便捷等优点,网络贷款发展迅猛,并受到许多中小微型企业与个人所青睐。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也产生了许多网络贷款诈骗,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通过对网络贷款的产生与发展、类型、优缺点的梳理可以深入认识何为网络贷款诈骗,分析出网络贷款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形成对网络贷款诈骗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网络;贷款;诈骗;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56-02
作者简介:竹怀军(1966-),男,汉族,河南固始人,硕士研究生,韶关学院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
一、网络贷款的产生与发展
网络贷款的产生可追溯到孟加拉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1983年10月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也译作格莱珉银行),其向贫困人口发放贷款的方式自成一体,被称为“格莱珉模式”,从此开创了小额融资的一种现代模式[1]。从2005年3月,世界上第一家网上互助贷款平台——Zopa在伦敦问世,至2007年8月,中国第一家网络信用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2]。之后,我国网络贷款平台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迅速超过欧美等国家,在我国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二、网络贷款的类型
(一)网络贷款按贷款主体的不同可分为:B2C模式和P2P模式
1.B2C网络贷款,其中,“B”指主要指银行,除此之外还有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C”主要指小微企业。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将自身融资需求上传到服务平台,平台为其选择适合的贷款服务。同时,平台也会根据商会、税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对借款人的身份和信用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金融机构。[3-4]
2.P2P网络贷款,即个人对个人的网络贷款,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借贷的新型借贷模式,作为借贷双方媒介的网络平台称为P2P网络贷款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为有小额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和有闲置资金、渴望增值的投资人(贷款人)提供与借贷有关的服务,使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实现借款与贷款,具有交易便捷、贷款速度快、交易费用低并且不需要抵押等诸多优势。
(二)网络贷款按贷款的履行方式可分为:现金贷模式和消費贷模式
1.现金贷模式,即小额现金贷款,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无指定贷款用途、无消费场景的个人贷款[5]。借款人通过贷款平台申请贷款,投资人(贷款人)的资金通过贷款平台向借贷人发放现金贷款。
2.消费贷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借款人所借的贷款只能在指定的消费场所消费,并且不能提现,比如,当下普及面极广的蚂蚁花呗、京东白条便是这种模式。以蚂蚁花呗为例,其只能在指定的消费场所消费:淘宝、天猫以及已接入的外部消费平台。
三、当前我国网络贷款的优缺点
(一)我国网络贷款的优点
相比较而言,我国网络贷款的优点主要表现为:(1)信息流通快、交易便捷。网络贷款交易借助互联网进行,贷款人可以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查看借款人的个人资产、信用情况等信息,借款人可以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发布自己的贷款需求,由此借贷双方只需要通过平台便可以完成信息审核、合同签订、发放贷款以及后续的还款等全部手续,快速便捷完成贷款。(2)借贷金额小,借款期限短。网络贷款的贷款金额一般为几百元至几十万元之间。同时,借款期限一般最长为三至五年。网络贷款借贷金额小、借款期限短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风险[2]。(3)交易门槛低,覆盖面广。网络贷款的交易门槛比银行贷款低,只需要在网络贷款平台上注册,验证身份,就可以进行放贷或贷款,并且无需抵押,覆盖面更广。
(二)我国网络贷款的缺点
我国网络贷款的优点主要表现为:(1)无抵押,高利率,风险高。在网络贷款中,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借款相对容易,但是利率高于银行,一般为银行的七倍甚至更高,借款人在没有相应的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容易盲目贷款,导致不能按期还款。(2)信用风险。网络贷款没有银行贷款那样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信用审核,借款人只需要在平台上提供身份证、照片等资料便可以通过验证,进行贷款。这样简单的信用验证导致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平台也很难进行验证,存在较大信用风险[6]。(3)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从我国第一家网络信用借贷平台成立至今已有十年,在这期间出现的除了具有较大影响的2012年优易网集资诈骗卷款跑路、2015年e租宝非法集资、2016年e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事件外,贷款人、借款人进行网络贷款诈骗更是屡见不鲜。这些表明我国针对网络贷款活动的监管还是存在较大不足。另外,我国在网络贷款的立法方面虽然已出台部分法规,但是相对于网络贷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仍显不够,这也是对于网络贷款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网络贷款诈骗的含义
从网络贷款诈骗的词语组成来看,由“网络贷款”与“诈骗”组成,“网络贷款”从本文上述内容中可表述为由P2P网络贷款平台提供与借贷有关的服务,使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实现借款与贷款的一种贷款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可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综上,网络贷款诈骗可表述为:在网络贷款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
五、网络贷款诈骗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网络贷款诈骗的主体为单位或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网络贷款是贷款人(投资人)、借款人、网络贷款平台三方以资金为中心共同进行的活动,由于现阶段网络贷款的交易虚拟性、线上交易性、信息不对称、监管困难等缺陷,因此,在网络贷款活动中贷款人(投资人)、借款人、网络贷款平台三方都可能成为网络贷款诈骗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网络贷款诈骗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故意实施诈骗行为。
(三)犯罪客体。网络贷款诈骗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一些网络贷款平台本身属于金融机构,网络贷款诈骗无疑会妨害平台的正常经营进而破坏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妨害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网络贷款诈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网络贷款活动中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借此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受到妨害。欺骗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既包括过去的事实也包括现在和将来的事实,并且其欺骗行為应当是对其进行网络贷款活动有较大影响并且其程度超出一般人的容忍程度,足以使受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实施欺诈行为的(即贷款平台诈骗方)可能是贷款人、借款人、网络贷款平台中的任一方,也可能是两方联合实施欺骗,而被欺骗方包括财产所有人和对财产有处分权限的人。
在网络贷款平台作为诈骗方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贷款平台诈骗贷款人(投资人),二是贷款平台诈骗借款人。前者贷款平台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的手段,虚构“借款标”等事实,并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资,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此类网络贷款诈骗中,诈骗方往往是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有预谋地长期持续地实施诈骗,所涉及的金额大、受害人多,在社会影响较大。后者诈骗方多是以贷款平台的名义,虚构网络贷款活动,主动寻找借款人和吸引借款人,以各种手段使借款人为达成借款的目的向诈骗方支付金钱,此类网络贷款诈骗活动中,在生活中较为常见。
在借款人作为诈骗方时,借款人多以虚构身份(包括伪造身份和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网络贷款或以真实身份进行网络贷款但确虚构或隐瞒贷款目的,以非法获取贷款。在此类网络贷款诈骗中,借款人(诈骗方)的行为围绕“贷款平台放贷,自身逃避还款”进行,在贷款中以非真实的身份贷款以逃避还款,或者在贷款前就决定不还款。
在贷款人作为诈骗方时,大多贷款人虚构或假冒贷款平台,与贷款平台相勾结,还有的贷款人、贷款平台本就是同一人,实质上贷款人直接与借款人接触,以各种手段骗取借款人的财物。
六、结语
时代的发展离不开创新,网络贷款无疑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它使许多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人和有闲置资金、渴望增值的人的需求得到满足,而这些需求是传统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的。网络贷款在使部分社会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更有效的配置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不完善,频繁出现的网络贷款诈骗更是限制了其更进一步的发展。而要解决网络贷款诈骗问题,首先是需要对其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对其进行细致的研究。本文大致对网络贷款和网络贷款诈骗进行了分析,也有了一些结论,但还需要往后更深入的研究,继续研究网络贷款诈骗的现状、特征,探究如何应对网络贷款诈骗。
[ 参 考 文 献 ]
[1]范桂芬.诺贝尔和平奖:一个新的起点——“穷人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J].当代世界,2007(08):47-49.
[2]沈霞.P2P网络贷款的法律监管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3]孙莉.我国B2C网络融资服务模式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4.
[4]陈爱华,孙莉.我国B2C网络融资服务模式探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5(02):49-55.
[5]叶文辉.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和监管对策[J].武汉金融,2017(10):37-40.
[6]余可欣.我国网络贷款公司发展概况及主要风险分析[J].时代金融,2017(21):27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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