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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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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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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格证据规则

发布时间:2021-06-02 阅读数:489

摘 要: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从形式来看是依据被告人的品格来证明案件事实,实质上来说充分体现了诉讼审判公正的司法理念。品格证据在英美刑事法律中定罪、量刑、行刑、犯罪矫正、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我国刑事法无论从事实和价值方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借鉴。

关键词:品格证据;被告人;司法理念;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93-01

作者简介:李根(1992-),男,汉族,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

“品格证据”[Character],在普通法中指人的一般声誉。依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一条的规定,“品格”既包括一般声誉、还包括“倾向性”[1],即一个人以特定方式行动或者思考的倾向。英国证据法学者认为,“品格”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或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第二,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的倾向。第三,指一件从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主要是指犯罪前科”。该观点为通说观点[2]。

被告人品格證据,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中用于证明被告人品格或品格特征,并借以推论其可能的行为方式特征,按其内容可以分为良好品格证据和不良品格证据。虽然我国并没有明文确定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地位,但品格证据却运用广泛。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品格证据作如下区分:首先按品格证据证明内容划分:1.行为历史,例如前科劣迹。2.声誉,致某人拥有的社会评价。3.性格,即某人特有的行为倾向和心理特征的总和。其次品格证据按照道德标准划为1.良好品格证据,如没有前科劣迹、为人诚实、善良、守法等。2.不良证据概念,如有前科劣迹、有暴力倾向自私欺诈等。

二、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品格证据来源于英美普通法国家,存在的价值其为背后的陪审团制度,而我国并没有西方陪审团制度相关审判体系,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合二为一并没有相互分开。因此法官在接触到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材料的时候及相关证据的时候做到公正是一个比较难的事情,在其内心就有一个内心认识。在中国,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定品格证据规则,然而从相关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则来看,可以看出品格证据在我国司法体制的体现,例如“审判长宣布开庭,首先在形式上会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因此,从法律的层面上,我国没有明确禁止品格证据规定,公诉机关不能将个人品格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而是以纸质的形式交给法官,从而法官内心确信的自由取舍。如今我国的控诉机关实力强大的背景,被告人在人力、精力、财力处于弱势的情况下,确立品格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公正审判的司法理念。在西方现有的品格证据规则,我国可以结合当下的司法模式,有选择的移植西方证据规则相关理念,以维护诉讼对抗的平衡及不偏不倚。

(一)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严格限制品格证据的提出。公诉机关在移交案件起诉的时候,将有关类似于品格证据的资料交于法庭,即使公诉机关没有正面直说被告人的品格,但也因为该行为间接的影响到了法官的认识,从而导致偏见效应出现,从而打破了“疑罪从无”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认为在是否接受过处分中并不应该涉及具体罪名及时间,这样能保障诉讼公正。

(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所做的判决书应该写明判决理由,说明判决的形成理由,杜绝因为偏见所产生错误的价值,不能将品格证据作为有罪判决的补充,保障正确的司法公正理念。

(三)建立相关的被告人品格调查报告,所谓品格调查报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刑罚执行完毕的,这一过程中,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良好和不良好品格并制作品格调查报告,反映人身危害的动态变化,从而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司法决定作出的提供依据[3]。

(四)将定罪和量刑程序分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品格情况只能在量刑中有参考意义,然而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因此,为了保持法官的不偏不倚以及公正性,在公诉阶段,公诉人不能将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以及既往史作为材料,而是在量刑程序阶段中,通过双方提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由双方的辩驳,法官综合考虑再采信与否,从而确定量刑,从而更好的可以将品格证据在定罪量刑分开来。

(五)品格证据的提出只能在证据缺少证明力以及证据缺乏时才能使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必须紧靠三性,随着越来越多的证据被提出,即时每项证据都具有关联性,可是在追加证据的时候,有可能会影响到另一方面的浪费,从经济的角度来说就是属于递减的收益,从准确性的角度来说,诉讼成本并没有相应的减少,而相应的会在司法准确性方面会造成一定的混淆。

(六)加大我国法官的素质,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施行人权,维护法治权威。

[ 参 考 文 献 ]

[1]李伟.英国刑事证据法评析[A].何家弘主编.证据法论坛(第二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2]冀帅然.品格证据规则在刑事量刑程序中的运用[A].张卫平,齐树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12辑)[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3]易延友.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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