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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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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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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婚姻家庭法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1-07-27 阅读数:454

摘 要:法律的价值是法学理论中需要研究的热点问题,那么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范畴,婚姻家庭法价值的研究也是为学者们所看重的,笔者从法的价值的一般属性,进而总结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从而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法的价值;婚姻家庭法;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84-01

作者简介:盖业民(1994-),男,辽宁凌源人,辽宁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一、引言

法的价值主要由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这几个要素组成。对于法的价值的研究是理论法学界一直热议的问题。法律的存在也是为了调整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关系,所以部门法的存在也是要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价值评价

对于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应用于部门法之上,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的研究也贯穿于法的价值的研究始终,婚姻法的价值是在婚姻法实践活动中,在婚姻法本身的内在要素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婚姻法的需要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婚姻法的价值有法的价值上的共性,但由于它属于民商事法的范畴,所以其也有一定的特性,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也要更偏重于自由和平等。以下是婚姻家庭法价值评价的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

对于价值主体的考察是重要的。在婚姻家庭法中主体是家庭,而法律存在的意义也在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中国的传统是重家庭的,儒家经典提出先“修身”“齐家”而后才能“治国”“平天下”,认为“家”应该是“国”的基础。家和才能万事兴。在现代社会,人们仍然希望并要求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这种欲求反映到法律中就是婚姻法价值的所在。面对现存的法律,人们同样用自己的需要为标准,所以对于婚姻家庭价值的探寻应当由以家庭为核心。

(二)实效性原则

即以婚姻法价值关系中现实的或必然的结果为评价依据来判断婚姻法的价值。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张就在于法的实效性。在研究法价值时,曾国藩先生也曾在其著作中说明这一点,从法的价值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的存在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那么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我们有时候会犯这样的一个错误,就是注重条文的形式而不注重其运作效率的高低。因为法律是指导人们的行为的规范,一旦不能正确的指引,就会适得其反。所以笔者认为婚姻法在立法时的价值标准应该以实效性原则作为标准。

(三)发展性原则

因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所以在探讨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时要以价值的取向为标准,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比如说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在婚姻法立法时忽视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的调整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三、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

(一)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社会中是存在阶级区分的,社会上有很多群体他们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需要社会上其他群体的保护,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老人这些都是我们的法律需要保护的对象,特别对于女性,因为女性处于我国的根本大法中也明确规定要保护婚姻和家庭,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的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偏重于保护女性,尤其是在财产的分配问题上,应当给予女性一定的保护。例如,对重婚罪的规定及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对离异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的具体细化;对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惩罚;对无生活能力人的扶养等规定,都体现了社会对弱者的同情与保护等。但是我们从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看出其对于房产归属的规定明显保护的是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所以这不得不引发笔者的思考。

(二)稳定家庭秩序

家庭在一个社会中的地位是众所周知的,家庭的稳定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所在社会的发展情况,同时也是衡量这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有家才有国,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所以维护家庭秩序的稳定是我们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根本,我们的婚姻立法应当排除婚姻的不稳定因素,比如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对结婚限制条件的规定。这样的婚姻关系立法其实质上是对我国公民婚姻的保护。另外,我们在法的价值层面上讲求婚姻的平等,但是这样的平等也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就是在尊重女性的前提下,保障弱者一方利益的前提下的平等。例如对离婚的限制就在于此,婚前的调解制度也在于此,我国婚姻法将婚前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其实质上也是维护婚姻稳定性的一个手段。两人之间及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密切发展。而婚姻质量的提高来自于夫妻共同的努力和平等的收益,这种平等将应该不仅是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这样的平等更应该成为人们每日必须的生活原则。对配偶权的规定及夫妻间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文明社会中夫妻关系的走向。

(三)对正义的追求是现代法治的基础

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通常认为,法治是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法治社会则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法治社会中的要素之一就是具备良好的法和良法普遍地被人遵守。只有良法的存在才能达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是有相应的关系的。良法的评判标准与是否普遍地被人遵守是相辅相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律的制定必须是有章可循的。立法应当合理,体现出法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婚姻法担负着调整社会中最广泛存在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任,从这种意义上说婚姻法在立法時应仔细斟酌法治社会中人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负的义务。对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而言只有先承担起家庭的责任,才能承担起整个社会的责任。

[ 参 考 文 献 ]

[1]常艳.法的价值研究及方法刍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6.

[2]高照.和谐——法的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9,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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