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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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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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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结果无价值的展开

发布时间:2021-07-19 阅读数:385

潘金华 郭雅娜

摘 要: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是刑法学发展绕不开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两者弊端的分析,试图提出新的观点,希望能够为解答这一难题提供一些新思路。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法益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11-01

作者简介:潘金华(1991-),男,汉族,江苏常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一、行为无价值

当今行为无价值已由一元论发展到了二元论,大多数学者都支持二元论。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认为,行为的违法性在于违反了刑法规范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虽然这里也谈到了法益侵害,但只是局限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换言之,如果刑法当中没有规定,这种法益也就谈不上刑法保护。那么是不是没有刑法规定,法益遭到侵害就不用保护了呢?如果只是在刑法规范的范围内考虑法益,这种二元论是真正的二元论吗?笔者只承认行为无价值纯粹一元论,二元论者要么限定了法益范围,要么就是混淆了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区别,在适用时,一会儿法益优先,一会儿行为优先。例如在被害人同意伤害的处理问题上,因为事先取得了被害人的同意,这种法益就不受刑法保护,所以被害人同意之下无侵害;但当被害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同意他人侵害时,这种同意又无效,此时行为无价值占优先地位。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容易造成法官的恣意擅段,法治的不公正。行为无价值的主要问题在于在违法性评价时就考虑了主观方面,把违法性判断和有责性判断混为一谈,有责性判断变成了违法性判断的简单重复,这样做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二、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正是因为行为侵害了法益,在刑法上评价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是在三阶层的理论上建立起来的,我们在研究一个行为时,是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开始,然后是违法性判断,最后进行有责性判断,这是一个有着严密逻辑顺序的过程。结果无价值从侵害法益的结果出发,去探究行为的违法性,无法益侵害即无法行为。结果无价值也不是完美无缺的,经常遭人诟病的就是无法解决偶然防卫还有不能犯的问题。但是结果无价值给我们提供一种客观的思维方式,一行为是否有罪,应先看客观方面,再看主观方面,笔者认为这是避免主观归罪的最好方式。

三、新结果无价值之展开

行为无价值会陷入主观归罪的深渊,在人权保障方面为人所诟病;结果无价值在实践当中遇到了困境,例如无法回答不能犯和偶然防卫的问题。很多学者试图找到一条路,把这两者的问题都解决了,二元论的出现我想就是基于这样一种想法的努力。可目前为止,二元论者要么滑向了行为无价值,要么混淆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哪个好用就用哪个的混乱逻辑。笔者也试图找到一条路,一条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下面是笔者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结果无价值在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上经常遭到质疑,这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到底是什么?有没有主观方面的东西?法益侵害到底侵害了什么法益?诚然这些问题的回答至关重要,但如果我们连一个问题事实真相都没有搞清楚,就去谈什么法益侵害,谈什么构成要件,是不是有点操之过急。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先进行事实判断,探究事情的真相,然后考虑这其中是不是有法益侵害,这样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接下来进行违法性判断,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也是最难的一步,处理不好很容易滑向行为无价值。违法性里的法到底是什么法?有人说是形式法,即实质刑法,笔者是不太赞同的,如果说这里的法仅仅只是形式上的法,那么岂不就是行为无价值的观点了,只有在刑法规范里讨论行为才变得有意义,难道刑法没有规定,我们理论中也要抛弃对这样行为的界定吗?如果因为这样的行为没有被纳入现行刑法,我们就说它必然是对的吗?那如果现行刑法是一部恶法呢?二战时的日本战犯并没有违反日本法律,难道他们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吗?如果搞不清楚违法性的本质是什么,违法性将无从谈起。当然,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学问题,这也是个哲学问题,笔者能力所限,此处不展开讨论。不过笔者认为,违法行为至少是一种有害行为,它侵害了法益,这种法益侵害不局限于个人法益,也包括社會法益和国家法益,例如强奸男性,我们说他是不能犯,是因为他没有侵害被害人法益的可能性,但他破坏的社会秩序,侵害了社会法益,所以也是可以为刑法所评价的,这样就解决的不能犯的问题。最后进行有责性判断,我们可以从行为人的身份、年龄、精神状况、主观方面以及侵害与保护法益比例等内容加以考虑,例如偶然防卫,如果他保护的法益要远大于侵害的法益,就可以减轻他的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多的应该是保障人权。我们在研究一行为是否为犯罪时,应该从客观方面着手,当然并非不考虑主观方面,只是主观方面也应从客观着手,从现场的实际情况等去探究行为人当时的内心想法,而不是听行为人的一面之词。

[ 参 考 文 献 ]

[1]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7.

[3]黎宏.结果无价值之展开[J].法学研究,2008(5).

[4]周光权.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J].中国法学,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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