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8 阅读数:444
摘 要:对虚假离婚的法律内容进行了分析,总结项目的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虚假离婚问题的分析,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便提高虚假理论的问责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虚假离婚;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39-01
作者简介:刘丽霞(1975-),女,汉族,法律硕士,任职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研究方向:民法。
对于婚姻行为而言,在社会制度中被认为是一男一女的配偶结合,离婚主要是双方按照法定条件以及法定程序所解决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当事人的态度,可以将离婚分为“真离婚”以及“假离婚”两种,其中的“真离婚”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由于情感破裂所出现的离婚行为;“假离婚”主要是夫妻一方或是双方无离婚意思、通过双方共同谋取利益出现的暂时的行为,或是由于一方欺诈而出现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一)骗取征地、拆迁等补偿
在农村征地以及城市改造中,征地拆迁中政府部门会对无房户给予补偿,所以,一些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获取更多的补偿金,会出现虚假离婚的现象。
(二)骗取低保金
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家庭,存在着为了骗取低保金而出现的假离婚行为。双方约定在下岗待业或是失业之后,由一方抚养子女,这样就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从中骗取低保金,实际上离婚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生活。
(三)躲避债务
由于一方出现了侵权、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了对外负债的问题,为了躲避责任,夫妻双方会虚假离婚,并在此之前约定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由对方所得,债务则由自己承担。对于这种认识而言,存在着对虚假离婚误解的现象。
(一)假戏真做的法律问题
对于虚假离婚而言,双方的人身关系发生改变,一旦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这种离婚行为即时生效。对于一些虚假理论的夫妻双方而言,虽然为了特定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但是法律内容即使生效。事后如果一方不肯复婚,法律不会强制要求复婚,虽然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再复婚”的条款,但是,也有由于该条款属于人身关系不会发生法律变更。对于假离婚,在“新国五条”的行为中,对其内容进行了分析,认为该行为存在夫妻一方以假离婚的形式,存在真离婚的风险。在财产关系分析中,当双方离婚之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不同意复婚,另一方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也不会有所改变[1]。
(二)涉嫌逃税罪
在一些房地产实际交易的背景下,夫妻双方通常会通过假离婚的行为规避个人所得税,这种规避税务的行为尚不构成逃税罪,但是在该种行为出现时,存在的涉嫌逃税罪的风险相对较大。在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之下,夫妻双方在通过假离婚之后为了逃避楼市调控,主管上存在着一定的故意现象,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种:第一,在假离婚中,夫妻双方真实目的主要是为了在房屋出售的过程中规避20%的税收,只是将离婚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第二,也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会明确标明“出售房屋后双方复婚”等类似条款,所以,可以发现,故意逃税的行为更加明显。第三,夫妻双方若存在着多次离婚、复婚的行为,进行出售房屋,其规避税务的行为也就更为突出。
(三)涉嫌治安处罚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通常会采用假离婚行为规避限购、限贷或是税收的问题,其中一些当事人由于害怕假戏真做,为了制造假离婚的形式,会采取购买假离婚证的行为进行房屋的购买或是销售,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2],可以判处十日以上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一千元,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确定规范性的立法程序
通过对离婚案件的分析,在立案的过程中应该严格要求原告提供详实,进行诉讼材料准确性的分析,并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从严审查,对于一些不法的行为需要立案审理,避免虚假离婚当事人侥幸心理的出现。同时,在虚假离婚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双方自认的真实性,当一方当事人放弃所有财产并给予另一方当事人时,需要主动按照依职权行为进行调查。对于离婚的承办人员,需要对离婚案件给予更高的警惕,必要状况下,需要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有效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行为的出现。同时,在立法程序完善中,也需要设立离婚案件事前查询制度,在立案前进行查询,当发现离婚当事人存在债务以及其他经济案件时,需要在债务行为处理完成之后给予离婚程序的审批,有效避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总而言之,对于虚假离婚行为而言,虽然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存在着一些虚伪的表现行为,但是,由于离婚协议的无因性,所签订的协议离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在该种法律行为分析中,需要通过对双方责任的分析,让人们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不法行为,以便降低假离婚事件发生的概率。而且我国也需要尽快完善假离婚制度,以便为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秩序。
[1]假离婚买房高发:制度不该鼓励见利忘情[J].时代金融,2017(19):10.
[2]武萌萌.政策性離婚:法律与公共政策之博弈与互动[J].法制与社会,2016(13):180-181.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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