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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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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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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护机制

发布时间:2021-08-02 阅读数:476

摘 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如何切实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我们认为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护机制无疑是强大的助推器。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护机制,这会使得法官在审判中可以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来,同时解决法官的审判受到干扰等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这无疑是对司法

改革进程,对法官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官;保护机制;司法改革;司法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91-02

作者简介:王伟俊,河南林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一、现今阻碍法官履行法定职权的主要因素

(一)法官的人身健康受到威胁

在法治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高涨,法官成为社会中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人员。法官的人身健康需要得到保护,这是不仅仅包括人生健康安全,还包括涉及人身、名誉、职业等有关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一系列权利保障的内容。

然而,由于某些因素,导致部分群众不理解或无端指责司法人员。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的裁判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诉讼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即便该司法判据是合理合法的,當事人也可能迁怒于法官。一些当事人一旦受到法律惩戒,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认为是司法人员跟自己过不去,仇视司法人员,甚至千方百计地报复司法人员。

(二)法官的审判工作受到外部干预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对案件负责,法官怀着公正良善之心进行审判,正如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审理案件不应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预。但是就中国的法治实践来看,法官的审判工作并非一直能够保持中立客观,其中外部干预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在实际上,法官在工作中,由于现有的行政化管理弊端,让审理者裁判在实际中总是那么虚弱,出现的各种冤假错案,有些就是由于法官受到外部干预造成的。层层审批制度、法官任免制度等在这些为外部因素干预审判提供了可能。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量准则,那么,司法将可能会在外力的压制或影响下,背离司法的公正主旨而流于枉法裁判,最终铸成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恶果。

(三)法官的工作压力和薪酬不平衡

我国司法本身就面临着案多人少的难题,一线司法人员工作压力大、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是司法职业的现实状况。更为严重的是,法官作为纠纷处理解决者,面临长期的纠纷和犯罪等社会的阴暗面,心理上比较容易烦躁焦虑,心理压力较大,工作情绪下降。2007年,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直至五级法官180元。这些津贴补助对于当前的生活水平来说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生活需要。

面临这种工作情况,法官可能离开工作岗位,对于引进优秀工作人员也将产生负面影响。薪资问题也是导致出现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一些法官可能滋生腐败,枉法裁判、权钱交易,裁判的不公又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面对不公的裁判,法官的人身健康安全又受到威胁,如此导致额的恶性循环,我们不得不重视法官的待遇问题。

(四)法官的身份地位容易受到影响

法官作为公正底线的坚守者,本应有着崇高的社会和身份地位,在实践中,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身份保障制度,《法官法》、《检察官法》原则性地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任免等内容,而对于如何具体执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检察官、法官的身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某些地方领导利用自己的权力,对那些“不听话、不按领导意志办事”的司法人员调离岗位或降职处分,在司法内部,也出现法官被上级随意以某些原因调离、免职、处分的现象,法官、检察官的身份难以保障,这将严重影响其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

要使得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公正独立审判,需要给予法官相应的身份和地位,应当保证非因法定事由程序不被调离免职,要杜绝司法人员因坚持原则得罪领导或者与领导意见不合,而被无辜调离岗位甚至被免职、降级等情况。

二、健全法官履职保护机制的路径

(一)加强法官安全保护机制,提高法官素质

我们可以通过刑事和非刑事手段来对法官加以保护。在刑事手段上,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对藐视法官,对法官实施侮辱、打击报复、等犯罪行为加以严厉惩罚。在实践中,法官的近亲属也极有可能成为某些当事人的攻击对象,尽管《规定》首次提出了应当对司法工作人员近亲属加以保护,但是规定的同样过于笼统,任然需要后续的法律或实施办法加以具体化。同时,应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息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家属个人申请保护措施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名誉权等重要权益。

在非刑事手段上,我们应考虑导致某些当事人打击报复法官情况的出现的原因,当事人的打击报复有时是出于裁判不公,这就需要管理建设好法官队伍。遴选法官检察官一定要德才兼备,不仅要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平,同时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对法官的安全保护机制我们需要做到标本兼治,我们应当要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消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与与误解。

(二)排除外部对法官工作的干扰

裁判的公正需要一个良好的审理裁判环境,要杜绝各种影响因素渗入到司法活动中。破除法官所面临的行政化倾向,让法官居中作出公正的判决。《规定》明确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这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完善,用法律的形式对干预司法活动的人员作出规定。

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建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在面临干预时,可以找到有关部门加以控诉,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应当对法官所处的管理环境加以完善,法官在管理系统中受到行政化的影响,法官的自主能动性往往受到限制,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法官遴选制度、法院内存在的层层审批制度加以改革,让审判与外界干扰因素隔离,使法官能够切实公正审判。

(三)健全法官物质保障保障制度

近年出现的一部分法官离职现象,除了部分法官的道德职业素养原因外,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的工资低。稳定法治队伍,需要改变现行的法官薪资与行政挂钩的制度。薪资水平低这也是在司法活动中某些法官进行权钱交易的诱因之一。对法官、检察官要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取消现行行政等级化的工资制度,建立财政独立的薪资制度。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可根据资历、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这样才能保证优秀司法人才留在工作一线,法制工作建设才能顺利进行,同时也能遏制某些法官的权钱交易的的行为。

《规定》中的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该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的权益得到了细化与保障,但是这些规定仍然需要在《法官法》中进一步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强化法官的权益,这些愿景的实现需要用规范加以具体化,使之可操作。

(四)完善司法人员身份职业制度

在某些地方,法官可以被领导随意调离岗位甚至被免职、降级等。法院的行政化、地方化使得法官的身份地位随时会受到侵害。《规定》中的四到十四条规定了关于法官检察官的调离、免职、辞退、降级、撤职的具体情形,并应当对做出此处罚决定说明理由,法官、检察官的对受到的处理享有知情、申辩和举证的权利,对法官的错案追责,也充分考虑到保护法官检察官,其中对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这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有着重要意义,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真正使得作出裁判者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该《规定》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是一个福音,我们应当考虑以此为契机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身份保护制度,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台相关细则性规定、配套性措施,形成行之有效的完备制度。

三、健全法官履职保护机制的重大意义

(一)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司法工作人员作为法治工作主力军,他们的受到应有的保护,关系到法治的大局。在得到应有的保障后,这将遏制住司法工作人员因受不到合理应有的保护而精神涣散,甚至进行腐败的的可能,司法工作人员对刚出台的《规定》呈现出欢迎的态度,这表明保护司法工作人员将使得其受到鼓舞,对于法治来说,百利而无一害。

(二)为司法公正审判提供强大助力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将对司法工作人的排除各种外部的压力和困扰,营造良好的司法工作氛围,杜绝各种工作人员外的司法干预。

这些来自司法体制内的,来自党政机关的干预。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利用其掌管人财物的便利干预司法活动,甚至把司法机关作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贯彻领导干部个人意志的工具。在另一方面,在法院内部,也存在对不听招呼的法官,以违反法定事由和程序将其调离审判业务岗位的现象。这些情况严重影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使法官、检察官无法恪尽职守、公正独立履行职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需要司法工作有人员能够进行公正、独立的审判,需要保护好司法工作人员的各种应有权益,建立健全司法工作人员履职机制将对司法公正审判产生强大助力。

保护机制的建立将会使更多的司法人才留在司法工作岗位,外来优秀司法人才的引进将会更加顺利,这样,法治队伍将会得到稳定与发展,人员的素质水平也将得到很大提升。

[ 参 考 文 献 ]

[1]杨志.浅析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5.

[2]史立丽.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研究[J].思想政治与法律研究,2015.

[3]章诗媛.浅谈建立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J].法律与经济,2016.

[4]王敏远.论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J].中国司法论坛,2015.

[5]陈卫东.保障司法人员履职安全刻不容缓[N].检察日报,2016-3-6.

[6]刘武俊.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就是维护司法权威[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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