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26 阅读数:506
摘 要:近些年,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但是由于监管环境及市场条件不成熟,个人理财业务还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相应防控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53-02
作者简介:王燕玲(1983-),女,汉族,河北临城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16级在职法律硕士。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银行专家在综合分析客户个人(家庭)财产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预期目标和风险偏好程度,对客户资产进行科学的、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管理,以实现个人(家庭)财产的合理安排和增值保值。
这是由商业银行借助其资金、专业人员、操作技术、经验及信用等优势,为个人推出的一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市场竞争、银行间竞争和银行内部等因素,风险是始终存在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此项业务进行了系统的法律界定和规范,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从民法上来看,商业银行和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所能形成的法律关系包含债的关系、提供劳务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一)债的关系。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债的关系是以储蓄存款为代表的,这也是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后来还出现了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收益理财计划等新型理财方式,这些都是储蓄功能的变形。
(二)劳务关系。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性活动,即中间业务,包括理财咨询、理财分析、代收代付等。与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商业银行几乎不存在风险,最终的决策由客户完成,风险也由客户承担。
(三)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从一般的操作过程来看,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投资偏好来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客户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处分。商业银行是以被委托人的身份参与到这个关系中来的,其行为已经具有了信托的性质,个人理财业务具有了交叉业务的特征。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信托等金融业务。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对上面提到的法律关系都有所涉及,具有交叉性,所以它并不是一个单一性质的法律关系,这样的结果是不规范的,必然会产生问题。
(一)法律风险。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还不是一项成熟的金融产品,金融法律规范中存在着盲点。首先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准入的法律风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作了规范,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准入分为审批制和报告制。如果商业银行未对理财产品进行报批或报告,将导致程序瑕疵,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将会加重民事责任。其次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许多商业银行将客户的储蓄存款业务与理财产品进行搭售,在宣传中刻意模糊个人理财产品的名称、性质,混淆个人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的区别或界限,导致客户误以为个人理财产品是储蓄存款。一旦银行与客户发生纠纷,商业银行将难免涉嫌欺诈,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使得商业银行开展这项业务时把握不准确,使之具有了信托的性质,这样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面临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另外,很多不具备条件的分行、支行盲目开展此项业务,为法律风险程度的加深埋下了隐患。
(二)市场风险。金融产品的运作是与整个经济环境密切相关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动、经济周期的影响、金融市场的震荡都会对理财产品的收益产生影響。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中,一种是投资国债和央行票据。虽然这两者是以强大的国家信用作为支撑的,但是作为一种债券产品,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等都会导致市场风险的产生。另一种就是货币类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发展空间本身是有限的,再加上利率风险对人民币理财的基础性作用,而且目前我国存在利率不稳定因素,且银行对人民币理财又多含有储蓄性质,保证收益且一般高于存款利率,加大了人民币理财的风险系数。在这样的情况下外币理财逐渐成为一种受重视的个人理财项目,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嵌套在个人理财产品上的利率或汇率衍生产品的风险还缺乏规避手段,风险系数较大。
(三)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从业人员水平高低不等和商业银行系统的缺陷。首先,从业人员水平高低直接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运作产生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商业银行系统的经营上看,由于目前个人理财产品具有较大的同质性,商业银行普遍采用提高产品收益率,打“价格战”方式争夺市场,提高了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另外,保本型或承诺最低收益型个人理财一旦达不到预期收益,商业银行将不得不动用现金头寸弥亏,甚至还要进行再贷款弥亏,将会聚积经营风险。从管理上看,商业银行在客户信息缺乏的系统环境下,对目标群体信息把握不充分以及对理财资金的管理不规范,都将导致商业银行在操作上的风险加剧。
(四)其他风险。这里主要指的是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盲目保证收益率,对银行信用透支,这是风险产生的一个隐患。另外就是因操作引发危机而使客户对银行产生不信任进而要求回购投资,或者投资者要求提前偿付或投资对象到期变现时可能引起的价格波动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银行加强风险监管,不断开创进取和时时的风险防范是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要在事前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定客户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在管理过程中,对自身可承受的风险程度进行指标量化,针对不同的风险限额进行管理。
(二)积极创新金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财富水平、风险偏好、收入支出结构等因素对市场进行细化,明确各种理财业务和理财计划的目标客户群,向不同客户层提供差异化理财服务,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由大众化、同质化向个性化、品牌化的转变。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一是在推出新的个人理财产品时,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有针对性的发售,并确保操作符合规定。二是规范与客户签订的个人理财业务合同,银行要明确体现自己的权利并详细说明其实现方式,对风险调节作出约定,并做出风险提示。三是完善银行内部的隔离措施以降低风险。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宣传过程中要突出理财性质,宣传用语使用要恰当,风险提示要充分,使投资者对理财业务有全面的了解,并及时披露理财资金管理及运用情况、投资组合及风险收益变化情况,以及其他对收益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信息。
(五)培养优秀的理财从业人员。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一支长期稳定的、能力全面的个人理财业务团队,积极与境外的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经验,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重心,在改革创新的同时积极预防风险是非常重要也是及其必要的。对于个人理财业务而言,商业银行要逐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与盈利能力,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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