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18 阅读数:678
摘 要:近年韩国接受难民合法身份申请的数量大幅增加,于是在2011年12月国会通过了《难民法案》,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韩国《难民法》是在遵循国际难民制度的标准和原则的基础之上制定和适用的。在制定过程中,保护人权和保护国家安全两个法益相冲突,最终的结果是没有得出真正的和议案,而是以保护部分法益的状态而告一段落。《难民法》是韩国第一部关于难民地位和权利保护的法律,形式和内容都十分新颖,不仅对韩国国内的难民保护具有深刻影响,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将来进行难民立法活动提供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难民立法;保护人权;国家安全
中图分类号:D815.5;D7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08-01
作者简介:任晓晨(1993-),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韩国最早的难民保护是在1975年的时候,釜山等地涌入大量的越南难民寻求韩国政府的庇护。当时韩国政府还没有加入难民协约,政府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难民登陆许可,允许难民们暂时登陆以及滞留在难民救护中心,之后再介绍给第三国救护。1992年12月2日韩国签订了了与《难民协约》和《难民议定书》相关的批准书,1993年3月在國内生效,同年12月,《出入境管理法》中关于难民地位的条款也重新修订。
国家存在的首要目的应该是保护自己国民和保障国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国家无条件接收难民,国家将会陷入混乱,人民的安全将会受到威胁。
韩国在制定难民法时,以保护避难申请者的人权为目的的法案和保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的修订案是完全对立的。这样部分的保护已经告一段落,最终结果是《韩国难民法》制定之后,直到现在为了能够制定出先进的和议案两方还都在继续努力着。以下内容针对现行韩国难民法规定条款的顺序进行分析。
(一)成为难民的条件
在《难民协约》第一条中有关于难民的定义,并且这个定义也已经被各协约加入国所知悉。但是作为《难民协约》的过渡法律——《难民法》在原来的基础之上又重新进行翻译修订。《难民法》第二条第一款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要正确理解和适用《难民协约》中难民的定义。韩国《难民法》中对于难民的定义将会是难民诉讼判决书的主要依据。因此如何在我们的裁判中更好地分析和适用韩国《难民法》中对于难民的定义,并且与《难民协约》中难民的定义进行比较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
《难民法》中规定了难民认证的三个条件。首先,被迫害的理由是种族,宗教,国籍等等。第二,有正在遭遇恐怖迫害的证据。第三,由于恐怖事件不能够受到国籍国的保护或者不愿意接受国籍国保护的外国人。
(二)难民以外的《难民法》适用对象
《难民法》是《难民协约》和《难民议定书》在韩国国内的过渡法律。但是《难民法》中对待四种庇护申请人(难民认定者,人道滞留者,难民申请者,希望再次定居的难民)是区别对待的。难民认定者和难民申请者不仅仅是与难民地位有关的人。对待人道滞留者和希望再次定居的难民也要遵循难民法的规定。
(一)难民认定申请
想要申请认定为难民的韩国国内的外国人,必须要把难民认定申请书,护照和外国人登陆证一起递交给地方出入境外国人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之后,法务部长官必须交付一张接收证,从接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决定难民认定。难民认定申请书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如果申请者有不识字的情况,就由接收的公务员填写,并且必须和申请者一起签名。《难民法》规定如果难民申请者对于难民申请事宜有疑问的话,出入境管理处的公务员必须积极提供帮助。难民申请者在难民认定尚未决定之前,即,难民认定行政审判或者行政诉讼进行中,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之前,可以合法滞留在韩国境内。
(二)难民认定评审
从接收到难民递交的难民认定申请书开始,出入境管理处外国人管理部门就应当针对难民认定申请书及时开展面试并且调查事实,然后必须附上难民认定申请书递交给法务部部长查阅。法务部长官如认为有必要时,法务部内部的难民专职公务员可以让出入境管理处难民调查部门的人员去调查事实。
通过分析韩国《难民法》笔者认为在我国针对难民立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采用独立立法的形式
首先在立法形式上应该制定独立的难民法而不应该附加在出入境管理条例中。因为难民的管理与正常的外国人出入境的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如果将两种性质的行为混为一谈,势必带来法律适用上的诸多问题。为了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从制定法律开始就应该互相独立。
(二)始终要把保护人权放在制定《难民法》的首要位置
现代社会中,各国已经逐渐树立起人权意识,忽视人权的法律注定是不公平的法律,是不科学的法律。因此我们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把人权的理念始终贯穿在难民立法活动中。
难民立法是一项艰巨而必要的工程,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关难民立法的理论研究,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顺应民意制定出具有我国特色的《难民法》。韩国由于与我国具有相似的文化传统,因此对于我国的难民立法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1]金英硕.<韩国国际法>,2011(40).
[2]金东希.<韩国行政法>,1999(240).
[3]首尔行政法院.<难民裁判的理解(修订版)>(73,1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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