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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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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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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视角下的欠薪支付令制度的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11 阅读数:429

摘 要: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中,“欠薪支付令”制度都有所规定。而纠纷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面,劳动者处于弱势,另一方面,这与普通的民商事纠纷有所差别,因此,欠薪支付令和民事诉讼支付令有所差别。在调查中发现,在劳动者讨薪过程中,影响欠薪支付令发挥其作用的主要因素有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支付令程序的异议机制、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异议权,为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欠薪支付令制度的几个措施,希望为欠薪支付令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督促程序;欠薪支付令

中图分类号:D922.52;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05-02

作者简介:张辉(1966-),男,汉族,四川仁寿人,本科,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教学。

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劳动欠薪的纠纷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确立了欠薪支付令。不过,欠薪支付令制度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其维权作用未能完全发挥,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劳动合同立法在引入《民事诉讼法》的支付令时,未能考虑到“欠薪”的特点进行,因此,这一制度程序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笔者由程序的视角对欠薪支付令进行研究,从而为支付令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

一、欠薪支付令含义与特点

支付令申请书,是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发出申请的法律文书,向债务人发出,主要目的是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第二,债务人能够接收支付令的。申请书必须有明确的要求给付金钱、有价证数量,以及事实或者证据。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其的债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劳动合约规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薪水。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以及没有支付相应的薪水,劳动者可以向法院发出支付令申请书,法院受理后会对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支付令有三个优点,首先是快速,当债仅人发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在第一时间受理,经审查合法后,会在受理当日起15天内对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支付令当日起15天内对申请人给付足够的劳动报酬,或向法院提出异议。支付令由受理至终结期限为30天,相较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支付令明显要快速。其次,支付令受理费不高。对于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中有所规定,应比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其三,支付令的执行力较强。当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十五天以内,如果没有提出异议以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申请人可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以快速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所欠劳动报酬,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相对而言,支付令也有不足之外,即:当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一些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支付令程序很容易被终结,从而让该程序流于形式。

和一般支付令相比,欠薪支付令制度有所不同,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所以,欠薪支付令除了具有一般支付令特点以外,还有以下三个特点,即:第一,申请人(劳动者)在提供证明材料方面属于弱势一方,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并没有直接保存以及控制财务资源,从而缺乏核心证据;第二,大部分劳动者不愿意承担相关的费用,这一情况在农民工的维权案例中尤其明显,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民工缺乏一定的经济能力,复杂的诉讼程序只会增加他们额外的经济负担,欠薪支付令容易失效,因此,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劳动者并未将申请欠薪支付令成为他们解决问题的第一选择;第三,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条件较为苛刻。申请人如需进行支付令申请,必须达到以下两个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有其他债务纠纷;其次,被申请人能够接收到支付令。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所规定,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是劳动关系,同时也应该有相关的证据。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方可申请支付令。第四,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理由没有特别限制,较为容易。比如根本不存在欠薪问题,双方还有其他债权债务等,尽管实际上这些理由都是虚假的,但法院也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就会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二、欠薪支付令制度程序问题分析

欠薪支付令制度引入《劳动合同法》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复杂的劳动者维权程序进行简单化,降低劳动者一些不必要的讼累,以此来更好地解决社会中的欠薪问题。不过,欠薪支付令制度还是依附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欠薪支付令固有的弊端依然存在。因此,《劳动合同法》只给出了欠薪支付令制度,此制度和一般支付令制度相比,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其是否有特别的规定,这也使得欠薪支付令在实际中无法顺利运用。笔者将欠薪支付令制度程序存在的问题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申请前提条件严格

当劳动者面临欠薪问题时,如果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首先要满足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需要申请人证明请求给付的债权债务已到期,并且数额明确,以及给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在调查中发现,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相当多的劳动关系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比较复杂的交叉关系。所以,劳动者未能拿出有效证据,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申请支付令。

(二)举证分配不合理

大部分劳动者在处理欠薪问题上,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即是证据多由用人单位管理与控制,实践中,又有多少用人单位愿意写一份“工资欠条”交给劳动者持有呢?而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法律原则下,会为劳动者增加较大的负担。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尤其是在规模较大的用人单位面前,劳动者可以说是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因此,大部分劳动者根本达不到支付令的举证条件,从而无法启动欠薪支付令程序。

(三)缺乏后续衔接

在实际操作中,当法院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时,而用人单位首先会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其会行使异议权,致使支付令失效。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劳动争议调解争议仲裁法》第16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行使异议权时支付令失效以及监督程序终结时的后续程序如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会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进行后续的维权。因此,使劳动者的维权又回到了原来的申请前程序,使劳动者的维权将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与成本。在实务中,法院的积极性也不高。

三、欠薪支付令制度的完善

(一)降低启动条件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遇到欠薪问题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即双方协商,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第三方的参与下,双方进行平等沟通,相互谅解并做出必要的妥协,从而达成共识实现和解。但经过调查发现,双方协商的方式并不是最有效的解决对策,所以,这就要求完善当下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为能够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中的欠薪纠纷案件,应把提升案件受理率作为欠薪支付令制度程序完善的第一步骤。在欠薪方面,劳动者属于弱势方,特别是在提供证据这一方面,显得特别被动。在《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启动申请支付令程序的条件,即满足请求给付的债权债务已到期,并且数额明确,以及给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但是,大部分的劳动关系中,证据材料都是由用人单位进行控制,劳动者没有掌握核心证据,导致了劳动者连最基本的欠薪支付程序都不能启动。所以,本文认为,在申请欠薪支付令的程序中,申请人只要可以证明其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系就能够申请欠薪支付令,从而为劳动者在解决欠薪问题时带来帮助。

(二)规制异议滥用

在《民诉法》中,支付令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即:只要被申请人在法定期内行使异议权,而异议达到制度要求,支付令将失效,从而督促程序终结。因此,笔者认为,被申请人应提供一定证据来支持异议,同时,法律应赋予法院适当的实质核审欠薪支付令异议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不能支持其异议的情况下,欠薪支付令将继续有效,这样,较大程度上可降低申请人的诉累。支付令制度中,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这也是导致支付令异议权滥用的另一个原因。因此,本文提出,如果法院确认被申请者滥用异议权时,申请人在督促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应由被申请人进行承担,甚至将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等处罚、把用人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这样可有效预防异议权的滥用行为。

(三)合理衔接支付令程序与诉讼程序

对于劳动者而言,特别是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如果要承担较大的经济成本,其维权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督促程序的终结以及债权人的再次申请,法院在督促程序中投入的时间、精力与成本都付之东流,可以说之前所做的一切将前功尽弃。对于发达国家的民诉法,其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都能够相互衔接,当被申请者行使异议权发生支付令失效时,支付令将直接可以看做起诉。可喜的是,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当债务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后,如果异议成立,应对督促程序进行终结,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当前,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百姓熟知、相信这一制度,在遭遇欠薪时积极采取申请支付令的方式维权,同时,法院也应积极配合,从而让法律规定的好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

四、结语

现如今,我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越来越高,特别是他们在讨薪方面,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不过,当前社会上欠薪问题的纠纷不断发生,由于欠薪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在实践中,尚无法充分发挥欠薪支付令制度的作用,因此,将欠薪支付令制度进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劳动者欠薪不仅是个人問题,更是一个深层的社会问题,因此,应制订完善的法律制度,将欠薪问题合理有效地解决,从而有助于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蔡灵君.论我国欠薪支付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程序视角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6(22):174,173.

[2]张志洲.浅议我国欠薪支付令制度——程序视角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6(11):192,191.

[3]郭颖华,林琦.论欠薪支付令程序的完善——以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J].学术交流,2014(2):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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