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8 阅读数:405
摘 要:近年来,电梯数量增长迅速,电梯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必须用品,但随之而来的电梯安全责任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纠纷的争议核心内容就是法律责任承担。在常见的电梯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物业管理方、电梯维保方和电梯生产方是主要的三个责任主体,如何区分各方法律责任,督促其更好履行职责,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电梯安全;检验检测;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33-02
作者简介:何双娟(1986-),汉族,四川巴中人,四川省巴中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员。
2015年6月,家住某小区高层住宅16楼的张大爷,乘电梯下楼过程中,电梯突然失控,异常向下坠落,而后又反复上下运行数次。75岁高龄的张大爷由于受到惊吓,在电梯内盆骨摔伤且伤势较为严重。后被小区其他居民发现,帮助拨打了120紧急救助电话,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才未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张大爷住院治疗3个月,共花费各项医疗费用6万余元。
2016年1月,张大爷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张大爷起诉状中称,此次电梯失控伤人,主要原因是小区物业公司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及时,检验检测制度不落实,致使电梯在载人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因此物业公司应对其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主张物业公司支付6万元的各项医疗和护理费用。物业公司方面却称,电梯突发事故伤人应由某电梯维保工程公司负责,小区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均是由该维保工程公司进行定期检测检修,物业公司仅仅是代收电梯维护费用,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没有义务承担电梯事故造成的损失。张大爷已经75岁高龄,平时患有较为严重的眩晕症,不排除自己在电梯摔伤的可能,张大爷方面的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腿伤就是由此次电梯事故造成。因此,小区物业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电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电梯内安装监控设备在其控制范围内,小区物业公司应对此次伤人事件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法院庭审期间,小区物业公司一直无法提供事发当时电梯内的监控录像。因此,经过全面分析和权衡,法院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应对张大爷的腿伤负全部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大爷医疗和护理费用共计3.5万元。
(一)引发电梯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
通常情况下,多种原因或者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均可导致电梯安全事故发生,比如电梯维保工作不到位,电梯使用不规范,电梯使用年限过长或者设备老化等均是常见导致电梯安全事故的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过质检部门组织专家组鉴定,该小区发生的“电梯滑落”事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溜梯”,而是电梯在异常运行状态下紧急避险的措施[1]。也就是说,电梯处于非正常状态运行时,轿厢将会以略快于正常速度运行至电梯最底层。轿厢向下运行过程中,仅凭轿厢内操作按键将不能控制电梯运行状态,同时乘坐人员通常还会感觉到轻微的失重,导致乘坐人员对轿厢运行的上下状态产生错觉。然而如电梯真正的进入“溜梯”状态,电梯的安全钳将紧急开启,轿厢将会立即卡主。通常情况下电梯使用寿命为20年,据了解该小区发生故障时电梯已经使用近18年时间,设备老化问题比较突出,常规的维护保养措施很难使电梯处于绝对良好运行状态,而更换全新电梯需花费30万元左右。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长期缺位,小区物业公司作用发挥十分有限,物业费常年不能按期缴纳,统一业主意见更换电梯并筹集电梯款十分困难。因此,小区电梯只能长期在“亚健康”情况下运行,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规定,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推定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2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可推定有过错。本案件,电梯轿厢内按照规定装有高清监控摄像头,监控录像由物业公司负责储存保管,视频录像应保存一个月以上。因此,此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理应在小区物业公司的掌握之中,但该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监控视频资料,不能提供张大爷受伤与电梯故障无关的直接证据。因而,审理法院依法推定其视频录像对小区物业公司主张不利,推定张大爷受伤是由小区电梯安全故障造成。在小区的日常公共设施管理过程中,业主、物业公司等方面都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当业主发现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存有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报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当发现公共设施遭受侵害时,应设法保存证据并及时报告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坚持定期巡查检修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修复修缮。电梯作为小区重要的公共设施,它是小区物业公司日常管理维护的重要内容,物业公司没有针对小区电梯使用时间长、老化严重的问题加大维护保养和巡查检修力度,对此次电梯事故中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因此应对张大爷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电梯安全事故应区分法律责任
近年来,新建住宅几乎都安装电梯,老小区也设法加装电梯,电梯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必须用品,但随之而来的电梯安全责任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纠纷的争议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律责任承担和划分问题。在常见的电梯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物业管理方、电梯维保方和电梯生产方是主要的三个责任主体。其中,物业管理方也可称为电梯的使用方,是電梯的日常管理主体,通常也是电梯安全事故被首当其冲作为索赔对象的一方。电梯维保方是受到小区物业方聘请负责每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以及维修。电梯生产厂商则对电梯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及报废全过程承担产品终生责任。在电梯事故伤人索赔实践过程中,一旦电梯使用时造成人员或者财产损失均可直接向电梯使用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索赔,而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再根据实际情况,向电梯生产厂商或者电梯维保单位索赔。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等政府指定机构进行权威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物业管理公司在电梯日常使用管理过程中,起到了其应尽职责,电梯安全事故是由于维护保养标准低或者是电梯产品质量导致事故发生,小区物业公司则可在赔偿后向维保公司或者电梯生产商进行追偿。
(四)破解“缴费难”是消除电梯安全事故的关键症结
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电梯安全事故主要是由于电梯数量增长迅速,电梯质量参差不齐,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维保质量不高等原因造成,但其关键症结在于物业管理费用收缴难[2]。物业管理费不足,物业管理公司就难以对电梯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进而很大程度增加了电梯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公司无法采取强制手段收缴小区各业主物业费用,个别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会起到负面示范作用,使得物业管理费的收缴越来越难。实践中,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由其督促各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投票选取产生,代表广大业主监督物业公司和各业主履行管理规约的组织。当发现个别业主存在影响广大业主正常享受权利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此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出现个别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导致电梯难以维保或升级改造,则业主委员会则有权依据规约限制其部分业主权利,迫使其及时补缴物业费。本案中,小区处于市区核心地段入住率接近100%,依据当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主业入住率满50%或交房超过两年均应在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成立业主委员会,但该小区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从而导致物业管理费收缴难,进而产生了电梯安全事故致人受伤的时间。因此,该小区应及时依据条例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调动广大业主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扭转物业公司势单力薄、孤掌难鸣的局面,破解物业管理费“缴费难”的症结,进而从根源上解决电梯维保或者升级改造难的问题。
[1]倪斌鹭.电梯伤人事故纠纷的管理责任[J].现代物业,2010(11).
[2]罗哲,徐勇钢.电梯事故探析[J].机电信息,2011(12).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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