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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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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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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之内部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1-06-25 阅读数:440

摘 要:信息披露就是指上市公司在其自身的财务、经营状况等对投资者利益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和资料发生变化后,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便使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因此,如果上市公司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不仅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安全交易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能够增加社会对该上市公司的认识,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界树立良好的口碑,吸引潜在投资者。然而,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水平是很低的,甚至是除了强制披露的信息外我们对该上市公司可能就是一无所知。

因此,为了保证和促进上市公司主动尽到其社会责任,依法自愿积极的进行内部信息披露,我们应该采取激励措施和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社会责任;内部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0;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56-02

作者简介:王金桂(1995-),女,彝族,云南文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上市公司为何承担社会责任

为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从公司设立并上市的目的上来看,其根本目的或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盈利,而正是由于上市公司追逐利益的活动使得其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因为公司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而这些矛盾的合理有效解决既是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又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

例如,上市公司污染物、废弃物排放问题,公司对于其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所带来的污染废弃物的处理毫无疑问会使其增加额外的甚至是高额的成本,因此若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自然不愿意承担这些额外的成本;而如果公司不用承担本由它引起的责任,就会刺激其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而不加限制地、任意地向外界进行排污,从而使其他社会主体来承受其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后果,这无疑是不合理的。因此,上市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是由其自身行为所决定的。只有上市公司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建立起一个公平稳定的市场生产和交易环境,才能避免公司只顾发展,而不顾社会整体利益地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损坏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

二、中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占据了重要位置,因此,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会对公司内部信息的披露有更强烈的要求。但是,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落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呢?根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之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和有关学者的主张,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动力来自于“外在的压力”和“内在的利益驱动”。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对与其有关的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水平仍然较低,各上市主体披露的内容差异也较大,并且是一种典型的“被动披露”模式。影响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可以从公司内外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方面,外在因素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另一方面,公司内部原因如公司经营规模与经营状况、行业特性、财务状况以及主管机构的设置等也对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促进上市公司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与其“内在利益驱动”有着直接关系,所以本文将主要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来进行讨论,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庞杂,披露要求不尽相同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庞杂,常见的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内部控制披露的要求并未统一,使得许多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披露以及发布自我评价报告时有意择取最低限度的披露标准,将一些要求较严格的内部披露制度束之高阁,导致公司披露的内部信息不仅质量较低而且披露程度参差不齐。

(二)公司治理环境不理想

首先,受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的影响,我国现存的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股改型”上市公司,因此公司章程里普遍规定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就导致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明显缺乏上市公司所应有的独立性,“内部人控制”成其主要治理模式,小股东实质上很难行使其依据公司法等享有的股东权利。其次,由于公司上市的高门槛特性,能够上市的民营企业多是“家族式企业”,同样存在公司管理层一股独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障的现象。最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主要依靠公司职员,因此员工素质对该制度的落实极为重要,但是企业员工大部分不具有或者不重视内部控制系统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

(三)内部信息披露缺乏自愿性

截至目前,许多上市公司都把信息披露当作法律强加给的负担,并未将其视为自身的责任,所以通常并不会积极主动地披露相关信息,且其所披露的内容多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在鼓励自愿披露阶段,由于公司治理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公司基本上不愿主动对内部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在国家要求强制披露内部信息后,许多上市公司依然投机取巧,避重就轻地披露一些不太重要的内容,而这些信息对于相关利益者做出价值判断并无较大帮助。

(四)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

通常,有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面对外界和投资者的考察时,会故意歪曲甚至伪造一些虚假经营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粉饰,甚至铤而走险,通过伪造利润的方式,以使企业股价得以回升或者抬高。此外,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例如,将会计信息中的有利信息提前披露,而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或者直接不披露,这就为内幕交易打开了一扇窗口,使企业及个人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得重要消息,错失投资良机或者形成错误的投资决断。

最后,由于《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年度报告公示,因此,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无疑对利益相关者来说就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年度报告的披露深度和广度仍然掌握在上市公司的手中,所以不可避免地就会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年度报告不全面,甚至故意隐瞒公司涉及的重大訴讼仲裁,隐瞒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重大担保等事项。

四、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问题的应对之策

综上可知,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信息披露不及时完整、披露内容不全面、选择性披露、管理层重视程度不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拟提出如下几点应对之策:首先,统一规范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结构,改善治理环境。再次,加强企业管理者对披露内部信息的认识,增强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信息的监管力度。最后,规范内部控制信息自愿、真实、及时披露。

五、小结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之内部信息披露对加强上市公司的管理具有主要作用。同时,也表明政府通过强制手段促使上市公司进行内部信息披露的方式成效有限,若想真正实现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使其真正承担起其社会责任,必须从公司内部管理着手,寻求有效的激励手段鼓励上市公司主动自愿地进行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

[ 参 考 文 献 ]

[1]宋绍清.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性研究,2008-10-01.

[2]朱小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2.03.

[3]宋绍清,张侠.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2009.02.

[4]孟昭贤.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月刊,2011-10-01.

[5]蔡佩伦.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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