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5 阅读数:608
刘靳囡 安晓雨 屈慧波
摘 要:人肉搜索是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面对强大的人肉搜索对大众隐私权造成的威胁,有很多学者说,隐私已经消失,人肉搜索的强大威力已经对公众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对其存废争议不断,法律是否应当出台明文对人肉搜索这一行为进行禁止,其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将是对立法的一大考验。本文从人肉搜索的隐私权保护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给一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保护;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92-01
作者简介:刘靳囡(1996-),女,满族,辽宁绥中人,辽宁省阜新市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电子商务法。
(一)概念
人肉搜索是指提问者在网络上发布一定的线索,各个分散的网络用户对目标对象进行资料的搜查和审核,通过人工的方式对各种信息进行鉴别整理,从而形成基本信息的集合。从06年开始,各种热点事件和典型案例中的相关人员便被人肉搜索出来,人肉搜索提供了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
(二)特点
网友搜索的信息具有广泛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这充分显示出了人肉搜索的强大威力。人肉搜索造成的影响已经不可小觑,就行为方式而言,人肉搜索并不是单一主体一次性就能够完成的,而是由多个参与者例如多个网友等共同完成的。由提问者将被搜索的对象的一些信息和内容线索,放在公共社交网络平台上,通过号召使网民响应,提供更多详细的资料,将这些信息进行分析整理,通过信息的归纳和总和,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进行确定,将这些总结过后的信息,由相关人员发布到网络上,最后这些网民对这一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攻击和谩骂,在整个过程当中,很多网友和人员参与其中,对被搜索对象的伤害已经由单一个体的伤害扩展到整个社会,甚至形成强大的舆论效应,对被搜索者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并且人肉搜索和事件本身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广大网友不能够进行准确的鉴别,会形成一种网络暴力。
就其行为结果而言,人肉搜索会产生一种非理性的群体斗争,甚至触及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在不自觉当中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的现象,对于社会的不良现象和个人行为进行肆无忌惮的攻击和批判,这些网络推手目的在于宣扬自己本身认为的正義,而当事人无论做任何辩解都显得十分苍白无力,甚至会招来更多的诘责。从事件的发展到人肉搜索,再到最后的偏激和凶暴,甚至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其结果导致受害者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当中受到双重的侵害和打击,曾经,红极一时的网络暴力第一案中,王某收到各种恐吓邮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王某的工作单位也受到很大的侵扰,自己的住宅受到粉丝的围攻,可见人肉搜索的非理性会对被搜索对象的人权和人格造成双重侵害,使其精神受到折磨,生活不得安定。
(一)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对于人肉搜索,必须承认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人肉搜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人肉搜索事件本身,是源于人们对于正义和善良的追求,在传统媒体的报道过程当中,很多媒体只报道正义的一面,而忽视了事件本身的真相,公众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取事件的真相,便利用人肉搜索这一方式,去满足对于事件真相本身的探求,一些人肉搜索事件,使得公众的合法利益得到了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人肉搜索起到了维护社会基本公序的作用,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并不意味着人肉搜索就应当毫无限制,人肉搜索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例如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权等,法律允许公民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权,但并不允许网民在互联网上进行这些权利的不当使用。言论自由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自由的权利,宪法当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禁令或者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便可以行使言论自由权。但自由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在人肉搜索当中,很多网民对言论自由的滥用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原则上这是违法的,所以当进行人肉搜索时,法律应当优先选择保护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当被搜索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认定一个主体权责问题,迅速确定责任主体,从而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二)强化责任主体
由于人肉搜索参与者较多,发起人、其他网民和网络服务的提供者都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应当根据不同的主体的行为,对责任加以认定,对搜索发起人的信息进行搜集,发起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如果不计后果的对他人的私密进行搜索和公开,发起人必须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发起人只是对一般事件进行搜索,那么发起人将不承担法律责任,由造成侵权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纯的网络评论并不会造成侵犯隐私权这一问题,而对于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上进行大肆传播,对搜索对象的攻击骚扰,甚至是现实生活当中的攻击的参与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发现网站存在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信息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一些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如果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而扩大影响范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网络的发展在给我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对个人隐私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人肉搜索本身就备受争议,只有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弱化消极影响,才能够更好的发挥网络搜索的强大功用,保护个人隐私,构建和谐社会。
[1]余云.“人肉搜索”和隐私权保护的冲突[J].法制与社会,2012(33):14-15.
[2]范晓玲.“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D].山东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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