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3 阅读数:364
摘 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归根结底食品的质量是最根本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关系到国家、民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颗毒瘤,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如何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社会难题。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和综合协调相结合的模式,但这种监管模式暴露出部门协调、中央地方衔接、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监管中的参与度等一系列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阻碍作用。本文论述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困境的原因以及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及监管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87-02
作者简介:王琪文(1996-),女,满族,辽宁大连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去年我国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曝光了35家餐企食品检出罂粟壳成分。罂粟壳为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和鸦片、海洛因相比,罂粟壳内的“有毒物质”虽然含量不大、纯度也不高,但其成分同样包括吗啡、可待因、那可汀、罂粟碱等30多种生物碱。对大多数未接触过毒品的人来说,“功力”不可小觑。如果长期食用添加了罂粟壳的食品,会产生极强的依赖性,同时伴有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极重损害,最终很有可能上瘾,具有潜在的吸食毒品的倾向,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罂粟壳之所以屡禁不绝,与它的“身份”特殊性有一定的关系。它还具有一定的药用功能,罂粟壳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正是这种“亦正亦邪”的身份,加大了监管难度,导致食品添加罂粟壳这一现象有蔓延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更是对中国的经济发展、食品出口、社会稳定等方面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道路依然是艰难的。即使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一定成效,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仍然还有很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事态之严重不容忽视。
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由中央、省级以及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大多数省、自治区和县都设有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将当地的食品安全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报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直接向当地政府负责,并接受中央监管机构的指导。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虽然涉及十多个部门,但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是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样,就形成了以部门按照食品环节进行分工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框架。
(一)监管部门力度和协调性不足
添加罂粟壳成为一些餐饮业者的竞争秘诀,这种现象反应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欠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法商家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毒性物质残害群众的生命健康。面对“舌尖上的罂粟壳”这样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如果不加大经营单位的检查次数和频度、检测力度、抽检监测范围等,这类现象还会屡禁不止。
此外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机制其核心在于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部门之间、环节之间、地域之间的协调。现行监管体制将不同生产特点的食品生产过程自主分割出来,交给不同主体进行监管,过程中避免不了出现交叉管理和真空管理等各种问题。[1]“有利争管、无利推诿”导致许多经营者趁机搞个“擦边球”,有孔必钻的无良商家们也会抓住这样的监管漏洞进行非法活动,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社会群体组织的消极参与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舆论媒介、消費者协会等社会群体组织的社会监督也要守规守法,不能随意而为。随机买几个产品,随便检测一下便发布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多严重的不实消息,这给中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2]一些唯恐食品安全监管不乱的人,在舆论平台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用所谓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冲击大众眼球,导致中国食品在自嘲、自骂、自毁中声名狼藉不知所措。还有一些社会群体组织没有及时发布真实的消息,而将此类消息封锁,让群众无从知晓。这样的社会监督行为是在阻碍社会的发展,应该予以调查和整治。在生活中,商家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是社会媒体却是很少关注,如果大家将这类事情放在杂志、报纸报刊上公布,必然会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何至于让罂粟壳事件继续蔓延呢?
(三)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保障者,作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来源之一,应该及时准确的将有可能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公之于众。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就是监管者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时没有尽到应尽义务。监管部门应该既要对经营者负责也要对消费者负责,秉公执法,拒绝贪污。
(四)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安全管理参与度低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食品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不高。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但是很多消费者却缺乏食品安全意识。许多人吃过添加罂粟壳的食物后会觉得非常美味,甚至还会有想再来一些的想法,这时候是不是应该想一想为什么吃东西会上瘾?还有的人明知道已经添加了罂粟壳,却经不住美味的诱惑,放任自己的身体健康不顾,先过一把美味的瘾。酿成严重事故后,也不懂得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去管理无良经营者们,大多时候不了了之,让这些无良经营者们逍遥法外。
(一)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能
基于合并成本、国情等相关因素的考虑,简单的模仿国外单一机构体系监管不一定能够有效解決中国多部门监管的弊端。相比之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更加可行。[3]
强化监管领导,坚持政府负总责。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4]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宏观上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捋顺监管体制。
(二)完善监督部门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大量篇幅规定被管理的经营者的责任追究制度,而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却是少之又少,只有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法》中只有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笼统的规定对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法》的责任追究上增添监管主体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会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监管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将事故扼杀在摇篮里。
在《侵权责任法》的产品责任中,也未规定监管主体的责任。监管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相互推诿,权责不清,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的侵犯。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到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家赔偿定义(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可知,监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因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可以获取国家赔偿。在食品安全法对监管部门责任追究中应该完善相关赔偿程序。
(三)完善风险评估机构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虽具雏形,但其制度体系并不健全、规范内容不完善、评估机构欠缺独立性等等。应进一步制定和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对象、实施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召开发布会、在论坛上发布评估结果,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让结果透明化。风险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使评估结果更加科化学,成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监管度。
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意识。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变被动消费为主动,自觉拒绝假冒伪劣食品。在遇到食品安全事件时知法懂法善用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发展的大形势下,人们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很大程度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与重视。政府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要有足够的威严,不姑息纵容食品安全事件,监管部门时刻牢记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让群众买的放心、吃的安心。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到社会监督中,为我国食品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希望通过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够真正的维护人民的健康,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1]杨新登,颜成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36-38.
[2]赵艳艳,罗云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EB/OL].http://www.sohu.com/a/118911501_162758,2016-11-14.
[3]马英娟.走出多部门监管的困境——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J].清华法学,2015,9(03):35-55.
[4]欧阳荣化,田春林,田茂平.城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N].中国食品安全报,2016-3-10.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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