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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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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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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讼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7-09 阅读数:566

摘 要:博大精深的儒家文化影响着中华法系和中国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而“无讼”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突出的特点之一,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讼”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独特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根源,并且对中国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无讼”思想造成民众权利意识淡薄,不利于法律制度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另一方面,“无讼”思想有利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并因此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调解机制。因此传统“无讼”思想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充分认识其局限性的同時挖掘其有益的一面,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无讼;和谐;调解;影响

中图分类号:D909.2;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04-01

作者简介:张艺萌(1991-),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在读。

“无讼”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根基,它对我国法律传统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当今社会仍存在着不可磨灭的价值。

一、消极影响

(一)“无讼”思想造成权利意识淡薄,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形成

从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中国正统的法律指导思想开始,儒家所提倡的“无讼”观念便成为了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价值观。儒家提倡的是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所以在面对社会矛盾时,思想上强调道德、伦理,弱化民众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实践上,则通过调解、劝告等方式解决纠纷,极力避免诉讼的发生。在社会中,统治者的意志在矛盾的解决中起决定性作用,而诉讼人的意愿却得不到充分体现,最后的结果也大都符合了国家的利益,而不是诉讼人的利益。诉讼人也就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打消希望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念头,转而通过家族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由此看来“无讼”思想淡化了民众保护自身权利意识,进而抑制了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生成与发展。

(二)阻碍了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所谓“法律信仰”,指人们认同、尊敬、依赖法律,赋予其神圣性,并将其奉为最高行动准则的一种理想①。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法来自于王权,是统治者权力的象征,所以在古代社会中法律称为“王法”,它是统治者使得自身意志体现的暴力工具,而不是普通百姓维护自身权利的强力盾牌。这就造成了民众表面上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根本原因却是出于对法律的恐惧。所以古代社会中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同感更是无从谈起,法律也就成为了古代王权统治中形式般的存在,民众也就不可能对法律产生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就在他的书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②。”

二、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中国传统发展模式一直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为主,这样发展起来的社会又称之为“农业文明时代”。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农业文明时代,农耕生产离不开土地,春种秋收,周而复始,这要求生产者必须定居下来,顺应季节的变化按部就班地进行田间作业,由于自然环境的限制和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以家族的方式聚居在一起,形成了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熟人社会,这种社会模式的共同追求就是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无讼”思想为该追求提供了最好的实现方式。中国传统文化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后,“无讼”思想对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追求,己然成为了社会民众的主流价值观,这也成为了农业文明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尽管在纷繁的战火中历代王朝不断更迭,但社会的整体发展态势一直是较为稳定的。古代所取得的数不胜数的科学成就就是在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基础之上完成的。

(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调解机制

在社会频繁的人际交往中,利益之争所导致的纠纷和矛盾难以避免。而古代社会希望在不用诉讼的情况下解决矛盾和纠纷同时又保持社会和谐与安宁,调解制度便应运而生。

“调解在中国古代被称之为调处。这一制度在我国起源较早,到明清时期己近完善。”③在中国传统历史上,调解一般分为民间调解与官府调解,二者共同构成了相对完善的调解机制。这种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效的把国家以及社会的不同力量结合在一起,并且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伦理思想的重要性,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缓和纠纷双方关系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并且为现代调解制度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 注释 ]

①刘志峰.“无讼”理想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J].青海民族学院报,2001,11(2):78.

②[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166.

③姜梅.中国传统无讼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2.

[ 参 考 文 献 ]

[1]刘志峰.“无讼”理想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J].青海民族学院报,2001,11(2):78.

[2][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166.

[3]姜梅.中国传统无讼观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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