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16 阅读数:409
摘 要: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使网络纠纷大量产生,由此,国际上兴起了一种替代性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即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本文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初步探讨,论述其在我国的产生到发展现状,找出阻碍其在我国发展的原因,提出克服困难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在线纠纷;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216-01
作者简介:杨瑾瑜(1992-),女,土家族,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蒸蒸日上,人们在享受其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认识到纠纷日益增多,开始寻找有效途径来解决。
傳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即法庭审判模式)在解决网上交易纠纷的不适性以及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现实日益突显,并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例如,起诉、管辖面临困境。互联网是虚拟的网络系统,很难确定用户的真实身份,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因不能确定侵权行为者的真实身份,欠缺起诉的基本条件,网络受害者将面临起诉谁的问题,另外,网络交易发生在没有边界的虚拟世界,无法用传统的地理定位方法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更难确定网络用户的住所地,面临管辖问题。基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网络纠纷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当事人对审判和执行便捷的要求,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纠纷的在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一)定义
对于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并不陌生,它是一种替代诉讼的解决方式或者是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它使得纠纷的解决脱离了法庭。对本文研究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没有统一的说法,界定各有不同,基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总结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对ADR的拓展,将ADR运用到虚拟网络环境中,以解决大量的在线纠纷的一种机制。
(二)基本形式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最常见的形式包括在线协商、在线调解以及在线仲裁。在线协商是当网络争议发生时,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服务网站相互沟通,就如何处理争议达成自主协议。在线调解是在第三方的帮助下找到一个双赢的解决方式,该第三人往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线仲裁是相较于在线协商、在线调解更正式的纠纷解决模式,它要求通过网络技术开展仲裁程序,此种纠纷解决模式依旧在探索阶段,并没有普遍实践。
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轨迹同其在世界的发展轨迹相似,都经历了电商平台的纠纷解决到电子法院的兴起,再到二者的有效对接和融合。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两个在线纠纷解决机构,二者在在线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我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全球的发展现状相比,我国的发展远远不及发达国家,大量网络纠纷在出现后依然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目前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统一,对在线纠纷解决协议或仲裁的不承认屡见不鲜。例如,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的主体一定是仲裁机构,而现实生活中网络服务商并不是所谓的仲裁机构,如此获得的仲裁裁决可能不会被我国承认和执行。其次,存在语言沟通障碍。电子商务的参加者绝大部分使用的语言是英语,而我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提供的服务语言只有汉语,语言障碍让纠纷当事人难以利用在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从而影响该机制的利用。另外,技术有待提高,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在先进技术之上,与ADR相比较,最大优势就在于它利用了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国内的技术发展严重滞后于世界发展速度。最后,我国存在观念障碍,无论是企业、消费者,还是政府机构,对于各类纠纷的解决大多依赖于正式制度,崇尚司法救济,忽略或不信任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阻碍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发展。
基于上述存在的法制不完善、语言障碍、技术落后以及思想观念守旧的问题,笔者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立法上,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构成障碍的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语言沟通上,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要提供多语言服务,应对文化多样性挑战,实现沟通无国界,信息和资源互通,聘用掌握不同语种的裁判员,或者通过翻译外包的方式提供服务;技术上,加紧更新步伐,主动学习借鉴借鉴其他国家已有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国外有关机构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自主创新,研发新产品,提高信息通信技;思想观念上,不管是企业、消费者还是政府机构都要摒弃旧的不合时宜的观念,转变思路,认识到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采取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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