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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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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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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视域下现代法律与人的关系探索

发布时间:2021-06-04 阅读数:420

摘 要:随着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建设工作已经成为了我们国家当前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现如今我国法律不断趋于完善,也更具有专业化及规范化,如此便使得法律本身与人们的正常生活产生了脱节,从而导致人们与法律法规的概念逐渐疏远。本篇文章将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下对法律与人的关系进行分析,探讨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

关键词:现代性法律;人文关怀;疏远;排斥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86-01

作者簡介:韩凯(1996-),男,汉族,河南辉县人,河南警察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更具标准化,然而其与个人本身之间的关系却越发疏远。而且随着时间的改变,两者甚至逐渐呈现出排斥的关系。

一、法律本身注重人的行为和心理

目前而言,许多法律学者已经开始对其与人本身的行为影响展开研究,而且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从时间范围而言,其主要是早期研究的成果,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人自身的行为都是由自身心理活动所支配的,所以法律不能仅仅只对于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还需要提高其在人心中的价值和地位。

事实上,法律在对于人的概念进行考量的时候,既要考虑其行为,还要考虑其心理。只有将激情与理性相结合才能形成全新的生命个体,理性便是人自身的内在心理条件,也是对于外界事物进行推理判断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对于知识进行把握的重要能力。所以,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理应从人自身理性的角度出发。但是,心理感情也是一项重要内容。法律的制定本身便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因此还需要考虑到当前社会的具体需求以及其所蕴含的真实情感。由此可以发现,法律既不能过于放任情感尽情流露,同时也不能对其情感性予以反对。但是,对于一些处于特定情景中的某些行为可以予以适当的理解。

二、法律本身注重宽以待人

法律本身与人一样,同样需要具有宽广的胸襟,能够对于人的行为表现予以一定的宽容。在早期时候,某些学者已经展开了相关研究的工作,证明了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父爱主义。然而,伴随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人性自身的尊严有着非常高的尊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达到了供奉的高度。但同时,法律本身的内容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很难覆盖到社会的每一个人群。如果其覆盖范围过于宽泛,则很容易使得法律变成一种专制型法律。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如果人的某一类行为既处于合法范围,又除以违法的范围,则法律需要对其保持应有的宽容之心,对其不予进行惩罚。

如果法律本身的规定过于细致化,则会使得人们对于法律本身逐渐产生排斥感以及畏惧感,甚至会感觉自己已经成为了法律的奴隶。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的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的空间范围进行活动,此类活动区域不能其他任何人涉足其中。正常情况下,如果社会具有足够的宽容度,则需要对人的实验性行动予以一定的容忍。所以,法律只有从本质上做到宽以待人,才能更加适合人类自身的发展[1]。

三、法律本身注重人的个性化发展

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我们也称之为其自身的个性。加强人个性的关注,主要针对人自身的独特价值,同时也是其成为自我的一种重要经验。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每一个人都是特殊的个体,其他人都无法对其复制。

一般情况下,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适合广大群众。同时还应当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如此才能有效帮助管理人员治理国家,从而凸显国家自身的权威性。也正如此,人的个性化发展与法律自身的普遍性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将人本身改造为适应规则的傀儡必然不可实现,因此只能优化现有的法律规定,促使其能够做到将特殊性与普遍性有机结合,并尊重人性自身的尊严[2]。

在实际改善的过程中,法律内容必须做到公平公正,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获得一定的生存空间,以此保证自身的活动的私密性以及个人的独特性。同时,立法还需要将社会与个人的差异性考虑进来,以此通过整体与局部的结合完成立法的工作。如此一来,法律不但能够满足个人的特殊化需求,而且还能有效适应广大群众。

四、法律本身注重人的情感呵护

人的日常行为全部都是建立在个人情感的基础上,社会也因此才能保持良好的秩序。不论制度本身多么严格,为了保持社会稳定,都需要加强对于个人情感价值的认同。然而,由于法律的进一步强化,社会对于人这一概念的认同越来余地。如果法律在牺牲生物学的基础上进行法治社会构建,这样便会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带来阻碍。

为了提升法治建设的效果,一些法律规定的表现则过于简单粗暴,没有将人的情感考虑其中,仅仅只是将人当作一种工作物进行对待,如此操作自然与立法的本质相违背。

人是法律的创造者和设计者,因此人永远都是主体,而法律只是客体,认清二者之间的价值关系,才能使得人的个人情感得以体现。所以,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要添加人自身的个人情感,促使二者能够有机结合。如此一来,法律规定将会更具有人道主义,不会显得过于野蛮。

五、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建设如果脱离了人文关怀,则会表现得极为粗暴简单,自然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效用。所以,现代法律引导加强人文关怀特质的体现,将人的感情考虑其中,促使人们与法律之间的距离不断缩短。

[ 参 考 文 献 ]

[1]高志明.法律的人文关怀与法制的现代化——一种人文主义的维度[J].社会科学辑刊,2005(6):74-77.

[2]李妩祎,葛精精.人文关怀视野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分析与研究[J].教育:文摘版:00380-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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