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4 阅读数:647
李金艳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也促使广告行业升级,广告领域违法行为的不同类型在网络时代出现了新特征,广告领域的法律案件也出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各种困境,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建立电子信息平台来保障广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广告;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58-02
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改的内容涵盖了虚假广告的法律明确界定、典型形态;同时增加了对广告代言人代言行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广告媒介发布行为的相关监管规范等多方面的修订,保证了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广告行业的市场总规模也随之逐年增长。2017年全国广告经营额持续增长到6896.41亿元,广告领域市场规模的逐年增加。
一、广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界定
(一)广告行政执法
广告的行政监管执法是工商机关对广告行业实施监管职责的主要手段类型,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行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行业的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和制裁的行为。行政执法的领域比较广泛,在具体措施方面,行政执法的处罚措施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违法主体改正;要求广告主体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体公开声明和更正;根据行为情节不同给予一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责令广告主体停止广告业务;吊销广告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等。同时,对于广告监督部门和审查机关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广告刑事司法
新《广告法》规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广告存在虚假的情形下依然进行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违法行为;广告审查机关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界定
广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在查处广告领域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时,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坚持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双方相互协作,保障广告法律案例中涉嫌犯罪者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责任都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避免对广告违法人员“以罚代刑”的一种合力办案的工作机制。该机制主要有衔接的程序性、非对称性和相互制约性的特征。
二、广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广告领域出现了一批违法分子,尤其是网络广告的盛行、违法广告行为猖獗,比如将非法产品改成合格、黑五类的广告泛滥,无资质的商家在网络宣传下摇身一变成了合法资深的品牌专家;食品行业出现有毒食品虚假宣传、药品行业假药劣质药品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而虚假违法广告涉及到的产品和服务是关系到民生的质量和安全,同时网络广告有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对广告领域的执法部门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因此,两法衔接在广告领域急需应用,有效地保障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们的切身利益。
最近几年,我国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食品行业、环境领域都做了有益的尝试,尤其是在食品药品领域的联合执法及电子共享信息平台构建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广告领域两法衔接的探索尚处于初步阶段,2015年新《广告法》中规定了虚假广告涉及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司法的惩罚,但是具体的程序和协作模式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刑法》中對广告领域犯罪案件缺少明文规定。
三、广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境
(一)广告刑事司法依据不足、成本高效率低
目前,我国广告领域监管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广告立法技术及内容方面的不足造成了广告类法律案件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依据不足。首先,广告法律案件的管辖权和违法行为认定问题。随着网络营销普及到各行各业,网络广告已经成为广告的重要形式,网络平台也成为了广告的新媒介,在法律适用上,由于互联网广告主和经营主体发布信息和传播范围不受空间和地域限制,司法实践中存在广告法律案件管辖权具体确定难题;其次,广告违法行为认定方面,主要涉及到广告的行为主体和司法监管具体内容、范围如何确定。新时代互联网广告因广告主体的开放性导致其身份难以界定,司法监督机关对广告主体的法律监管困难,而在广告的违法行为认定上,2015年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确定了虚假广告刑事司法可能存在的情形,有助于市场中虚假广告行为的司法认定,但是,电子商务发展出现的网络广告形式多样、技术融合,广告案件的电子证据的技术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定都存在较大的技术困难。最后,广告司法维权消耗时间长、成本费用高而效率偏低,由于网络广告法律案件的行为主体确定难,电子证据认定存在技术等各种缺陷不足,给司法责任追究增加了许多难度,司法程序上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理原则,需要付出更多的司法资源的成本。
(二)广告行政执法监管权分配不明确,主体间协调不够
广告领域行政监管主体之间监管权的划分,监管执法机构的合理设置和监管权的纵向、横向分配共同形成了广告领域监管法律制度中行政执法的主体要素。目前,我国广告行政执法监管权主要在横向方面,根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广告进行分配,由广告监管部门与相对应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作管理,在纵向方面,不同的监管部门从上到下形成行政管理和监督体系,但是在实践中,广告监管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的主管部门由于职责分配不明确,导致机构重复设置、职责范围重合、职能履行过程中的交叉现象,又因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不顺畅造成市场监管主体混乱,出现一个广告问题多个部门同时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两种极端局面;尤其是网络时代下的广告,由于网络平台的行业融合和监管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网络广告出现的新问题在传统的行政监管模式下受到多重局限导致多头困境或真空地带。
(三)广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不畅
广告领域的法理案件处理需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才可能避免以罚代刑的现象,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偏多,存在诸多重复和交叉问题,沟通和衔接不顺畅导致广告法律案件无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大部分广告法律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和经营资格处罚来实现,甚至出现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为了经济利益随意将犯罪行为定为行政违法案件,降低处罚等级,成为两法衔接的障碍因素;另外,我国广告法对司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广告行政执法的附属,条款不具体,现行的刑法中也没有合适的罪名与广告行政执法中的法律案件相匹配,最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法真正有效实施,案件不能正常移送和处理,不利于广告领域的公平竞争和健康环境的创建。
四、广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广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原则
广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原则是规范两法衔接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指标,有利于将衔接机制发挥最大的作用。
首先,坚持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原则。分工明确要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在两法衔接机制中应该明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同时,需要有效配合,不能“以罚代刑”,阻止广告法律案件向司法部门的移送,增加相互的合作意识,实现有效衔接。
其次,坚持法定程序的原则。两法衔接机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程序上衔接的机制,必然要求两法衔接的运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这就需要广告领域行政执法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保障程序的法定性。
(二)完善广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措施
1.健全广告领域两法衔接机制的法律规范,增强刑事司法依据
现有的广告法律法规不完善是我国广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关键问题,现实需要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涉及领域、范围和基本原则,和广告法律案件的移送原则、移动期限,对于故意截留不移动的追求法律责任,并作为考核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要指标;当广告法律案例出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競合状况时,违法主体受到的处罚应该是法定的,不能“以罚代刑”,应确定“刑事先行”的原则,确保法律的正义和降低社会危害,保障广告领域的健康安全。
2.明确广告领域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划分,增强执法主体间协调力度
广告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广告领域各执法部门在明确各自职责基础上,减少在横向和纵向分配方面职责交叉和重合,树立“顾全大局、协同办案”的理念,正确地理解两法衔接的价值和重要意义,才能在执法监督机关和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之间有效协调,构建衔接顺畅的两法衔接机制。避免传统的执法手段造成的“以罚代刑”、违规执法、渎职失职现象发生。这就要求执法工作人员提高法律职业素养,加强广告领域法律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组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网络技能和互联网思维的新时代办案团队,并系统地掌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及其两法衔接机制的工作程序,提高规范执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电子证据的鉴判水平,及时准确地移送广告犯罪案件,进一步保障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效率。
3.建立广告领域两法衔接的电子信息平台,保障衔接顺畅
为了保障广告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顺利实施,需要建立电子信息网络沟通平台,首先,让行政执法部门将广告法律案件信息输入内部网络平台,使得司法机关可以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平台找到案件信息,同时对行政执法的广告案件起到监督作用;其次,完善广告法律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各种法律案件的证据衔接直接影响到案件进行的是否顺畅,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在取证时提高标准、有效分类,使案件移送司法部门时可以保障证据的有效移送;最后,提高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广告领域案例的办理水平,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取证的取证方面提高能力,确保广告法律案件能够获取全面、及时和有效的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也要转变行政人员取证时不考虑刑事证据的获取,造成衔接困难。
五、结束语
随着新时代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广告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业态,广告犯罪类型也复杂化,网络时代广告由于地域空间的开放性增加了广告法律案件的处理难度,加之广告领域两法衔接机制专门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仍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导致两法衔接的困境,我国将会逐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构建电子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两法衔接的顺畅协作,促使广告领域的健康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李晓丽.浅议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J].法制博览,2018(19):116.
[2]凌萍萍,何紫璇.大数据背景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63.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2015-4-24.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上一篇:浅析网络贷款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