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5 阅读数:603
摘 要:碳关税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各国新的问题。通过了解碳关税的概念以及理论基础、提出碳关税的相关国际背景以及合法性分析,分析阐述了碳关税目前的影响,基于此,而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应用国际法律法规,加强
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等相关法律建议。
关键词:碳关税;低碳经济;影响
中图分类号:F124.5;F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83-01
作者简介:胡夏安(1991-),男,汉族,甘肃兰州人,兰州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碳关税也叫边境碳税。碳关税的本质是碳边境调节税,是一国对其进口商品征税或是向其出口商品退税的税收调节措施,是对在国际贸易中的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碳关税作为现代税收的一种,其实施也受到税收法定主义的限制,碳关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限定,碳关税法的组成内容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权利成本理论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建立国家,制定法律。国家的基础是个人利益,而国家权力的基础是个人不可转让的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规定进行,人们订立相关的契约是为了动用每一个人的力量与能力,得到公众的同意与认可,保证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财产,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侵权行为理论则认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或违反相关的法定义务。
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中,特别是其本国境内的高耗能产业可能会遭受不公平的竞争。《京都议定书》对发展中国家则没有规定相关的减排方面的义务。欧盟于2005年建立了相关排放交易制度,将《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各自得成员国,由它们分配给各自国内相关企业。2001年美国宣布退出《京都协定书》以缓解自身的能源危机和经济增长放慢等突出问题。
自2009年初以来,随着美国金融危机进一步向全球范围内传播和扩散,进而传播到其他各国的相关实体和虚拟经济中去,全球经济增长速度也进一步的放慢了脚步,甚至出现了倒退的现象。
违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解决全球性碳关税贸易壁垒问题,不仅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而且要重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在应对世界贸易边境关税壁垒中,世界各个国家具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首先强调的是必须要具有共同性原则。各国都应当负有共同而明确的责任。各个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来改善本国辖区范围内的政治生态,从而达到一个共同承担的状态,由此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但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在各个国家之间,这个责任还是有所区别开来的,是对共同责任的区别予以限定。不同的國家之间所承担的责任也不经相同,应当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并不是要免去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责任,而是要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责任。
违反WTO框架下的基本原则。虽然WTO与UNEP在《贸易与气候变化》两者的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规定在国际自由贸易机制下是可以被接受的。征收“碳关税”已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来进行贸易保护的。以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来巩固GATT。因此,边境关税有违该框架下的基本原则,破坏了相关的原则性规定,其不良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国内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肯定“共同而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进行实施对国内环境税制的改革,加快健全绿色环境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通过国内环境税制的改革,在源头上遏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应当将其纳入集中管辖范围以提高审判的权威性、准确性和针对性。
其次应充分应用国际法律法规。由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环境法具有不同的目的并且依据不同的法律原则,所以国际环境法和国际贸易法通常会产生分歧。就碳关税的相关条款而言,它在国际环境法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可能会存在冲突。其他行业已经基本拥有自己的通行规范和惯例,有些已经以准法律规范的形式成为国际法律渊源。我国应当以这些准法律规范为蓝本和基础,吸收和整理国内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设立行之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其法律层级和位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
最后应当加强法律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构建协调的相关低碳法律体系制度。有力的保障低碳发展有序的推进,仅仅依靠一部法律、一项政策是难以全面协调的,必须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而且应当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依法行政,只有在完整的法律综合体制的保障下,才能有序的推进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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