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13 阅读数:487
摘 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之中,农产品贸易已成为各个国家竞相争夺的热点领域,而其中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正是各类农产品能不能在激烈竞争中取得优势的重要指标。因此,强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实施的法律保护,不但能够提升农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竞争力,而且还能提高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竞争力,并能有力地推动我国农产品行业实现产业化发展,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增收致富。本文论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含义及其特点,分析了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阐述了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落实法律保护的方法,并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工作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97-02
作者简介:崔琢(1997-),女,汉族,山东即墨人,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拥有十分久远的农耕史,各区域的农产品均依托于本地特色鲜明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产生了各类农产品。地理标志源自于世界贸易组织出台的TRIPS协议,是在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等概念的前提下产生的。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家就开始大量应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等来保护本地具备鲜明特点的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极大地提升本地农产品所具有的市场竞争实力,提升农产品的价格以及农民的实际收入,而且在拓展农产品对外贸易规模上也能够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谓地理标志,主要是指以原产地的名称、标志等概念为前提加以发展起来的一种外来词。地理标志的含义是指某一商品所具有的人文或者自然方面價值,标明了某一产品所具有的产地、质量或者别的特点。此类特色产品特殊在必须要在特定的地域、气候、土壤等条件下才能够形成。如果脱离了本地域,即便是相同类别的产品,其特点也会出现新的变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是指农产品的生产者们为了标示出某一农产品具有的出产地、质量或者别的特定特点。只要在农产品中用了这一标识,也就证明了这一产品具有的自然与人文方面的价值。
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属于产品的标示。农产品地理标志涵盖了形式与内容等两大元素,也就是在形式上一定要具备可看性,既可使用文字加以表达,也可运用图案加以绘制。在内容上一定要具备地域性,既可为行政区划,也可为特指的地点。二是标明农产品产地。农产品地理标志牵涉的地域一定是本产品的实际产地。三是要标出农产品的特殊品质以及特点。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是标出了某一农产品和其产地所具有的人文以及自然价值无法分离。一种农产品只能够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之下才能够具备这一特殊性,故此标识只能够对某一特定地域之中的农产品作出标识,而别的地区的同类产品不可加以使用。四是具备集体性与永久性。该地理标志标识出来的是某种地域环境之下的特殊产品,是特殊地理与历史因素一起发生作用的结果,也是此条件下这一农产品之统称,所以可以为这一地区的全体农户一起享用。同时,该地理标志为此地区自然与人文因素的密切联系,所以也就具备了永久性,故只要此条件不会改变,该地理标志保护下的农产品也就不会出现改变。
自从2005年我国启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农产品领域的地理标志业已发展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我国农产品行业在低层次上发展的实际状况尚未得到切实改变,因此我国农产品缺乏足够强的国际竞争。怎样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行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提升农民群体的经济收入,怎样全力推进农产品行业实现产业化与规模化,这是我国农产品行业转型与升级的重要内容。笔者觉得,为了切实转变我国农产品产业的经济增长方式,就应当以地理标志之应用与保护为主体,积极落实农产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进而实现我国农产品行业往现代化加以发展。一是能够推动农产品行业生产的专业化与产业化。我国历来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农产品生产具有个体规模偏小、过于分散等特征,其标准化与品牌化的程度都相当低,而地理标志则可把分散化、个体化的农户和农村专业经合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组织相互联结起来,从而践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加农户的现代农产品产业化新模式,全面展现出农民专业经合组织所具有的整合力。二是能够推动农产品行业结构调整,推动高产化和高效化农产品行业的发展。我国的农产品产业结构还不够科学合理,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的类别相当地单一、整体品质较低、低端化农产品的比例相当大、深加工的产品比较少。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不但能够推动我国农产品行业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而且还能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在口感与安全等诸多方面愈来愈高的要求。三是能够推动农产品全球竞争力的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一旦未能得到认定,也就无法在全球贸易市场之中得到优势性地位,非但难以得到别国的保护,而且还易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甚至影响到该农产品的对外出口。在如今全球性金融危机还没有全面恢复的状况之下,一定要全力打造一批具备强大竞争实力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如此才能够体现出我国农产品资源极为丰富之优势,促进我国特色农产品走出国门,进向全球市场。
一是向工商部门申请将农产品注册成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之规定,地理标志可视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必须是能够对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之品质具备监督能力的相关组织,不应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集体商标在注册之后,其集体组织之中的全体成员都可无偿使用该集体商标,但是一定要依据此集体商标之管理规则来执行好相关手续。注册人要监督下辖成员依据法律规定来使用这一商标的质量。一旦其成员所用商标之商品无法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注册人就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证明商标在注册之后,只要是管理规则认可的,在履行完规定手续之后即可使用这一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身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中用到这一证明商标。二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根据我国从2005年7月起出台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地理标志注册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所指定或者认定的非个人性质协会或企业。和《商标法》规定有所差异的是,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注册的管理人并非为协会或者企业,而应当是地理标志所在地的质监局或者出入境检疫局。这种情况下,对地理标志类产品的质量制定、检验和监督等均应由国家机关或者其所委托之机构来加以实施。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必须要有本地政府部门所出具的特定地域产品证明、质检机构开具的检验报告等。尽管如今已经有愈来愈多的研究者在质疑质监部门和出入境检疫部门对知识产权范围内的地理标志加以认定与保护是否具有足够的合法性,然而笔者还是觉得国家应当在立法上进行统一。要在健全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运用双管齐下的办法,同时向工商部门与质检部门申请予以注册登记,从而做到在最大限度上维护自身所具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力争出台《地理标志保护法》
当前我国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所采用的保护方式为混合保护型。尽管运用《商标法》来保护地理标志具有相当大的优势,但从目前的国际公约和全球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来观察,《商标法》对于地理标志所提供之保护未能达到通过立法对地理标志实施专门保护之水平。当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所实施的专门保护都是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出现的,这样一来在法律的效力上自然也就比不上《商标法》,而且还缺少对于地理标志加以撤销和无效等规定。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十几年,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状况已经远远难以适应于当前地理标志保护之紧迫需求。因为地理标志具有的经济价值及其优势,建议我国可在合适的时间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来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出台《地理标志保护法》的过程中,应当以农业主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并以质检总局为对非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负责部门,从而对我国的地理标志进行全面保护。在此方面我们可积极借鉴法国、阿尔及利亚以及哥斯达黎加等国的立法经验。
(二)进一步健全《商标法》
我国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商标法》中涉及到地理标志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的准确界限与范围,并且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目录的落实。当然,地理标志所保护的产品范围应当控制在农产品、食品以及具备当地特色的手工艺品等,如此才能够切实发挥出我国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上的优势。我国不仅要运用注册证明来保护地理标志,而且还可运用《巴黎公约》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实施国际注册,从而努力得到国际保护。
(三)着力简化地理标志管理与保护的执法程序
首先是要统一地理标志保护执法部门。建议由《商标法》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的地理标志保护由当地工商主管部门加以负责,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则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加以负责。考虑到农业部门并无商标方面的执法工作经验,所以牵涉到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和商标权彼此冲突之案件还是应当由当地工商部门加以负责。其次是要明确农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可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予以执法,其理由或是在非特定地区使用有关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或是把农产品地理标志视为自身商标加以使用,或是在假冒伪劣农产品中应用地理标志等。最后是要明确执法的准确时限。国务院相關行政法规、农业主管部门的的行政规章应分别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时限进行规定。当地工商、农业等部门在接到了群众投诉或者举报之后,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并且作出是不是开展执法之决定。决定不进行执法的,还应当向提出举报的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综上所述,我国拥有极为丰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建立健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不仅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农产品所具有的优势,而且还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所具有的全球知名度,切实提升我国农产品所具有的市场竞争力。所以,通过进一步健全我国农产品在地理标志领域的法律保护工作,即可让地理标志更好地保护农产品,从而让我国的农产品国际贸易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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