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23 阅读数:701
摘 要: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旧瓶装新酒”案件侵权的判断标准不一,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很多的争议。本文以案例为导线,根据法院对不同案件的定性,对旧瓶新用中关于外观设计侵权和产品混淆问题进行分析,对外观设计专利与专利权用尽的关系进行探讨。最后从环保角度看回收利用旧瓶对环境和外观设计权利人权益可能的影响,提出一些建议来实现对外观设计的保护。
关键词:旧瓶装新酒;专利权用尽;外观设计;低碳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63-02
作者简介:郭忠亚(1992-),女,河南人,宁波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
国家鼓励回收利用旧瓶以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但在生产、销售“旧瓶新用”的啤酒时,经营者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回收包装物再次销售的经营者有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是维雪集团诉黑加仑饮料有限公司,称其销售饮料瓶子为黑加仑公司从市场上回收的维雪集团投放市场的作为啤酒被消费后的旧瓶子,要求黑加仑公司停止收购其外观设计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原审法院啤酒瓶与啤酒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出售,啤酒被消费后,黑加仑公司回收利用啤酒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生产制造行为,因此不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其行为侵犯了维雪啤酒的外观设计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1]黑加仑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黑加伦公司将维雪集团的啤酒瓶回收后,虽然啤酒瓶的物权即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并不意味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转移或丧失。黑加伦公司灌装其饮料的行为侵犯了维雪集团外观设计专利。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另一个案件是张某申请获得了净水桶(09-03)的外观设计专利。张某在取得专利权后发现易某销售的桶装水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产品大量相同或近似,遂托人购买水并进行对比后认为其行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法院认为易某在买卖中并没有进行水桶的交易,只是将水作为交易对象附加使用了合法来源的外包装水桶。法院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故原审法院认为易某没有外观设计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2]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从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个案件判决认为作为包装物的外观设计不适用专利法中权利用尽原则。如果回购他人发售过的酒瓶类包装物再次销售,实际上是变向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第二案例是由于消费者可以将专利桶退回销售者,销售者只是使用专利桶,而“使用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从包装物的回收是否会对行为性质产生影响分析,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只是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如第二个案例中消费者交回使用后的水桶并凭押金收据可以取回当时的押金。但是,即使有押金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放弃押金保留包装物。由于消费者可以放弃押金而保留包装物,就会出现有的包装物回收有的没有回收的情形。而认为存在押金就是对包装物的回收行为,而忽略了没有回收的情形。第二种就是很多酒类饮料类公司也收购自己的包装物。这些公司在销售产品时都没有押金之说,也没有再回收时候有退还押金之说。但也有销售者酒水销售时候声明回收包装物,然后支付给其一定费用。对消费者来说,就像前面提到的押金退还一样都是对包装物的使用行为。第三种就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包装物周转使用时候,有的来源于专利权人,但也可能是非法制造者。[3]
以上的三种行为都是以包装物是否回收来认定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产品作为包装物销售行为,而这种以包装物是否回收定性问题是不恰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利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属于专利法的侵权销售行为。这时,如将回收外观设计产品的包装物认为是零部件,销售者回收自己的包装物重新使用行为,并不影响其再销售行为,而他人回收使用行为则要受专利权人的追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产品投放市场后,其他人可对该产品进行使用或销售等行为而不需要专利权人另外授权和同意。专利权用尽原则主要目的是鼓励其他人的发展与创新,防止专利权人过度的利用其权利降低社会的创新力,激发社会的创新力。[4]
专利权用尽能否适用于旧瓶新用是对上述案例定性的关键,它会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第一个案件中认为旧瓶新用不能采用权利用尽理论。理由就是酒瓶主要价值是通过瓶子与酒作为一个整体投入社会实现的,酒瓶是一种特殊的外观设计产品。当购买者购买使用该产品后或者再次使用该包装物权利已经用尽。如果其它生产者回收外观设计的包装酒瓶用于自己酒的售卖,就不再是对原产品的使用,而是一种变相生产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实际上,上述观点将“酒和酒瓶”看作一个整体外观设计产品,认为专利权用尽只适用于这个整体而不是单独的酒瓶。这种观点跟我国《专利法》是相违背的。虽然酒瓶是和酒一起销售流通的,但是酒瓶也可以作为单独的产品流通。如,生产酒瓶的商家将其出卖给酒厂作为包装物。
《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对专利权人的独创性发明保障,有利于专利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酒瓶的外觀设计保护的是酒瓶的形状、图案等,而不是酒和酒瓶作为一个整体的外观设计产品。酒瓶作为一个单独产品,与其他外观设计产品在使用方式上虽不同,但这种不同并不影响对其性质认定。因此,将“旧瓶装新酒”认为是变相的制造生产专利产品是没有理论依据。因为制造专利产品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旧瓶是本来就存在的,没有制造出新的包装物,不能认为是外观设计侵权,而需要从另外的角度来探讨侵权问题,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主要是根据包装物外观设计产品的图案、色彩等与众不同购买商品,如果允许非出售外观设计包装物人回收使用该包装物,有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危害原创外观设计人的权益。因为包装物上含有商标等商业的标识,他人回收利用该包装物制作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就会造成混淆。[5]为了防止回收利用他人外观设计包装物可能产生混淆侵犯他人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或商标权诉讼。不必为了防止混淆而将回收利用酒瓶等包装物作为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
毋庸置疑的是,回收利用酒瓶类的包装物比不回收更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酒瓶类包装物而言,如果不允许其他人回收再利用,只能由专利权人回收利用,当专利权人不回收,或者回收使用道德渠道不畅通,将导致大量的可使用的酒瓶成为垃圾,或者成为再加工的原料。违背循环利用的环境保护原则,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如果允许他人自由的回收和使用外观设计产品,是有利于资源的再利用与回收,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此也许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坏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使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好的保护,由此对专利法律保护制度产生不良的影响。
保护外观设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步步解决。首先国家应当鼓励回收利用旧瓶,制定关于旧瓶新用的政策法规,鼓励回收旧瓶就必须采取具体方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益,制定一定的保护政策,既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又能保護外观设计权利人专利权,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再次在生产、销售旧瓶新用的包装物时,经营者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原则,避免侵犯外观设计权利人合法权益,合法使用、销售产品,为营造良好的外观设计保护环境做贡献。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三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
[2]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16号民事案件.
[3]闫文军.专利法学说与案例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293-294.
[4]尹天新.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790.
[5]张体锐.商标法上混淆可能性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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