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3 阅读数:712
摘 要: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新增一项当案外人在自身权利受损时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力救济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案外人的权利,遏止虚假诉讼。但在司法实务当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良好的反馈,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本文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特点、适用中出现的问题问题等方面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特点,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权利救济;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75-02
作者简介:张敏,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诉法。
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应当符合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法律程序的制定应切合社会实际,而不是凭空想象。在法律程序的制定上应当使法律程序适应社会的发展,契合社会制度和发展速度。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事诉讼制度当中的一项事后的权利救济制度,对案件相关人的权利保障保障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在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损向法院起诉撤销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错误的部分。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仅仅是一项诉讼制度,同时也是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当案外人第三人得知自己的权利受损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对象,我国《民诉法解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銷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主文和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①。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就是说第三人撤销之诉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错误部分。但是排除了适用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中的涉及身份关系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的裁判。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具有特殊性。
2.起动的前提特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前提是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且损害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
3.提起主体的特定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只有因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得自身民事权力收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非民事权利受损的案外第三人则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主体非常狭窄,仅限于案外第三人而非所有的案外人。即使非第三人的案外人的民事权力受到损害,其职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而不能第三人撤销之诉。
4.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特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无论是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这就与与普通案件的民事审判组织不同。也就是说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审理时,必须要组成合议庭,且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普通民事案件,在一审程序当中大多数民事案件即可适用简易程序也可适用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即可适用合议庭也可适用独任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定,其目的在于遏制虚假诉讼,维护诉讼环境,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在适用过程中,由于各种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际操作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程序的作用相互重叠,同时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比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更加广泛,当事人在选择上往往更倾向于再审程序。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并无特殊的规定,其审理程序按照普通程序来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本是为了遏制虚假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再审程序的作用往往使得第三人撤之诉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虽然,在民诉法解释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审理期间,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还是优先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再审程序时该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②但是,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再审,已经审理查明的实施是否需要再次审理,并未做出规定。因此,重复审理的现象较多。
(二)原告范围较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范围较窄,仅案外第三人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划分。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案外第三人对本诉中所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权利要求。另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即案外第三人对案件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权利要求,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关系。但是当即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权利因原审判决有误而权利遭受损害时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法院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同时检察院法院提起再审或检察机关提请再审抗诉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力,而非案外人或原审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再审程序也不是以案外人民事权利因判决收到损害为其法定前提。因此,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既非法律意义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其民事权利的受损是因虚假诉讼而产生,那该案外人既不符合再审程序中的申请条件,也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条件,则该案外人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动条件苛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③。在司法实践当中权利受侵害的一方本就处于被动地位很难获得证据证明他方之间的诉讼是否为虚假诉讼,尤其是在调解书当中,权利受侵害人即使知道权利受侵害也很难获得证据证明他方恶意损害自身的合法权利,即使自己的权利遭到损害也不能起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为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④这就对管辖法院做出了限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很难进入审理程序。一些地方法院因各种原因对于当事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会对其做出种种限制。
(一)扩大管辖法院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案外第三人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原审法院。但是,基于某些原因原审法院往往不愿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扩大管辖法院,使得案外人能够向其他法院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样即可维护案外人的权利也可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司法腐败。
(二)放宽提起条件
因我国普通公民并无调查取证权,在自身权利受损时很难得到他人恶意传统进行虚假诉讼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取证权也未得到有效的保证,要想获得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证据很大程度上职能依靠司法机关的调查。而向司法机关申请调查,程序复杂的诉讼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我国对于恶意诉讼的案件调查大多归类于刑事范畴。尤其是对于一些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如若一律将其进行刑事调查,也在一定成都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使更多的司法机关人员陷入到繁琐的调查当中,造成司法自愿的浪费。放宽提起条件,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也可快速解决案件提高办案效率。
(三)扩大提起主体
如前文所述,当案外第三人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独立请求全的第三人,也不属于无独立请求全的第三人,同时其本身又不符合提请再审的情况时,若不允许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其权则无法保障,第三人撤销之制度制定的目的也无法达到。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允许该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提起诉讼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发展,应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和现状。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权利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遏制虚假诉讼,规范诉讼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条件太过苛刻,也只能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权利救济方式,不能得到普遍的适用。但是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应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适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困难。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新的制度,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完善,使得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走向一个新的高度。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二百九十七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三百零二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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