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6 阅读数:674
摘 要:这篇文章从其基本观点入手,对这种新形式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类型的列举,浅析了在实际生活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最后比较各国的立法情况对我国的立法发展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虚拟财产;侵权;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80-01
作者简介:蒋佳羲(1995-),女,辽宁朝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没有统一,权威,官方的定义。在学术界也是对其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有以下学说:第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类无实体的财富,是网络化时代下财产权利客体的定义。是指在网络的游戏行业中的用户所有的,以一定网络标记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保存于电脑终端上的无实体财富。其次以列举的方法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常见的有网络游戏的账号、虚拟錢币、道具等,各类网络中心中的ID、积分、货币以及qq等。其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是编程的数字码。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一文对于其的定义是我比较赞同的。网络虚拟的财产一定能够以现行的标准衡量,任何具有财产性质的物品都必须有能够转让的特性,为了完成财产的这种性质,就一定要具备能够衡量的特性。财产还必须具有价值,以网络游戏装备为例,一些游戏中的高级装备需要玩家消耗大量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才能够获得,所以是具有价值的。还必须要有稀少的特性,网络游戏的开发商会特意少发或者在特定的时间推出最新的特别装备,以此保证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稀少的特性。综上我以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比较新型的财产,是之前从未有过的但是属于财产特性的种类。
网络虚拟财产与虚拟财产的区别在于"网络"一词的限定功能。前者在后者之前冠以"网络"一词,缩小了虚拟财产的范畴。故网络虚拟财产与虚拟财产分属两个不同概念,后者包含前者,所涉及的范围比前者要更大一些。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是指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罪过而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对于特殊财产形式的侵权行为我认为也必须要适用“四要件学说”。第一个是要具有违法行为,作为一种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被复制、修改、传递的。第二个是要有损害的事际事件发生,主要是指网络游戏或者普通网络用户因为侵权行为遭受到了损失的事实。第三个是在主观上有过错。同普通的民事侵权所造成的行为一样,主观的过错要有故意和过失。第四个是侵权的实际行为与所遭受的伤害结果彼此具有因和果的相互联系的关系,是其所实施的行为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损失的实际发生的事件。
例如,甲利用黑客的手段,盗取了乙的游戏账号,乙游戏账号里的高级装备是其花费高价钱购买的。在这个案例中,游戏账号就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甲的行为符合四要件说,构成了侵权行为。属于由于特殊的第三人的行为对网络游戏用户或者普通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如经济利益、财产、人身发生了损害,这种侵害行为是区别于网络游戏用户或者普通网络用户和游戏的生产运营服务商之外的特殊的第三人所实行的。发生特殊的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伤害网络用户的虚拟经济利益的情况,该人必须担负具体的法律侵权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当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用户应该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外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最成熟的国家是美国,1997年12月16日《电子盗窃禁止法》出台,在很早些的时候美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护了网络范畴内的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的很多电子的信息,但是这个法案把网络游戏的玩家的特殊的ID也列入保护的范围内,进一步的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尤其是美国这些发达国家对于网络上的具有经济价值性质的这一类实际存在的物是非常重视的,立法也是比较早,也是比较规范的,这与美国经济的发达的规模程度具有直接的关系。在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国家来借鉴和学习的。
在实施不久的新《民法总则》第127条中对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做出了相关的规程。这是我国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相关的规程,虽然并未清楚的确定其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但是是位于“民事权利”一章的民事权利客体的位置。我认为这项规定对社会生活会产生重大影响,如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等等。在今后的生活活动中,我们不可避免的都会接触到这一类侵权问题,有了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和保护,网络世界会逐渐的变得越来越透明和规范化、程序化。这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步提升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也是法律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作为对于人民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权利的保护,财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是非常重要的。
[1]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中国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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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平.网络法律评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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