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13 阅读数:611

摘 要: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的交叉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领域。要解释这一复杂的领域问题,需要一种相对简单的方法。以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为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进行剖析、比较,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83-02

作者简介:李意(1988-),女,汉族,北京人,研究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依据一国法律产生,仅仅在该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一地域将不能行使,也不被承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对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产生重要影响,甚至使其区别于其他领域国际私法的决定性影响。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的必要性

(一)理论的需要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现阶段而言,主要是各国国内法的保护。各国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就是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目标指向。因此知识产权在国际保护中产生的问题更为复杂,以至于知识产权领域是否存在法律冲突,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等问题,至今仍存在争议。

(二)立法的需要

世界上对知识产权国际私法规则作出规定的国家尚不普遍,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几乎没有任何依据,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阻碍。我们所处的这个信息爆炸时代,知识产权发展极为迅速,相应地其规则,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规则也应相应地与时具进。

(三)司法实践的需要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极快增加,其中涉外案件的增长尤为迅速,这一方面与我国外向性经济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促进了权利人维权意识的增强。

二、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制度基础

知识产权英文为 intellectual property,也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称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主要以传统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为重点,并可能涉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所谓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依据一国(或地区)的法律而产生,且只在该国(地区)领域内有效,超过这一领域该权利就不能行使,也不被承认。从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曾长期具有较强的地域性,而国际私法本身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斗争中产生的。就知识产权而言地域性特征的产生和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地域性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2、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得以强化;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智力成果领域利益再分配的博弈结果。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以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为客观基础产生的,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这一地域特性得以强化。但在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国际性的一面也表现得更为突出。比如知识产产权保护的国际性实现了全球范围的保护;以国际条约为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得以推行;法律全球化的迹象最为明显的法律体系。就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地域性与国际性是对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保护,即知识产权实现保护的国际性是依靠地域性的实施实现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最终落脚点是知识产权公约的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实现最终的法律保护。对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而言同样如此,最终所有的规则都应是地方性和具体的。知识产权在实现全球保护的过程中,是尊重地域性的前提下得以实现的。知识产权以国际公约为推广工具,达成国际条约的一项原则就是独立保护原则,即各国对本国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独立行使权力,以专利为例,是否授予专利、授予专利的种类及保护范围大小,都是由各国自行决定的。知识产权法国际性正在逐渐消减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性是一对矛盾,二者在对立与统一之中实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但二者也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国际性逐渐增强,国际性的因素在知识产权产生之初并不明显。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将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大部分任务。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决定的,只要无形性存在,各国立法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地域性就存在。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开始以新的眼光来看待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我认为,虽然国际公约并为真正完全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的产生有历史的、法律的和经济的等各方面的原因,不能完全归结为立法者的主观臆造。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频繁,严格地地域性已逐渐弱化,并在有限范围内被突破,知识产权的法律沖突也将逐渐得到承认和重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虽然已有所突破,但这种突破刚好为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提供了一个发展平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基本上是以地域性保护为基础实现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在法律上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特点,比如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实践型和可复制性等等,因而使得知识产权法具有其他方面法律制度不同的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产生影响,使之具有区别于其他有形财产权的国际私法制度。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在相当长时间内,作为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形式之一,这一制度包含了一下内容:1、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以各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前提;以知识产权地域性为基础;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契合诉讼经济和司法效益的追求;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秩序是国际社会理性选择的结果。

三、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管辖权原则,不能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形势的需要,各国开始在地域管辖的框架下通过各种方式突破这一原则。同时,《布鲁塞尔公约》和《卢迦诺公约》在欧洲各国实现了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合理分配制度。在此背景下,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强烈需求也促使各国开始为缔结全球范围内合理分配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制度而努力。《海牙公约》、《知识产权公约》等正是这一努力的体现。根据这些公约和公约草案的精神,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国法院均拥有管辖权。除知识产权有效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外,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有可能像其他民商事案件一样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管辖权分配制度。虽然《海牙公约》未能按照预期计划通过,《知识产权公约》也无明确时间表,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发展方向。加上《布鲁塞尔公约》等在欧洲实行的良好示范作用,使得这些公约草案本身对各国立法与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由于受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影响,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范围较为有限、程度也不高。这表现为立法上规定法律适用的国家较少,在司法实践适用外国法的实践也不充分。同时,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由于法律适用的协调作用有限,地区性的统一实体条约在数量和范围上都在迅速增加,甚至全球性的统一实体公约也有所增加。国际公约中的连结因素指向多数情况下被理解为相当有限的地域范围。可以说,知识产权地域性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是使之区别于其他领域法律适用的根本原因。

五、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国际商事领域,“让判决自由流通”的美好愿景吸引各国法律人士为之努力。这一努力及其成果也对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更多地进入人们的视界,其特殊性更多地为人们所认识。就其特殊性而言,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在管辖权方面受到更多限制。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各国对涉及他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较为审慎,这种审慎同样延续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也就是说,各国对知识产权判决来源国的管辖权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同时,当被要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涉及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过知识产权时,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更大。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集中在管辖权和公共政策两个方面。另外,知识产权禁令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有可能在抗辩和先决问题中涉及知识产权有效性等也使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更为特殊。

六、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

要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应当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形势,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地域性原则、保护私权原则等。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存在立法残缺不全,司法实践混乱的情况。

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形势看,我国的知识产业有了长足进步,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知识产品页开始进入国际市场。但从整体来看,我国主要是知识产品的输入国。因此,建立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应坚持“三原则”,即价值观念上的的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具体制度上的原则——地域性原则、权利救济上的原则——保护私权原则。针对我国立法残缺、司法实践混乱的现状,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在管辖权方面,我国应规定涉及外国知识产权时行使管辖权的标准、建立不方便法院制度、放宽协议选择法院的要求、明确专属管辖范围以及建立先受诉法院制度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应针对私法实践较为混乱的现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我国应采取变实质互惠为法律互惠、明确间接管辖权审查标准、建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冲突协调机制以及完善相关具体规则等对策。

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的相会使二者都呈现出新的面貌,人们对这二者的认识都有所深化,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领域——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知识产权趋于其传统的地域性,一度被认为与法律冲突乃至与国际私法无缘。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网络技术、卫星技术等科学技术的进步,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更加强烈。很多国家,尤其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开始尝试突破地域性管辖审理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案件。由此帶来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相关国际私法问题。

从地域角度来看,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私法表现为一国承认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法在其地域范围内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和保护依外国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依内国法调整发生在外国的或者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由于知识产权国际私法是一个相对较新且极为复杂的领域,在此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许多更新、更复杂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 参 考 文 献 ]

[1]王莉敏.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33).

[2]刘春霖等.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