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我国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3 阅读数:484

摘 要:近年来,我国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纠纷频繁出现,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这种情况的出现,究其根本在于我国对视频分享网站的立法不够完善。对于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问题,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过错的认定标准也不够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不高。因此完善我国对视频分享网站的相关立法,对视频分享网站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96-01

作者简介:李新(1993-),女,汉族,河南延津人,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我国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著作权法对“间接侵权”未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间接侵权,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用一些原则性的规则加以规定,此外则完全适用民法的一般侵权原则。[1]对于视频分享网站较为复杂的侵权情形,只是按照共同侵权的规则来审判是不够的。此外,法院在司法审判中,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形会对法条加以解释和适用。这种方法大大增加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且也违背了国际上间接侵权立法法定化的趋势。

(二)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不明确

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分为明知和应知,关于“明知”的判断,其一可以按照网站的规定,其二可依据权利人是否发出了侵权来判断,这个较为容易。然而如何认定“应知”,则要依据外在行为来推定,但是法律上对此判断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官在审判中有较大的裁量权,实践中判决结果往往有较大差别。

(三)法律条文可操作性较低

我国的《条例》与最高院《解释》虽然借鉴了美国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但是我国《条例》对于这一规则只规定了要采取书面形式,并未规定具体的要求,例如时间和程序方面;《解释》也只是规定了“通知一移除”这一规则,也未明确规定通知的形式。对于权利人恶意发出的通知,美国DMCA规定权利人要承担一定责任,而《解释》和《条例》却无此规定。此外,我国立法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移除义务,也远超过美国DMCA对权利人人的保护[2]。

二、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立法完善

(一)在著作权中对“间接侵权”作具体规定

对于视频分享网站较为复杂的侵权情形,只是按照共同侵权的规则来审判是不够的。在著作权法中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英国的版权法条款中,分别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间接侵权行为,并且规定了这些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这种具体列举的形式。对于间接侵权的认定以及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限制条件,依赖于一个国家的公共政策以及著作权受保护的程度。因此,在我国科技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应当逐步提升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完善相关立法,明确间接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二)明确“明知或应知”的认定标准

对于明知和应知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借鉴美国DMCA中所规定的“红旗标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首先,从视频分享网站页面所宣传、介绍的用户上传的作品的情况来判断。法律应赋予网站较高的注意义务,视频分享网站应主动全面了解其网站上作品的著作权信息,积极采取合理的方式预防侵权作品的传播。假如视频分享网站未尽到合理地监管,放任侵权作品的传播,应当认定其对发生该侵权行为的默认。此处就可将网站的行为认定为“应知”。

其次,依据侵权作品出现的时间、该作品的点击量与下载量来判断。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由于其本身的职业特点,判断作品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应当是比较容易的。

最后,视频分享网站要杜绝侵权作品的反复出现。我国法律规定了视频分享网站的免责条件,只要权利人发出有侵权作品的通知,只要视频分享网站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以后能夠及时删除,就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但假如视频分享网站收到通知并删除某作品后,未尽到合理地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的反复出现,此时就应当将其行为认定为“应知”,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认定其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三)应当明确“及时移除”是一项“免责条件”

我国法律借鉴了美国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但是根据《条例》第15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赋予视频分享网站及时移除的义务,只要其接到了权利人的侵权通知,不论该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必须及时删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这将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力,乱发侵权通知。但是在实践中,权利人滥发通知的行为被发现的几率很小,因为要调查每一个通知的真实性,都要付出大量的成本,视频分享网站往往做不到。并且错误的侵权通知只会增加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成本,一般不会对利润造成损失,因此认定权利人承担责任常常是很困难的。所以,我国立法上要求视频分享网站承担的移除义务,明显不符合立法原意,使得权利与义务的不均衡。为了更好的维护各方的利益,我国的立法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将视频分享网站的及时移除义务规定为一项免责条件,而不应成为视频分享网站的一项义务。

[ 参 考 文 献 ]

[1]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80.

[2]孟繁静.美国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烟台大学,2013.03.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