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探析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

发布时间:2021-07-21 阅读数:498

摘 要: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民法研究者开始逐步的引用着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除此之外,我国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会不断的借鉴和使用比例原则的一些基本原理。由此可见,比例原则已在民法上有了适用和展开,也表明了比例原则不仅仅适用于公法领悟,开始对民法学者和民法司法者的思想和思维产生了一定的较大的影响。随着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比例原则是否可以作用于民法涵盖的所有领悟,对民法的发展有如何的影响,是否有抵触……这些是我们应该考虑到的。

关键词:比例原则;民法;三大原则;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02-01

作者简介:王静波(1983-),女,吉林德惠人,硕士研究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其通过对“手段”和“目的”之关联性的考察,以确认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有无逾越必要的限度。

一、三大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

(一)适当性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顾名思义,应用恰当,必须是合适的,相符的。它又被称为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和适合性原则。通俗来讲就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是有效的,有助于目的成功的。但是,此项原则是以司法者,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考虑到目的的恰当性选为标准,概念含糊不清。在实践中几乎每个措施的实施都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在民法中也同样如此,每条法规都只在公平公正的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所以此项原则,实际上很少起作用。所以一些学者不太承认四项原则,坚持“二分法”。

(二)必要性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因其温和侵害性最小的特性,又被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和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在“适当性”原则成立的基础上,在公平公正的达到法律目的的前提上,它是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小的一种方式。在民法的实施中,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它是最符合人民期盼的,对人民利益侵害最小的。

(三)狭义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它又被称为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权力锁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符合比例或相称。也就是说,选择一条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但是他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仍需根据具体的实践情况来决定。在民法的应用中,能够更加有效,更快捷的解决民事纠纷。

总的来说,比例原则的三大原则分别从“目的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比例原则完整而丰富的内涵。三者相互联系,在民法的適用上有很好的效果,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之可行性

比例原则的本身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发展的,想要探析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的可能性就是要比较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义务的主体不同,民事权利的义务是公民,以私人为主;而基本权利的唯一义务就是国家。除此之外,二者还有范围的广泛性和对道德的要求性不同的区别。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不同的同时也一定存在着相契合的点。二者在内容上也有很多的交集,就像对于人格的保护,宪法和民法中都有对其的相关规范。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着很大的复杂性。

尽管如此,民法具有很多的独立性,但是仍然要服从于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决定,不能有任何的相悖。还有,民法是由国家相关机关制定的,所以无例外的符合比例原则,有比例原则的适用的可行处。

为了防止和限制国家过度的干预民事主体的自由性,将比例原则恰当的引入民法,具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事实上,一些民法制度已经蕴含了比例原则的基本思想。

三、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价值

经过一系列法学的精雕细琢,民法已经成为一个逻辑高度自洽的法律体系。想要探析比例原则在民法的适用价值和必要性,就要从三个方面具体的展开。

(一)私法自治和比例原则

私法自治指的是权利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的安排自己在法律上的事务,它的提出蕴含着浓烈的自由主义的气息。但是它又是不太现实的。与之相比,民法是更加成熟的文明,而民法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来确保私法自治不被国家权利有过多的参与,也不会被私法主体所滥用。

(二)比例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上有着极具特殊的地位,它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使得它能过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所以我选择讨论民法中最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比例原则和诚实信用都有着均衡、适用适度的要求;不仅如此,比例原则可以进一步充实和具体化诚信原则,可以弥补诚信原则在适用中不可预料的不足,增强它的可操作性和预见性。

(三)比例原则和利益均衡理论

利息均衡理论指的是在法律法规有着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多年的经验自主裁决。但是这般就带走主观性,而比例原则就可以作为利益衡量的指导书和参考框架,可以恰当的拘束法官的自由性,又能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较为明确的预期。

总之,比例原则在民法的适用中,不仅具有可行性,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实践和实践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易军.所有权自由与限制视域中的单双号限行常态化[J].法学,2015(02).

[2]郑晓剑.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J].中国法学,2016(2).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