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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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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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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诉讼交叉冲突及其解决

发布时间:2021-07-26 阅读数:514

摘 要: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一类案件。受国家重刑轻民的传统思维,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此类冲突的解决方法多种多样,难以确保司法公正。本文从刑民诉讼交叉冲突的概念、分类入手,细述了现行冲突解决方法的不足,对完善刑民诉讼交叉冲突提出了关于被害人程序选择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范的等几个方面的具体意见。

关键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民诉讼交叉;冲突;解决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82-01

作者简介:邓雅丹(1993-),女,汉族,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一、刑民诉讼交叉冲突的概述

(一)刑民诉讼交叉冲突的概念

刑民诉讼交叉冲突是指涉及刑民两种法律关系并存或者交叉的案件到了法院,由于对案件性质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不明或竞合等原因在诉讼程序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二)刑民诉讼交叉冲突的表现形式

1.事实牵连型

虽然案件法律事实不一样,分别涉及刑事与民事领域,但这些法律事实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关系从而造成了刑民诉讼交叉冲突,根据最高法1998年规定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则是“刑民并行”,即案件分开审理。

2.案性复杂型

虽然是两个不同案件,但是其中具有同一法律事实,而这些事实认定一时难以明确定性为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从而造成的刑民诉讼交叉冲突。

3.法规竞合型

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刑民诉讼交叉冲突。造成这类案件交叉冲突的原因是法规竞合,即该项法律事实在刑法和民法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该法律事实。

(三)引起刑民诉讼交叉冲突的原因

1.诉讼时效的冲突

刑法规定了四种犯罪追诉时效,还有例外的情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民法规定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同时刑法和民法的訴讼时效起算点也不同。因此,对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在诉讼上可能出现矛盾情形。

2.证据制度的冲突

在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上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有截然不同的规定。

3.赔偿范围的冲突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是排除其外的。而民法则允许受害人因精神方面受损而提出赔偿请求。

4.管辖冲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都有不同法律规定,但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由于法规的竞合以及对案件的性质存在理解差异,三个司法机关容易产生冲突的诉讼。

二、探析我国现行刑民诉讼交叉冲突的完善建议

(一)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

对刑事部分属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应拥有民事部分的程序选择权,即作为附带形式提起或者自己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对刑事部分属于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应拥有民事救济的选择权,决不能因为案件涉及犯罪而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民事部分的审理。

(二)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将刑民诉讼交叉冲突案件分成三类,然后视情分类调处:第一类(必须附带民事诉讼类):这类案件是指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没有被害人起诉,而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第二类(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类):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外,刑事追究无法及时实现的;存在刑事被害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事审判进行中或判决作出后才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第三类(除以上二类外):对这类案件,被害人应拥有民事部分的程序选择权。

(三)确认法院的案件性质决定权并明确案期

由法院确认案件的性质,公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异议,但应以尊重法院的决定权为前提。同时,对法院审理案件性质的期间和移送案件的期间都应具体化,防止时间拖得太长,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以致无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四)完善立案监管督察,建立复议、复查机制

明确检察院对法院受理案件的监督权,防止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同时,在对案件性质有异议时,侦查部门应有异议权,有权申请原法院复议一次,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查。复议、复查期间不得停止侦查。

(五)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顺序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分别独立进行,并强化两者间的信息交流使得案情和案件审理情况等得到及时的共享,同时交叉调解促进矛盾和纠纷更好地解决。

三、结语

在处理刑民诉讼交叉冲突案件时,建立并完善此类案件的调处模式可以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可是由于刑民诉讼交叉案件的复杂性,其所涉及的深度与广度并不是笔者所能及,所以对此进行了很浅层的研究与探讨,而要想在刑民诉讼交叉冲突中找到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平衡仍需要法学研究者们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04:31-36.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3-30.

[3]高铭远,马克昌主编.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1-56.

[4]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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