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25 阅读数:601
摘 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用人形式也逐渐多样化,其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两类用人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仅有一字之差,其含义却千差万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等价交换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责任形式等各方面都存在区别。正确区分二者的差异,对于我们正确合理的理解法律,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二者差异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50-02
作者简介:何亚雄(1991-),女,汉族,甘肃平凉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高某于2012年6月到A高校继续教育学院任教,内容是教授全日制自考助学辅导班学生法学课程。招录时,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但A高校要求高某必须遵守该校任课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课堂教学,不能迟到、提前下课,也不得任意停课、调课,并应当在课外进行备课、批改作业、安排测验等工作。2014年7月,高某发现A高校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遂提出辞职,要求A高校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A高校则认为其与高某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①。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高某与A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支持二者之间为劳动关系的认为:高某与A高校都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建立,A高校的劳动规章适用于高某;高某提供的劳动是A高校业务的组成部分,高某为A高校付出劳动并获得报酬。支持二者之间为劳务关系的则认为: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仅存在财产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高某自然应当遵循A高校的管理规定,但这仅仅是劳务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不能因此便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若想要判断以上两种观点孰是孰非,首先应理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和差异。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非常接近:从形式上来说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从目的上看都是促成劳动的实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双方不仅仅是财产关系,更具有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性,劳动者不仅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更应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而用人单位也不仅仅是为劳动者支付报酬,还应承担缴纳社保等福利性待遇,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稳定、长久、持续的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务关系具有临时、短期、替代性高的特点。具体而言,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主体资格不同。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是确定的,即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此处的劳动者指的是达到特定劳动者年龄,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指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双方主体类型则呈现多样性,双方既可以都是法人,也可以都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中主体资格的要求也更为宽松。
(二)主体地位不同。正如前文所述:劳动关系中,双方不仅仅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不仅仅要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报酬,劳动者更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服从其调遣安排等。在法律地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却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更多体现的是劳动者对单位的服从和受其管理。而劳务关系中双方仅仅存在简单的财产关系,彼此之间的约束较之前者更少,是一种相对更加平等的社会关系。
(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适用劳动法规范,除此之外还应当受到其他特别法的制约;而劳务关系则主要适用合同法调整。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有更高的约束和限制。
(四)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之外,还可获得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以及参加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则可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定医疗风险;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则仅仅可获得相应报酬,并没有其他福利或民主权利,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工作风险有劳务者自己承担。
(五)支付报酬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具有分配性质,通常以定期的、持续的支付方式为主;劳务关系中,劳动报酬的多少和支付方式的确定一般遵从约定优先,但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对外责任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以劳动单位的名义工作,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动,自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双方内部關系上,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不仅有民事责任,也有行政责任;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主要涉及民商事法律关系。
(七)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双方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关系纠纷出现后既可以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解决,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八)时效不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纠纷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劳务关系属于一般民事关系,适用《民法总则》三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②。
再看文章之初的案例,此刻就可以很清楚的判断出高某与A高校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主体关系、规章的约束力等方面与劳动关系有着很大相似度,但彼此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之间除财产关系之外,还存在不平等的人身隶属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虽然高某必須遵守《A高校全日制自考助学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但这仅仅是由工作的特殊性而决定的,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受管理监督的义务;高某在A高校具有高度独立性和自由度;其报酬按课时费计算,是劳动作为商品的价格;除了报酬之外,高某并未获得额外福利或民主权利。综上得知,A高校与高某之间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此外,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应当明确辨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样在遇到相应的问题是才能寻求解决途径,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①崔玮.一案例,让你搞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J].中国劳动保障报,2016-5-31.
②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杨德敏.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J].河北法学,2005,7(7).
[2]李长健.论劳动关系的异化——兼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4-4-8(54).
[3]张孟民.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比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2).
[4]李坤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再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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