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6 阅读数:483
摘 要:经济主权原则是发展中国家为获取经济独立而提出的。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向国家经济主权提出了挑战,如何调和经济主权与国家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经济主权让渡论”通过让渡一国非核心经济主权的方式可以解决这个发展难题。
关键词:经济主权;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
中图分类号:D992;F11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82-01
作者简介:江庆莹(1997-),男,汉族,广东梅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有权选择国家经济制度,参与、协调国际经济秩序等重大经济问题上的最高独立决策权,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表现,也具有对内最高属性和对外独立性。该原则滥觞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二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一大批被殖民国家通过民族解放运动在政治上成为了独立国家。但是,国内累积已久的经济困境使得大多数刚取得民族独立的国家无法在经济上获得独立,依然要依附于发达国家。为摆脱这一现状,众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上提出了经济独立的要求,强烈呼吁国际社会明确确认各国享有的经济主权。由此,经济主权概念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原则。
(一)国际组织发起的冲击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席卷,某些经济事务单靠一国国内力量难以完成,不得不通过国家之间的共同协作才能完成。由此,国际组织应运而生。国际组织在发挥维护国际区域经济秩序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着他国经济主权。目前掌握全球经济事务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侵犯着他国的经济主权。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起的冲击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时代产物,是一国借以发展本国经济的方式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借助区域经济一体化来发展本国经济是以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为代价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削弱在许多方面均有涉及。例如,《阿拉伯联盟国家经济统一协议》第三条规定,各缔约国不能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本国法律。这显然是对成员国经济立法权的限制,成员国在制定国内经济法律、行政规定等时需要以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法律规定为判断依据,这对于经济主权而言,是一种削弱。然而,这种超国家体并不会衰落,反而会日益增多,因为仅凭一国之力难以在国际经济社会中获得一席之地。
(三)跨国公司发起的冲击
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化时代的典型代表,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冲击丝毫不亚于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跨国公司拥有其国内所没有的产品、技术等优质资源,这些资源一旦进入发展中国家便居于天然优势地位,难有其他竞争者与之抗衡,故极易垄断市场,钳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此外,投资母国也会为本国对外投资者提供外交政策等方面的制度保护,甚至通过与投资东道国先行签定投资协定,为本国对外投资者提供优越的投资软环境。而跨国公司大多数是由发达国家控制的,这些跨国公司形成的利益集团往往以争取更大的投资自由、税赋减免为理由,不断地对东道国政府施加压力,干涉东道国的经济政策,迫使东道国放弃部分经济主权以换取自身的经济发展。
由前文阐述可知,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下,发展中国家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不得不将部分经济主权让渡出来,从而换取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私人投资者的经济合作。如何调和经济主权与国家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寻求经济全球化时代下的发展进路成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的一个重大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选择莫过于适用经济主权让渡论。所谓经济主权让渡论,是指各国通过签署协议或以达成某种契约的方式,将本属于本国的一部分经济主权让渡给对方或其共同参加的某国际组织,以便两国间经济事务操作的方便或国际组织运作的便捷。理由在于: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在一定程度上可比之于私人之间的商事行为,双方通过磋商谈判促成合同的达成,以谋求各自的经济发展。我们需要将国家经济主权中不可让与的那部分主权剥离开来,仅就可让与的经济主权部分进行磋谈。因此,有学者认为国家需要先将经济主权划分为核心经济主权和非核心经济主权。核心经济主权具有不可让与性,非核心经济主权则可以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让与。笔者认为,此方法能够解决上述提及的国家经济主权与国家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缓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紧张的世界经济局势,是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寻求发展进路的最佳选择。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调和经济主权和国家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关乎到国家经济的发展态势,重要性举足轻重。而经济主权让渡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这个矛盾,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检验方可得知。
[1]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第三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6.
[2]金彦平.经济主权让渡[D].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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