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18 阅读数:410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虽社区矫正有利于罪犯更快的回归社会,给国家、社会、家庭及个人等不同层面上带来积极作用。但从西方国家移植过来,难免会“水土不服”。在执行实施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了一些“症状”,如社会公众普遍认知不高、执行主体机关责任不明晰、社区及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度不高等。在一定程度上使社区矫正作用打了折扣,削弱了其功能。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试着从社区矫正制度与实施执行等方面加以分析,力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状;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66-03
作者简介:粟水香(1985-),女,湖南古丈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任职于古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要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我国社区矫正这一概念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而来的。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一些学派学者对刑罚社会化执行方式进行研究,进而在全国上下开始推行社区矫正刑罚执法方式。[1]在上世纪50年代,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模式开始从学说逐步发展到国家立法,然后逐步在世界各国得到推广和借鉴。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刑法》、《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规定对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判处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及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剥夺期内的社会人员,依法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帮扶和考察,以实施对罪犯进行刑罚,并且促使罪犯回到社会、回归家庭。社区矫正的目标是对罪犯采取非监禁刑罚的方式,对罪犯的思想、行为进行改造,使罪犯更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社会创新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不仅能够让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刑罚方式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也能够让罪犯的思想得到改造,行为得到矫正。虽然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水土不服”的“症状”,如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不够、执行主体机关责任不明晰、社区及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度不高等。不利于发挥其价值,减弱其矫正功能。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试着从社区矫正制度与实施执行方面分析,力图找到解决的方法。
矫正包含对犯罪行为和心理矫正两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罚相对的行刑模式,将适合采取社区矫正方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按我国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是一项单一独立的工作,而是一项相对系统的巨大工程。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村居委员会、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与参与,同时也还需要借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帮助。但这些规定存在实践执行的问题。
(一)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不高,对社区矫正认知度不够
社区矫正是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随着其积极社会效应的彰显,使得该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适用比例逐年增多。虽社区矫正得到了认可,但仍存在一些对误解,这源于我国古代厉行严刑重罚、轻罪重刑,对近现代社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溢首等各种残酷的刑罚方式。受这种影响影响,人们脑海中就形成犯了法就一定要受到严惩。认为对罪犯严惩是为社会伸张正义,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得到安慰。且是人民群众的呼声。由于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不完善,条文规定不具体,在执行中,容易被钻空子,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因社会各界组织对社区矫正的不懂和曲解导致对其不认可、不积极参与。
(二)社区矫正立法落后,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够顺畅
2003年时,社区矫正在北京等六省开始试点工作,2009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这项制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进了刑法,虽然《社区矫正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但社会各界对此争议颇大。目前社区矫正规定不具体,不易操作,易导使该项制度流于形式,其刑罚的严肅性也会削弱。《通知》[3]中指出司法机关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对两部门权责的规定不具体,导致两部门之间衔接不畅,部门互相推诿,会降低其工作质量和效率。[4]再加上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偏弱,导致其执法力度有所削弱。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监管,但因人力不够,与公安部门衔接不畅,导致监管力不从心,使其刑罚偏弱。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其矫正期间违反《社会管理治安条例》或再次犯罪的,公安部门没有及时共享信息,主动将矫正对象违法情况及时告知司法所,导致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下落不明,情况不清,还得到处找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警告或建议收监不到位。不仅降低工作效率,也增加工作难度。在实践中,法院负责宣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后期监督管理没有跟踪到位。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也存在内容简单、形式单一。
(三)司法行政机关职责繁杂,基层司法力量薄弱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繁杂,包括法律服务、法律公证、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司法所作为司法机关的基层组织,任务多、事情杂、责任大、人手少。因为工作性质和体制关系,是双重管理,不仅要组织好司法行政机关的本职工作,还必须参与乡镇、街道的中心管理工作。以某县司法局为例,共有12个基层司法所,共有编制19个,在岗人数15人,其中8个1人所,3个基层所因人事变动,人员空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极度缺乏,很多地方因人员空缺,司法行政工作无法开展。正常编制人员的配备都成问题,就更不用说专业性的司法工作人员了。
(四)社区矫正的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力度不够
我国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报到、每月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进行监督。但因场地、经费、人力资源等因素的约束,导致工作人员无法全面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如家访和帮教困难大,督促矫正对象从事公益劳动难度大。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是体现在报到和参加集中学习。但存在一些不按规定报告,或是叫别人代为签到等情况。只能起到表面的“控制”和形式上的“教育”,难以达到较高水平“教育”和“矫正”。社区矫正非监禁的方式致使社区矫正销假制度难以落实,矫正对象经常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或进入禁止活动区域,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五)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
工作经费用于指导管理该项工作,购买置办该项所需的设备以及开展该项工作所需的日常费用。目前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实行地区自制,存在地域差异。按湖南省文件规定[5],每名社区矫正人员一年1500元矫正工作经费。全省各地区调研发现,各地区的地方财政能力存在差异,执行也参差不齐。有的地方有1500-800元不等矫正经费,财政困难的县难以落实专项经费。社区矫正经费是通过县市财政的转移支付,统一划拨到县财政。有的地方足额或按比例划拨到市、县司法局统一支配和管理,有的地方则通过经费报告的形式,必须经过县市常务副县长的同意签字后通过县财政预算予以落实。这样不仅工作程序繁琐,而且也不能足额保证经费。而大部分司法所则没有工作经费,导致工作无法开展,工作积极性不高。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及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
社区矫正单靠国家资金投入和司法部门管理是不够的。要想达到社区矫正制度所设想的目标和价值,就要让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在思想上、行动上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要主动参与其管理中。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正面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积极转变传统思想观念,通过工作实效得到民众认可,从而社区矫正刑罚。要依靠基层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辅助管理。社区矫正涉及到刑法、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及公共管理等多领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安置帮教、贫困救济、就业帮助等要靠社会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才能得以取得较好实效。应该建立合理的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激励引导机制,从而得到社会民众、组织、团体的认可、参与和支持。
(二)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厘清部门权责,畅通部门衔接
虽然《社区矫正法》草案已经出台,但社会上对此也是众说纷纭。虽然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通知》,《刑法修正案》(八)也将社区矫正纳入了刑法。但规定不具体使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因此,要建立健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明确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管理之间的职责,理顺各部门间的关系,细化各部门之间的衔接等。法院要担负起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告知、警示、教育等职责,审判前要对罪犯进行充分的社会风险调查评估,要全方位了解罪犯的家庭、工作、性格、社会关系等,才能对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有准确预判,降低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另外判后要对其进行后期跟踪管理,不能判后不管不问。公安机关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对罪犯也要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在其位谋其职。如有受到刑事拘留或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以便能够更好地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矫正、社会帮扶等。检察院要增加监督内容,监督形式多样化,强化监督。只有这样确保该项制度不折不扣的落实,不斷加强社区矫正的社会能动性,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价值。
(三)明细司法行政部门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和专业素养
司法行政是社会管理重要力量,其工作任务繁杂、人力不足。因此,要做好部门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专业素质。目前我国基层司法力量薄弱,很多都是一人所,人少事多,感到分身乏术。司法所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不仅要做好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如接收、解矫、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社区公益服务、家庭走访等。同时还要承担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压力。导致司法系统内人员流动性大。因此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稳定性,有效保障社区矫正开展。同时也要积极鼓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引导因此要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专业培训与学习。在专业司法队伍的引领下,在社会组织、团体、志愿者的积极参与下,拧成一股绳,形成一股合力,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四)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增强社区矫正执行刑罚严肃性
要规范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集中学习、谈话教育、公益劳动、家庭走访、考核等工作。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对于一些不按规定服从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给予评批教育、警告、降级等处理,使其处于“控制”中,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减少重新犯罪比例。提高对集中学习培训、公益劳动工作的重视力度,真正实现顶层设计所预想的的“教育”与“矫正”,“帮扶”与“回归”的社会价值。此外,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刑罚,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严厉性。因此必须要依照相应的法律,绝不能存在随意性。
(五)不断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工作经费是开展工作的前提保障。全国各地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定,避免地区经费相差太大,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地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标准,实行地区自制。同时对直接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乡镇司法要明确一定的经费保障,要通过县市财政的转移支付,统一划拨到乡镇司法所,才能使当地的乡镇政府、社区对该项工作支持、配合,促使乡镇司法所开展此项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
综上所述,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在职能部门相配合下,建立高素质队伍、提高社会认知度,规范工作管理,保障工作经费,才能确保社区矫正有效实施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减少犯罪,从而有利于更早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J].法学,2005(9).
[2]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下)[J].中国司法,2003(6).
[3]2003年最高公、检、法、司四大家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4]安文霞.社区矫正法律衔接问题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3).
[5]湘财发[2013]72号文件.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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