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24 阅读数:374
摘 要:公证的生存之本,固业之根在于一个信。公信力决定着公证的生死存亡,因此必须将公证公信力建设摆在公证制度建设的突出位置。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证公信力建设弊端凸显。本文阐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伟大意义后,直击我国公证公信力建设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挑战,然后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以不断提升公证公信力建设的质量,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对公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关键词:公证公信力建设;公证立法;公证人员素质;公证程序;公证监管;公证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54-02
作者简介:王晨(1992-),男,山西长治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我国正处于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新时期。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不断提高司法公信”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习总书记也多次在政法工作会议中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的亲和力以及公信力[2]。由此可见,作为公证行业的生命线,公证公信力建设必须得以高度重视。
公证制度建设与公证公信力建设密不可分。一份公证文件,如果没有公信力,得不到申请人及有关机构认可,那么这份公证就是一纸文书,没有法律效力,起不到任何的公证效力。由此可见,公证依公信力而存。它是公证制度的生存之本。公证制度赖以公信力而存,公信力的建设是公证制度建设的生命线。它是践行以人为本宗旨。公证制度具有公益性,公证行业为公众提供证明服务,具有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功能。它有效预防纠纷隐患。公证公信力的建设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是否能起到预防的功能。它能维系社会安全有序。只有一份得到社會普遍认可的公证文书才能赋予相应事实关系的证明力。一旦公证文书尚失公信力,对于个人,纠纷预防机制失效,对于企业,交易成本升高,交易关系中断,交易信誉受损,对于国家社会,制度本身虚设,矛盾激化,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的崩塌[1]。
我国的公证制度的现状,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群众对公证以及对公证行业、公证人员的不信任,不认可,宁愿选择成本更高的方式预防纠纷解决矛盾,哪怕就是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也大都不情愿,不得已,因为他们始终对公证以及公证行业,公证人员带有偏见,始终质疑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第一,公证机构性质不明。公证失信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不明确。我国的公证机构历经了从行政机构到事业单位的转型,但目前我国3000多家公证机构的身份却鱼龙混杂,各种身份兼有[2]。公证机构的公益性质与自负盈亏的管理机制的矛盾,更加深了整个行业的混乱,让当事人缺乏对机构的认识,进而缺乏依赖信任。
第二,公证人员素质偏低。公证人员是公证制度的门面,一旦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品质得到当事人的怀疑,进而影响的是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效力的判断。诸如湖北“彩球风波”,西安“宝马事件”,济南“撬锁公证”都是由个别公证人员所引发的社会舆论风波,因此,公证人员素质直接影响着公证的公信力[4]。由于公证行业的尴尬身份得不到优秀法律人的青睐,导致恶性循环,素质始终得不到明显改善。同时相应的从业资格监督制度以及职业培训制度得不到跟进,这必然适应不了新形势下对公证人员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的要求。
第三,公证程序纷繁杂乱。2006年的《公证法》仅是概念上的规范,之后没有相应的具体的法律法规配套公证工作的开展与执行。立法空白、制度缺陷导致公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不同的公证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自己独有的公证程序与规则,体现出公证结果的地域性,个人色彩浓重,在这种情形下,同一公证事项在不同的公证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公证结果,甚至在同一公证机构不同公证人员处理之下也会有不同的公证结果。
第四,公证监管机制不明。目前,我国的公证机关受到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公证协会的双重监管。但是,监管的效力却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是由双方监管事项不明,相应监管措施责任不明有关,导致监管形同虚设[5]。
第五,公证赔偿责任有待落实完善。2000年10月,公证行业引入了公证赔偿责任制度;2001年1月公证机构开始建立公证赔偿基金,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公证处也都设立了公证基金。但公证机构“以经济挂帅”的思想,导致公证机关在负担赔偿责任时,能不赔尽量不赔,能少赔肯定不多赔,哪怕是很明显的赔偿也让当事人诉至法院。这些情形都导致对公证公信力的提升作用不明显。
新形势下,公证行业在观念上、制度上都要做出很大转变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公证制度的新要求。我们必须看到新形势下我国公证公信力所面临的竣破困境、巨大挑战,进而做出清晰、明确、正确的回应,只有深刻反思,对症下药,才能找寻证公证公信力建设的正确出路,才能让公证制度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优势。
首先,建立健全公证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公证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归结于我国公证立法的空白,不能实现有效立法指导。我们必须加快建立建全公证法律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配套《公证法》的实施,各级各部门在开展立法工作时,要充分结合当地当时公证工作的特色、需求,以保证公证立法能切实有效解决公证工作所面临的难题困惑[3]。在公证立法中,要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以及解决公证机构公益性目的与自负盈亏的管理机制之间的矛盾,是否坚持公证机构事业单位性质,还是寻求新的性质定位,以及是否舍弃公证机构自负盈亏的管理机制,还是寻求一种全新机制,笔者断然不能定论。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必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公证公信力在新形势中的地位。
其次,切实提升公证人员素质。尽管现有《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人员的準入门槛,但相对公证这一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职业来说还是稍显偏低,而且从业之后的职业培训以及奖惩机制尚未形成系统化[3]。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是否引入公证人员职业资格评定,是否定时定期对公证人员进行职业考核以及职业培训,是否建立更加开明的奖惩机制、诚信档案制度,将对一个从业的公证人员的考核标准由业务数量向业务质量作为衡量依据等。
其次,严格规范公证程序。公证行业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导致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很难保证公证结果没有参杂着利益交换、个人因素[3]。所以笔者认为尽快规整公证规则以及程序,无论以法律文件还是行业规范的方式将其统一,能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能最大程度赢得公众对任何公证机构、任何公证人员所做的公证结果的信任。
再次,加强公证监管力度。我国目前实施公证监管双轨制,但双方职责划分不清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不到位[3]。笔者认为必须明确双方的监管职责,监管范围以及监管不力的法律后果。比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证质量、社会评价等宏观方面的监管,公证协会负责人员素质考核等微观方面的监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实现监管效果,减少“踢皮球”。
最后,完善公证赔偿机制。我国目前公证赔偿制度如同一盘散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因此笔者认为尽快完善公证赔偿机制,以法律文件的方式明确法定赔偿范围,方式,数额以及拒绝赔偿,不适当赔偿的追究机制。
公信力是公证的生存之本,固业之根。新时代赋予公证公信力建设新使命。全社会都在积极倡导公信力建设,并且公证制度以及公信力建设得到了立法的重新关注,给予了应有重视。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机遇,将在新时期公证公信力建设的挑战逐一寻求最有效、最高效、最合理的出路,不断推进公证公信力建设,将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新的高度[6]。
[1]杨储华.探析公证公信力的价值意义和提升[J].社会科学论坛,2012(6).
[2]李彦琳.浅谈如何深化我国公信力建设[J].法制与社会,2014(7).
[3]韩丹.论我国公证的公信力建设[D].山西大学,2012.
[4]崔豫.公证公信力探究[D].山东大学,2006.
[5]高红梅.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165-167.
[6]丁雷.深化公证公信力建设 推动公证事业科学发展[J].中国司法,2014(2):47-49.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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