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18 阅读数:575
彭芃 马星宇
摘 要:民法中的利益衡量是指在刑事裁判中产生利益冲突时,进行调和的一种方法,用以达到利益的平衡,也是在民法适用中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通过对不同利益价值做出判断,按照规定的法律法规做出公平正义的裁判,同时对利益衡量规律进行总结,制定出相关的制度规章,实现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本文将从民法基本原则适用中的利益衡量着手,然后逐步探讨利益衡量作为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民法适用;法律规则;利益衡量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10-01
作者简介:彭芃(1996-),女,满族,河北秦皇岛人,山西医科大学管理学院,2014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在读;马星宇(1996-),男,汉族,山西晋中人,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2014级法医学专业本科在读。
利益衡量在民法中的合理应用体现了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当法官遇到一些疑难案件时,往往会存在着一些权利以及利益的冲突,存有大量的漏洞,解决此类现象的途径通常是在具体的案例中采取利益衡量权衡的方法做出相对公正的裁决。利益衡量的重要性不仅仅是个案公平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其本身的规则价值,本文将围绕民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简单分析。
大村敦志指出:“利益衡量在于解释、适用法律时,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状况给出的做法。”即是说在法官裁决的时候,需要对案件其相关事实综合考虑,考虑各个方面利益之间有无冲突,进而做出适当的利益衡量。王泽鉴指出:“法律的适用并不是纯粹的概念逻辑的推演,其实际的价值在于判断和做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即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运用民法适用的利益衡量方法去探究纠纷背后的实质利益冲突,最终得出相对合情合理的裁决[1]。
民法原则的位阶效力较高,不确定性非常强,并且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才能够适用法律原则”,若使用不当便很可能出现滥用。在民法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是最广泛的原则。该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当中,要遵守“诚实守信”,并合法合理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中,当个人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公民有权拿出法律这一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一原则的设立也是民法为了保护个人自由以及个人利益,保证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以及保证双方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民法原则即是设置一种基本的价值导向,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让法权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非表示无限制的自由,而是一种法律许可的能够做的任何事的权力。”[2]
“意思表示”由意思可得,通说的核心是将行为人的有关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效应用一定的方式方法表达于外部的行动。意思主义表明意思表示由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组成,假设两者之一任何一者不存在则意思就无法存在。然而表示主义学者却认为,上述两者只是构成自身主义的要素,仅仅只需要表达人的行为举止并给出相应的正规解释就是意思主义。概括来说就是:意思主义是将意思表达出来,并构成意思表达的要素;表达主义则主要是表意人的行为,可以将其理解为“表示”。对于这一争执,我国的司法實务界还一直采取着第一种,由此也可看出当今的司法还是更倾向于保护表意人。尽管民法精神内涵主张“自治”,但是为了确保谈判保持公平公正性,民法是不支持现实中表意人对相对人误解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表示主义的表意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做出了使相对人信赖他所表达的意思的行为,要解决该问题,就是在所表达的意思成立之前将“表示主义”的效力否定掉,这样便能够大大减少主张重大误解的诉讼成本,同时保证法律的稳定性。
利益衡量在民法适用中坚持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原则,是为了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正如《裁判的方法》一书中写到的“利益衡量在得出实质判断后一定要找到法律根据,不能直接从实质判断得出判决。”[3]所以在裁决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合法,利益衡量是法官在法律稳定的框架内灵活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与此同时也是在维护法律,增强法律的稳定性。法官在判决案例时可以依法获取相应的证据,然后利用利益衡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性是指基本能符合社会群体的意向,顺应社会的价值观发展。如今的很多案例从法律的层面来看虽然完全符合法律判定,但是法官却并没有将当事人的情感纳入考虑范围当中,这样的裁判似乎是不合乎情理的,但是当事人也无法去改变最终的结果,这样的情况会产生法律可预测性危机。
总的来说,利益衡量是保证公平、公正裁判的重要方面。民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一方面体现了民法的人性关怀,一方面也是指向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今后的民法中,不仅要推动利益衡量的发展,同时要注意对利益衡量做出规范的规则限制,让利益衡量得以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其作用。利益衡量的使用过程中,一方面要行使自由的利益衡量,同时也要确保所行使的利益衡量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让其在应有的法律框架内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利益衡量的效率和公平价值的最大化。
[1]杨卡.浅析民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J].法制与社会,2014(1):3-4.
[2]夏春子.如何正确理解民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108-109.
[3]刘莉敏.浅谈利益衡量作为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J].职工法律天地,2017(12):39.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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