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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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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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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中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01 阅读数:1374

摘 要:随着上海自贸区、河南自贸区等国内各自贸区的申建成功,跨境电子商务成为自贸区业务的重中之重。跨境电子商务由于其独特的跨国性、复杂性和虚拟性而与单纯的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有所不同。本文根据信息不对称、公平竞争和利益平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基础,发现跨境电商交易中的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监管机制不健全、权利救济道路艰难等问题,建议从立法、执法和权利救济三个方面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81-02

作者简介:严凤(1990-),女,汉族,河南信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

一、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国际贸易活动,跨境电子商务是融合了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的优势而形成的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它既具有国际贸易活动的跨国性和多样性,也具有电子商务活动的便宜性和虚拟性[1]。

首先,跨国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跨国电子商务的商品是由国外品牌商提供,因此在双方交易达成后,需要国外品牌商通过跨国物流将交易商品直接邮寄给国内消费者,银货的交付都是跨国性的。其次,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可见,交易商品不可见,因此整个交易过程是虚拟的。最后,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基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考虑,消费者通过跨国电商交易平台购买的商品大多是生活消费品,交易金额相对较小。

二、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

在实际的跨境电商买卖交易中,跨境电商平台在整个交易中只起到中介作用,而由于物流的滞后性和商家信用的风险性,国内消费者在付出了货款之后得到的貨物并不一定能达到其消费目的。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国内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二)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竞争型经济。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地域限制,相对弱势的国内消费者群体由于不足以对外商产生督促和威慑的作用,这就需要相应的消费者倾斜保护机制来监督外商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质量,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营造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2]。利益冲突在一般情况下可依靠社会自发调整而解决。然而,由于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利益需求的无限化,导致社会自发调整机制难以承受。由于经营者对利益的无限追逐,造成了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不平衡。

三、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由于集合了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的双重优势,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通过网络蓬勃发展的新型国际贸易模式,具有选择多样、交易便捷的优势,同时,也因其跨国性、虚拟性和复杂性,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产生了新问题。

(一)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跨境电子商务由于是在非母语环境下的网购,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售后要求补修、换货或退货的情况相较于国内电子商务更加频繁。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不仅仅是购物活动的延伸,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但是现实中的消费者在跨境消费中的这些基本售后服务都难以保证。2013年,依托于上海自贸区开始运行的“跨境通”是第一家经政府审批的海淘网站平台。在“跨境通”官方网站的售后服务条款中,只有一个简略的解释:“跨境通上的海外商家都提供商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正规退货渠道,消费者与卖家协商一致后可以退货到中国大陆境内指定地点,确保消费者的售后服务得到保障,享受全程无忧的购物体验。”这种退货退款条款,在国外商家诚信缺失、退货成本高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下,国内消费者在跨境通上的消费权益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自贸区的跨境电子商务目前都处于初步运行的不成熟阶段,对入驻跨境电商平台的海外商家的准入机制不够健全,后续的监管机制也不够完善,造成了资质不全的海外商家侵犯国内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我国尚未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3年8月29日就发布了《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但在一些具体的如经营主体资格认定方面,只是进行了概括性的操作规定,各地又根据地方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在规定方面的不一致加大了统一监管的难度。例如根据89号文件的规定,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因此,文件并未将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普通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区分,造成了跨境电商准入监管的低门槛,使得一些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商家入驻平台,为国内消费者的权益埋下了隐患。并且由于在跨境电商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缺乏专门的规范和标准,跨境电商的交易行为不受约束,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国内消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权利救济道路艰难

伴随着中国各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救济途径相比传统贸易难度加大。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一般有替代性争议和诉讼两种救济方式。首先,在协商、调节为主的替代性争议救济中,由于跨境电商平台的中介性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诉求,与卖家直接沟通又需要相当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买卖双方交流相较困难。其次,在诉讼救济中,由于跨境电商涉及至少两个国家,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是针国内交易的消费者所提供的救济方式。特殊情况下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即使如此,由于跨境电商交易金额相对较小,也很难启动涉外消费者合同违约诉讼。并且,由于受到法律法律、语言和地域的限制,以及外商所属国出于保护出口品牌的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往往在责任主体、适用法律的选择和后期执行问题上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基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立法进程

纵观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法规体系,在海关监管改革、检验检疫、税收和结汇支付等方面的操作规范已基本具备,但现有规范与目前跨境电商所存在的弊端还是难以契合。并且,由于法律位阶较低,具体规范基本都是各部委各自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缺乏一个合理科学的协调机制,这就导致在同一个问题上难免存在规范互相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为实现对跨境电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规范,建议在各部委所提出的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跨境电商的发展趋势和弊端,制定一部统一的跨境电商法及配套实施条例。

在这部统一的跨境电商法中,重点需要明确的有三点:第一,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有充分的介入权和追踪权。由于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信息需要由相对权威和中立的机构予以提供,而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取。这就需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尽到获取信息、提供信息的责任。第二,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为了保证裁判在国外也能得以有效执行,交易双方需要在发生争议时确定司法管辖权,因此建议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作为被告所在地考虑。第三,明确与交易相关的纸质凭证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由于電子证据的证明性不足,而纸质证据除了发票几乎难以获得。因此,建议法律强制要求经营者保存与交易有关的行邮税凭证、境外发票等,并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证据使用。

(二)加强对跨境电商准入、物流和售后监管

在跨境电商进入市场之前,国家工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其资质和诚信状况,对达到我国电商企业进入标准的给予许可进入市场的资格,并在进入市场后,对跨境电商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管,将跨境电商的经营许可、网上交易、物流运输等各方面都置于法律的监管之下,增强电子商务运营的合法合规性。同时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信息系统与平台建设,在电商进入平台之前做好资质认定、风险预备等处理措施,避免在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无法确认责任主体,或缺乏赔偿能力。

其次,参考对私人物品的监管方式,将电商货物的进出口纳入货物类监管中,网上交易记录、物流记录、支付记录等都可作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货物认证依据,形成完善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三)鼓励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等自治性解决机制的引入

在线协商在实际操作中就是交易的买家和卖家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媒介,通过在线交流,对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如果通过在线协商程序无法解决的情况,就可以考虑引入中立第三方来帮助解决纠纷,即所谓的在线调解。第三种方式即在线仲裁,在线仲裁适用于双方既无法自行协商解决,也不愿意由中立第三方居中调停,就可以在发生纠纷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达成仲裁协议,具体到跨境电子商务中就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在线进行仲裁程序,仲裁员根据当事人双方在网上提交的材料来进行审查,从而作出仲裁裁决。由于在线仲裁需要交易双方事前签订仲裁协议或事后一致同意进行仲裁,事实上在跨境电商交易中交易双方很难做到这样仔细、严格,并且仲裁的成本与协商和调解相比,金钱成本较高。因此,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建议国内消费者选择在线协商和在线调解两种方式,并鼓励消费者自行采取其他合法的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

[ 参 考 文 献 ]

[1]吴开超,吴伶.经济学原理[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161.

[2]JIADONG W.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in Cross-border Online Shopping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Solutions[C]//Proceedings of 2013 3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Sciences and Society(ICSSS2013):Volume 43.USA:Informa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Institute,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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