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17 阅读数:479
摘 要:关于股权的性质历来是学术界争议颇多但并无定论的问题,目前大致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四种。而对于股权性质的合理法律分析和定性则将为保护股东权利、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股权;股权性质
中图分类号:F275;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20-01
作者簡介:王宇雷(1992-),女,汉族,四川雅安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从公司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的权利。而广义的股东权除了包括狭义股东权利以外,还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笔者本文所指的股权均指狭义的股东权。
(一)股权所有权说
此学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其本质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此学说的基本立足点在于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
对于股权所有权说,笔者认为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一,股东并不对股权完全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大权能,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和处分无法通过股东个人直接实现,也不能随意使用,这与所有权的内容是矛盾。其二,股权所包含的内容超出了所有权的权利范畴,拥有公司股权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权,而所有权中并不包含此项内容。
(二)股权债权说
该观点认为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应该是公司,由于越来越多的股东持股份额非常少,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也非常微弱。因此股东的所有权逐渐被削弱,更多的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种债权。
这种学说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它无法解释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形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其次,和公司之间并没有到期还本付息的约定,股东也无法按期从公司取得本金或利息,只能有条件的转让股权和按股分红。因此,债权说和股权内容及性质相去甚远。同时,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解释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嫌,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即股东和公司之间并没有关于债务数额、期限、利息以及还款方式的明确约定。
(三)股权社员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公司的成员,所以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社员权本身包含着这样一个过程:即社员出资成立社团法人之后,社员便向社团法人让渡了对于所处资金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所有的社员对社团法人的共同经营管理、收取红利等权能。
(四)股权股东地位说
此学说主张股份系股东之地位,而非股东之权利。认为股权是股东因出资享有股份从而可行使一系列权利的一种法律地位,它本身已经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些权利的集合从而体现出的法律地位。
笔者赞成第三种学说股权社员权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权利属性上来讲,社员权的权利属性与股权最为契合。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对股权的定义中均强调股权之拥有必须以股东身份基于其股东资格方能享有,这充分说明了股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即是股东以一定的份额出资设立公司法人从而成为股东的这一前提。这样类型化的规范行为与社员以一定的方式加入社团并无二异。同时社员权也更能够直接地反映股东享有股权的前提要件,因此,社员权的权利属性与股权的本质特征最为契合。
第二,从权利内容上来讲,社员权利类型的多样化与股权的权能内容极为类似。作为社团的社员,并不是单纯的享有某一种物权或者某一项债权请求权,而是根据社团性质和领域的不同在管理、组织、代表、收益等方面的权利,简而言之,社员权的内容表现为对财产利益的享有以及对社团事务经营管理的参与和决策。这与股权的权利内容的方式甚为相似。
第三,从权利主体的从属关系上来讲,社员和社团之间与股东与公司之间有着同样的组织结构制度。股东将其出资交予公司,股东个人虽然不直接行使对财产的支配权,但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而实现对财产的间接支配,其最终的结果仍然是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正是股东凭借社员资格这种特权,才能在公司产权关系的结构中将股权分解出所谓的自益权和公益权加以行使,而这与社员权的行使方式是极为相似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股权性质认定为社员权不仅能反应出股权的诞生方式,更能将其权利内容囊括其中,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最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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