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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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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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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企业合并重整

发布时间:2021-06-11 阅读数:345

摘 要:利益法学家黑克提出:立法的斗争不是为了确定法律概念,而是各种法律价值的博弈,影响着立法的价值也会随着时间此消彼长①。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怎样让我国经济更为充分的发展,怎样合理配置有限的自然、社会资源,使之发挥出最大的效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之意。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企业破产法》追求的价值业已经从引导落后产能企业有序的退出市场转化为了解放、再利用闲置资源,引导经济发展方式向循环可持续的发展方式转变。

关键词:企业合并重整的实务标准;企业类型不同;企业登记机关不同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03-02

作者简介:谢孟祥,男,汉族,经济法学硕士,任职于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循环经济促进法、国际环境法。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企业合并重整遇到的障碍

(一)破产企业的企业类型各异

在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中,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类型各异,但考虑到以上八企业人格高度混同和最大限度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作者认为对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合并处理从理论上更为可行。但作者在实际操作合并重整过程中却遭遇了重重困难,其中第一个困难是,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类型各异,虽然合并重整有利于整合资源,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但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合并重整的条件,司法实践中也缺少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内地与港澳台合资企业合并重整的成功案例。不但当地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甚至管理人团队内部意见也出现了分歧,提出了“将企业类型各异,却又高度混同企业合并重整在法律层面是否合法”以及“合并重整是否可行”的问题。

(二)破产企业的登记机关不一致

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是作者遇到的第二个困难,本案如果按照工商登记地确定八企业的管辖法院,则八企业将分别归属三个法院管辖,作者分析八家企业的审计、评估报告,发现八家企业之间存在互负债务、相互担保、业务关联度高的特点,如果将几家企业分别破产重整,即不利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又不利于破产企业占用资源的再利用,还会加大管理人合并重整的工作难度,影响职工问题的解决。

二、实务中企业合并重整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企业人格高度混同,企业经营过程中丧失了意志独立性和资产独立性

企业合并重整法理依据的来源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作者的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企业合并重整首先应符合的条件就是企业之間人格高度混同,并且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已经明显丧失了意志独立性和资产独立性。以作者参与的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为例,八家企业经营过程中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并且存在股东混同、从属关系明显,管理人员、职工混同,资产、经营场所、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等特征,可以得出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已经明显丧失了意志独立性和资产独立性的结论。

(二)企业合并重整应当有利于企业资产变现的最大化、资产再利用

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解放被无效供给占用的资源;其二是变卖债务人资产,清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作者认为,实务中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合并重整的第二个条件是:合并重整是否有利于企业资产的变现与再利用,如果合并重整可以最大化破产企业的资产,并有利于资产的再次利用,则合并重整是合理的,反之合并重整则失去了必要性。在本案中,八企业业务混同,且不同企业之间业务的关联度极高,八企业已经形成了一整条以发电、工业供热为纽带、生产电解铝碳素的产业链,因此将把企业合并重整更有利于资源的再利用,也更有利于资产变现。

三、企业类型不应当影响企业的合并重整

(一)企业类型不应当影响企业的合并重整的法理依据

第一、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符合习总书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会议精神。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核心是去除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意。在本案中,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形成了一整条以发电、工业供热为纽带、生产电解铝碳素的产业链,大幅降低了发电、工业供热、电解铝以及生产碳素的成本,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量。从国际市场电解铝、碳素市场行情来看,铝价已经回升至13000元/吨,碳素的价格也在回升。八企业不但在经济层面有拯救价值,环保价值也很高,如果能够成功重整,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将转变为供给侧的有效供给,也会是当地优秀的产能企业。作者提出将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这一方案是显然符合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

第二、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可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7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本条款赋予了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与职责,即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损失,企业管理人应当积极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国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从管理人入驻企业,实质上已经代替了“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重整期间,管理人应积极行使这项权力,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在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中,涉及国有资产数量巨大,而且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已经形成了以发电、工业供热为纽带、生产电解铝碳素的产业链,国内、国际市场前景良好。如果将八企业分开破产,可能有损国有资产的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管理人为了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提出将不同性质企业合并重整的方案,将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显然更加符合《物权法》57条的立法精神。

第三、管理人享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及义务。《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其中“(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本条的立法原意为防范债务人不明智的决定、行为损害到其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本条款实质上赋予了管理人兼顾各方利益代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将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不但是管理人行使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是管理人为兼顾各方利益,代为处分债务人财产职责的表现。作者认为,管理人对二电厂等八家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合并重整,属于管理人履行职责的体现。

(二)企业类型不应当影响企业的合并重整的判例依据

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不论是从重整企业的规模,还是从八企业分别为不同性质的角度来看,均属于疑难案件。根据作者的调查研究,对不同性质企业采用合并重整已有司法判例。在杭州富泰飞凤纸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中,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3日[(2015)杭富破(预)字第1-1号],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富泰飞凤纸业有限公司(飞凤纸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对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深入了解,认为飞凤纸业及其关联企业存在高度混同,于4月12日对飞凤纸业及其关联企业富阳市富泰纸业有限公司(富泰纸业)、富阳市宝意物资有限公司(宝意物资)、富阳市上银进出口有限公司(上银进出口)合并重整的申请。4月14日,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富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书,裁定飞凤纸业与富泰纸业、宝意物资、上银进出口合并重整。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新飞凤企业已恢复燃气、水电、废纸的供应渠道,完成对厂区设备、管道的检修并投入开机经营。债务人企业成功实现重整目标,生产经营及厂区均步入正轨。

通过分析富阳区人民法院对不同性质企业重整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富阳区人民法院判断企业合并重整的依据是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高度混同、各企业重整的价值以及合并重整能否提高重整计划的成功率,企业类型不同、登记机关不同并不构成影响合并重整的条件。将杭州富泰飞凤纸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与本案相比,不难发现二者存在如下相似之处:

第一、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高度混同的现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本所调查了解,二电厂等八企业关联关系明显,且存在明显、持续、广泛的人格混同关系,八企业经营过程中丧失了意志独立性和资产独立性,符合企业合并重整的实质条件。

第二、二电厂及其关联企业于2008年因电解铝价格低迷及国家政策等原因关停,致使自身债务的包袱越来越大。如今铝业行情好转,每吨价格已达13000元,国家对于电力供应企业也有相关优惠措施,铝电联产,利润空间较大。八企业已经形成了一整条以发电、工业供热为纽带、生产电解铝碳素的产业链,可以大幅降低了发电、工业供热、电解铝以及生产碳素的生产成本,减少了工业三废的排放量,因此,作者认为八企业即有经济层面具有拯救价值,又有环保层面的拯救价值,合并重整可以显著的提升企业重整的成功率。

四、结语

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提出,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②。怎样优化配置破产企业占用的闲置资源,发挥最大效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破产法》新时期的历史使命。企业合并重整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作者认为,为了让每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平等的、充分的享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我国《企业破产法》合并重整的规定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 注 释 ]

①菲利普·黑克,付广宇译.利益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16.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 参 考 文 献 ]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德]菲利普·黑克著,付广宇译.利益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3]刘瑾.关联企业破产分配中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研究[D].苏州大学,2016.

[4]郁琳.关联企业破产债权保障刍议[J].人民司法(应用),2016(28).

[5]王欣新.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J].人民司法(应用),2016(28).

[6]姚蕾.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5.

[7]徐阳光.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J].中外法学,2017(3).

[8]贺丹.破产实体合并司法裁判标准反思——一个比较的视角[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3).

[9]陈思.实体合并规则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适用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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